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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参见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92页
[v] 参见高涌诚:“自力救济?抵抗权?特权?”,《自由时报》2003年10月25日第4版。
[vi] R.Dreier,aaO.S.577.转引自前引陈新民书,第635页。
[vii] 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viii] 参阅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有关于此问题的相反观点的详细论述,参阅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0—87页;沈岿:“法治和良知自由: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及其实践之探索”,《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ix] 该解释第95条这样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x] 参见前引陈新民书,第618页。
[xi] 参见胡光宝、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解》,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xii] 参见傅小随:《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制度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xiii] 有关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有兴趣的读者姑且参阅谢识予主编:《经济博弈论》(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xiv] 参见包万超:“法官与经济人假设”,《法制日报》1999年7月1日第7版。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包万超博士在该文中是在阐述作为经济人的法官,但是笔者将之扩大到公务员也未尝不妥,更何况我国的《公务员法》所指的公务员范围十分广泛,法官、检察官等均被囊括其中。
[xv] 刘松山:“再论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命令的几个问题”,《法学论坛》2003年第5期。
[xvi] 学界基本一致地认为目前我国宪法的尴尬处境缘起于缺少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制度,相关论述不可胜数。相对具有代表性的专门著述可以参阅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xvii] 柳砚涛、刘宏渭:“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其矫正机制”,《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1] 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版。
[2]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 胡光宝、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解》[M],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7] 于安:《德国行政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 谢识予主编:《经济博弈论》(第二版)[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 金伟峰:“相对人抵抗权与中国的行政法治实践”[J],《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0] 王锡锌:“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与相对人抵抗权问题探讨”[J],《法学》2001年第10期。
[11] 包万超:“法官与经济人假设”[N],《法制日报》1999年7月1日第七版。
[12] 沈岿:“法治和良知自由: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及其实践之探索”[J],《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13] 刘松山:“再论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命令的几个问题”[J],《法学论坛》2003年第5期。
[14] 高涌诚:“自力救济?抵抗权?特权?” [N],《自由时报》 (台湾)2003年10月25日。
[15] 柳砚涛、刘宏渭:“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其矫正机制”[J],《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16] 傅小随:《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制度分析》[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
[17]廖宜恩:重寻台湾的抵抗精神——100行动联盟十周年纪念与展望(2005-5-19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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