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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民警个人素质导致的问题主要有:
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民警个人素质导致的问题主要有: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目的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因素,而是出于执法者的某种恶意、偏见、特权心理以及狭隘的报复思想等因素导致使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应当维护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背道而驰,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应当考虑的因素(如事实、情节和当事人的态度等)却没有予以考虑,对不需要予以考虑的因素(法外因素)却予以考虑,这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的错误;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执法中超越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超越了公安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是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违法行使了依法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所属部门行使的公安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二是对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超越法定的最高限额(上限)实施处罚;三是超越职权行使法律、法规已授予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四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合法性兼合理性的原则。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公安行政法律规范有违背执法要公正、合理原则的倾向,错误认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只要不违法,罚轻罚重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自由裁量,自己说了算。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公安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处罚仍然存在着大量不适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的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幅度范围内对该处以较轻处罚的却处以较重的重罚,该处以较重处罚的却处以较轻的处罚;有的对同类别、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却处以不同的处罚;有的对同类别、不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却做出相同的处罚;还有的处罚不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某些个人或者小团体的一己私利。
三、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执法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 法制建设方面
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行政立法体制不完善,权限不明确,技术不成熟,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1 公安立法呈分散状态
公安立法的分散状态削弱了法制的统一协调性,尤其是由于公安行政执法广泛性、多样性的特点,许多法律法规涉及到公安行政执法,警察的权力看起来很大,但在执法实践中缺乏有效、准确和便于执行的法律法规,造成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却管了,使执法处于无序状态。
2 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缺乏统一的规范
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多,领域广,现有执法程序比较零散,缺乏严密统一的程序规定,有的行政法律法规中没有程序规定,有的程序规定分散于法律法规中,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没有明确的界限,标准不一。
3 执法实体规范存在滞后和被动局面
现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速度,一些特定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客观上造成了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无法可依。
4 少数法律法规脱离实际,操作困难
部分法律法规条、款、项概念界定不清,过于笼统,又缺乏必要的选择,导致难以遵循,操作性差。
(二) 执法素质方面
1 法治观念薄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长期形成的专制和人治专权思想难以根除,在一些民警特别是领导中还时有反映,导致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服从领导意志多于服从法律,维护领导权威多于维护法律权威。
2 服务观念淡化。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民警对于法律手段的保护和服务功能认识不足,片面强调打击功能的重要性,忽视了服务是宗旨,忽视了执法的根本目的是社会效益的提高。
3 缺乏责任意识。一些民警怕出事,因循守旧,就案办案,目光短浅,思路局限,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大局意识差,不能从全局的高度来修理具体的执法事项。缺乏程序意识,重实体,轻程序,证据意识淡薄,对收集证据有畏难情绪。
4 缺乏创新精神。有的民警不善于研究新时期公安执法工作的特点和对策,以各种理由强调执法的难度,满足于被动应付,对市场经济的挑战和压力认识不足,不能与时俱进,思维方式落后,执法方式滞后。
(三) 执法监督方面
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科学,责任机制不统一,对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不力,尤其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权威性不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落实,不到位,内部监督形不成合力。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不强,不适应外部监督的客观要求。奖惩机制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落实不到位,难以操作。
(四) 警务保障不力
长期以来,相当多的公安机关后勤保障不力,靠收费罚款来补充经费的不足,得以维持正常运转,造成基层公安机关的民警受利益驱动,滥收滥罚现象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
四、 对策与建议
根据以上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1) 进一步完善国家行政立法,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或者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整个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更加明确化和规范化。
(2) 尽快组织力量对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对那些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安行政管理发展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除和修改,对那些相互不能衔接、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力量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3) 整顿公安行政立法秩序,改进公安行政立法体制。为了改善公安行政立法的混乱局面,尽快规范和统一公安行政立法权限和各种法律形式和名称,通过整顿和规范公安行政立法活动,从而为公安执法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提供便利条件。
(4)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力度和投入,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公安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之能高效、合法的开展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公安行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做到依法行政。
(5) 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和依法赔偿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公安行政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杜绝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消极执法倾向,整顿公安行政执法秩序。理顺公安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
(6)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使国家权力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介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审计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均能全面、系统地制度化、明确化,使行政执法监督真正做到科学、有效,使上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能够形成合力,发挥积极有效的监督作用,以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水平。
参 考 书 目
1、《公安基础知识指南及习题集》高智华著 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
2003年7月1日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1999年
3、《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 陆家逊著 群众出版社出版 2003年4月1日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5、《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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