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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指导在环境管理中的实现(1)(3)

2014-12-17 01:09
导读:第一,在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时对行政指导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对行政指导的定义、地位、作用、手段、目标、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程序、责任

 
第一,在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时对行政指导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对行政指导的定义、地位、作用、手段、目标、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程序、责任、救济、赔偿等,为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提供必要的一般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程序上体现行政指导程序的公开和公正。同时要明确规定行政指导赖以实施的手段,规范劝告、告诫、说服等相关制度。环境行政指导应遵循行政指导的法定程序。[xv]
 
第二,环境资源立法应当将环境行政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予以明确。我国关于环境资源立法呈现多层次、多侧面的特点,但是还没有将行政指导作为重要制度,予以确认,由此带来人们对于环境行政指导作用的模糊认识。应当通过行政法规以下级别的立法,对环境行政指导作出具体规定,加强环境行政指导的运用。
 
第三,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指导的决策过程。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之前应当鼓励相对人参与决策.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听证等方式尽可能的为行政指导相对方提供参与行政决策的机会。程序的平等就是参与的平等,只有为相对方提供了参加决策的机会,才能切实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被充分考虑,才能有效地保障其权益。
 
第四,完善环境行政指导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管理机关因其地位、职能、工作性质、人员素质等特殊性,在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运用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发布、提示制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这对于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选择,保障经济与社会生活健康运行,无疑具有特殊意义。[xvi]
 
第五,建立健全行政表彰、鼓励、奖励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发展需要发挥激励因素的作用,对于环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需要从正面加以引导、指导。环境行政机关通过正面表彰、鼓励、奖励等方式(包括非物质激励因素),引导和影响行政相对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这是行政指导的重要手段。行政表彰、鼓励、奖励不仅是单纯的物质利益手段,其中既包括物质激励措施,还包括且应特别注重对精神激励措施的采用,往往是两种激励措施的有机结合。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第六,完善环境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传统上认为环境行政指导须经相对方的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所以环境行政指导是不能获得救济的。但是相对方因为相信指导方而接受指导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结果与行政机关的指导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由于传统理论上对环境行政指导的错误认识,使环境行政指导排斥在救济范围之外。现实生活中,环境行政指导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案例很多。因此,建立环境行政指导救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将具有强制力的环境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畴。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和来自外部的法院的司法监督,规范环境行政指导,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总之,推行环境行政指导制度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潮流发展的需要,也是有效的实现环境保护,推行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注释:
  [i] 王克稳.经济行政法[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5.232.
 
  [ii] 王连昌、莫于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行政指导》[J].行政法学研究,1994,(1):39.
 
  [iii] 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12.
 
  [iv] 方世荣著.《论具体行政行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203。
 
  [v] [日] 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5-148.
 
  [vi]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原理[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16—17.
 
  [vii] [日] 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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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 Larmer,Paul.1994.A Soft-Paths Approch to Land Conservation. High Country News, September5.
 
  [ix] 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0.
 
  [x] Walker, Donald V.H., and Martin E. Zeller, 1985. Promoting Public/Private Initiatives for Preservation . Urban Land, November.
 
  [xi] 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0.
 
  [xii] 日本环境厅.《Illustrated white paper on the environment in Japan》, 1985.
 
  [xiii] 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05-307.
 
  [xiv]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91-193.
 
  [xv] 王树义.俄罗斯生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20-222.
 
  [xvi] 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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