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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大规模的立法修正展开了对税收领域的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措施的清理,学界和官方为制定统一行政收费法也已付出多年的立法努力,与此同时,税费关系受到全面检视并逐步推行费改税,行政征收制度由此在现实合理性、规范程度等方面不断取得进步。根据“理念-原则-制度”的逻辑关系,理念是制度的精神和灵魂,原则是制度的铺垫和主线,制度是理念的物化和原则的延展。在法治、平等和人权等理念及其衍生的法律主义、平等主义和人权主义原则的导引下,行政征收制度正在显示出规范征收权力、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基本走向。沿着这一基本走向,加快行政征收制度建设,建构行政征收权力制度、行政征收程序制度和行政征收诉讼制度,对推进法治行政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征收权力的制度安排是行政征收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回应法治、平等和人权理念,根据法律主义、平等主义和人权主义原则的要求,建立行政征收权力制度,对行政征收权力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对于规范行政征收行为、改进行政征收质量、提高行政征收水平具有根本作用。行政征收权力的制度化问题应当包括:其一,明确行政征收权力的性质和内容,这关系到征收权力的宏观分配。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一样,行政征收权力不是纯粹的行政权力,以税收权为例,按照“无代表则无税收”的逻辑推论,税收权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应当归属议会并被视为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征收权可以视为一个权力体系,税费设定权、征收执行权、征收监督权是行政征收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税费设定权原则上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或法律授权,可以行使有限的税费设定权;征收执行权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征收的监督应当是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全面监督,征收监督权应当合理配置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二,明确行政征收权力的适用领域和范围,这关系到行政征收执行权的微观分布。征收执行权包括税收征收执行权和行政收费执行权,前者一般安排在海关、税务、财政等机构,后者则几乎遍及所有政府部门。根据权力分布规范化要求,行政征收执行权应当尽量避免散乱。税收征收执行权应当集中于海关和税务机关,尽可能取消其它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执行权;行政收费执行权更不可以过于分散,而应当集中配置,建立行政收费征收机构统一行使收费执行权。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建立和完善行政征收程序是行政征收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通过程序实现正义、通过程序控权以保障人权等类似的认识和观念,已经深刻地影响着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程序法治对于建设法治行政的意义日益凸现。贯彻法律主义、平等主义和人权主义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征收程序,规范行政征收权力的行使,是法治行政的题中之义。行政征收程序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应当遵循如下思路:其一,广义地讲,行政征收程序包括了税费设定程序、征收执行程序和征收监督程序,除重视征收执行程序外,至少要强调税费设定程序化。比如,开征新税、税率调整、收费决定等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其二,狭义地说,行政征收程序专指征收执行程序,为税费征收执行权设置运行程序,通过法定程序控约征收执行权,将有利于减少行政征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权;其三,行政征收应当排弃“征收权力-纳税、缴费义务”的传统单向思维,在税费征收和支出等各个层面上,通过程序创设相对人的参与和监督权利,防止和抑制行政征收权力的滥用和专断。
构建行政征收全面诉讼制度是行政征收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建设行政征收全面诉讼制度是发展中国宪政和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层面,也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财产权及相关权利的积极措施。它至少要考虑两个方面:其一,尽管行政征收领域的抽象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但不能完全消除行政机关的税费设定权限,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仅能够对违法的具体征收行为提起诉讼,而且应当通过改进和发展司法审查制度,使相对人能够借助司法权向抽象征收行为提出挑战;其二,尽管行政征收的主要内涵是税费征收,但随着法治行政的不断进展,税费支出的法治化问题也已经浮出水面。这不仅使加强立法机关对行政预算的监督成为必要,而且应当使相对人既可以对不法的征收行为提起诉讼,又能够将违宪和违法的政府税费支出行为诉诸法院。[8] 无论是以监督行政征收权力为出发点,还是着眼于给予权利以有效救济,完善和发展行政征收诉讼制度都至为关键。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注释:
[1]行政征收是新近几年行政法学上广泛使用的概念,较早论及行政征收的学者泛化了行政征收的概念,将行政征用视为行政征收的重要内容。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49页。近来也有学者主张从广义和狭义上理解行政征收,将广义上的行政征收包括了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参见熊文钊著:《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8"381页。在国外,有公用征收、公用收用、公益征收等概念和理论,与我们使用的行政征收概念有所不同,比如在征收标的、有偿或无偿等方面,象法国的公用征收,标的限于不动产,并贯彻事先补偿原则。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5页。但这些概念和理论所体现的理念和原则对于建构中国行政征收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毫无疑问,一国政府能力强弱取决于国家财力大小。国家财力主要由下列方式提供:增发货币、发行国债、征税和收费。税费特别是税,是国家财力的主要来源和政府能力的基本支持力量。自近代以来,各国通过税收形式从社会收入中获得财政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日渐提高,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高达90%以上,因而有学者将近代国家称为“租税国家”或“税收国家”。
[3]例如岂埃尔创立的税收保险说,认为国家保护了人民财产和社会公共秩序,人民因此就应向国家支付报酬。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如同保险公司与投保者的关系,税收就是国民向国家交纳的保险费。再例如以维克塞尔、格伦采尔、林达尔等为代表人物的税收价格论,认为国家可以分解为构成国家的个人,国家满足公共需要就是满足每个人共同的私人欲望,因此,个人纳税就象为满足私人欲望而购物时所支付的价款。参见张守文著:《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4]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曾在宪法意义上论及国家岁入、赋税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除世袭岁收外,全国岁入概赖法律规定下之赋税。由此观之,全国岁入概赖法律而存在;他只是巴力门法案下之产物而已。”戴雪关于赋税与法律关系的观点完全对应着其一贯推崇的法律主治理念。参见[英]戴雪著:《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页。
[5]“四项九端原则”是指财政政策、国民经济、社会正义和税务行政四项原则及其框架内的九个基本点:1、收入充分;2、收入弹性;3、慎选税源;4、慎选税种;5、普遍;6、平等;7、确实;8、便利;9、节约。
[6] 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宪法保障,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宪法的基本精神。对于财产权的公法保护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刑法保护和税法保护。刑法通过打击盗窃、抢劫、贪污等犯罪为公私财产建立安全保障;税法应当为征税者设定权力界限从而避免对公民财产权的公共侵犯。
[7]日本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教授以其《税法学原论》、《宪法与税财政》和《现代税法的构造》三部力作创立“北野税法学”,纳税者基本权理论构成北野税法学思想的基础。由北野弘久教授主持审议和通过的《纳税者权利宣言》列举了纳税人的如下基本权利:1、最低生活费等非课税等权利;2、接受“正当程序”的权利;3、对违法课税处分等有接受救济的权利;4、管理租税征收和用途等的权利;5、工薪阶层纳税者权利;6、纳税者的个人秘密保护;7、要求公开情报和参加财政过程的权利。参见[日]北野弘久著:《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364页。
[8]近些年来,学界已经开始了对公益诉讼的研究,涉及到国外的主观诉讼和纳税者诉讼。在美国,纳税者可以对在法律上与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违法支出租税行为提起主观诉讼,以国家或地方政府为被告,提出返还税金的诉求;在日本,地方自治法规定自治体内住民有权提起以停止支出、取消或确认支出行为无效、令地方政府对违法支出代位赔偿等为诉讼请求的住民诉讼。国外纳税者诉讼制度对建立行政征收全面诉讼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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