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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人认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全体公民整体利益的体现,是全体公民个
体利益的组合,属于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利益,因此每个公民都是权利主体之一;当国
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时,每个公民的个体权益也同时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
公民个人应当有权依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行使请求权,保护自身的利益,从
而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4)为此,《行政诉讼法》应对普通行政相对人赋予
诉权,完善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
三、行政相对人的特点:
1、除部分受益性行政相对人不受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外,其他的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受
限性行政相对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能力是以民事责任能力为基础的,承担行政责任能力一般必须具
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但部分受益性行政相对人除外,这些受益性行政相对人包括教
育行政管理、行政确认、行政救助、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中的部分行政相对人。如新生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婴儿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却是户籍管理制度中出生登记(虽然是由其监护人代为完成
)的行政相对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所属法人为其依法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后,获得经营资格。
而其他的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受限性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法上责任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此时行政责任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基本上是一致的。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认定违法行为主体有关问题》1999年第233号文中
答复,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但却可成为行政相对人。笔者认为该文
件的合法性值得探讨,法人分支机构的行为一般都是由法人决策并实施的,分支机构只
是执行命令,只起到“代办人”、“经手人”的作用。它们一般没有独立的资金,没有
民事责任能力,更无法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能承担责任的只有法人本身。如工商局吊销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产生的后果是剥夺该法人设立分公司的权利,该责任是由法人来承
担的。有的执法人员以《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为依据,认为分支机构即属于本条中的“其他组
织”。但是法人与其分支机构是隶属关系,而该条款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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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作为一对基本范畴,拥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我们不能厚此薄彼。对行政相对人的科学概念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行政法治,提
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确保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同时对开拓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
度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在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或个人,是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姜明安1990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
179页。
“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胡建淼《行政法教程》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王连昌《行政法
学》第93页
(2)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
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姜明安1999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
128页
(3)参见方世荣《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作用研究》[《行政法论丛》第3卷第77页
]
(4)崔京良《公民个人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吗?》
(5)参见王周户《行政法学》第145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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