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简关于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1)(2)

2014-12-31 01:06
导读: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规定中,共有 8 项内容,其中有2项是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6项是行政管理相对

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规定中,共有 8 项内容,其中有2项是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6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里的“不服”和“认为”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观认识,都是法律对行政起诉主观条件的承认。在第41条起诉条件中,第一项规定也同样明确,即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观条件是肯定的。也就是公民可以较自由地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行政起诉的条件越宽,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也越广,也就越能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也就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客观条件——对主观条件的限制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行政权利会产生腐败。同样,不受限制的诉讼也会滥用。承认行政起诉的主观条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怀疑而起诉,这并不是说允许任何人随意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这对行政机关同样也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扩展,法律滞后现象不断出现的今天,司法权不可能如影随形地与行政权同步拓展。因此对行政起诉规定一些客观限制条件是十分必要的。在限制的程度上,要与本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民主政治、行政执法水平、司法水平及公民素质相适应。但是如果所附客观条件太多主观条件将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力度会降低,公民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渠道会堵塞,行政诉讼的作用将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一)、行政起诉与民事起诉之比较

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体系中,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有一定相似性,如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与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俗称“官告民”即司法机关控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由“官”来举证,司法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有罪,那么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也就是说被告人自证其罪的义务。这一点与行政诉讼有些相似。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机制上有更多的相同之处。我国行政法典正式生效以前,行政案件都有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二者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如案件的性质,诉讼当事人,当事人诉讼权利、举证责任等。容易被人忽视和混淆的是二者在起诉条件上的区别。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起诉条件作了如下规定:(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原告在起诉时还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有关是否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民事诉讼对民事起诉条件作了如下规定:(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表面看,二者的起诉条件几乎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将案件分为行政和民事两大类而已。但仔细分析,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尤其在第一点原告资格客观条件的限制上,表现为如下两点:

1、原告所诉案件的利害关系的程度不同。在民事起诉条件中,如果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将不被受理或被回。但行政起诉条件中原告与所诉案件的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利害关系,也可是间接利害关系。例如,城建局允许甲的邻居乙平房上加盖第二层,甲认为这将影响自己的通风和采光,结果将城建成局告上法庭。这里甲与本案乙无直接利害关系,只是相邻权人。

2、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所主张的权益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或依法可以得到的,否则他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但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所认为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有时是不存在的或者虽然存在却不合法。原告对这种“合法权益”认识的错误,并不直接导致被告的胜诉。因为原告的诉求无理,并不意味着被告行为的合法。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而人之间的争议,争议的焦在于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这一点有被告所举证予以证明。行政诉讼的结果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评判,而不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原告的诉求及理由上。

(二)、行政起诉客观条件的分析

1、对原告资格的限制。首先原告应当与行政机关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理由已由前述。其次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害,而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替别人打抱不平。当然充当他人的诉讼代理则另当别论。第三原告所认为的“侵害”行为的性质,是合法的管理行为还是行政侵权,要有行政机关予以证明,法院予以确认。第四原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且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见由于行政起诉主观条件的存在对原告进行限制的客观条件实质上只有两条,即不得以自己名义代他人诉讼,在内容上不得超出法院的受案范围。

2、事实和法律根据的界定。这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应予提供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各种物证书证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应当明确,虽然法律允许公民比较自由地行使监督权并不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但是也不允许任何对行政机关以捏造的或意想的所谓事实进行控告。这就是说,虽然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被动地位并不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他的起诉将不被受理或驳回。当然,由于我国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制意识不强,他们在作出一些影响公民权利义务时,特别是一些不合法行为时,常常没有书面决定。可以只要被告有具体行政行为,即使没有书面决定,法院同样应受理。

在民事诉讼中有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的区别,这是因为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只要原告在起诉时能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并有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存在证据即可。在诉讼过程中,对实体上的问题可以不举证,而完全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行政原告在起诉时所举证据也是胜诉证据,一旦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机关必须向法院和原告说个明白。如不能举出有力的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至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都已达到。而民事诉讼原告没客观条件范围会越来越广,这更需要深入理解和领会行政起诉的主观件。有证据来证明诉讼请求或反驳要求,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行政起诉是行政诉讼发生的前提条件,起诉的条件限制案件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制的逐步完善,对依法行政呼声越来越高,民告官案的范围会越来越广,这更需要深入理解和领会行政起诉的主观、客观条件。

 

注释:

1应松年 《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 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0年5月第1版 第1页

 

主要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  龚战伦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体系  2003年6月

2陈孝谦 《检察与审判》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2001年5月 第12页

3吴红跃  检察日报第2版行政起诉的主观性 2002年7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行

4刘家琛  新刑法条文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试关于依法行政之阻力(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