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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决机制则是行政诉讼制度。如前所述,行政诉讼中的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解释成双方行为,行政合同也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但由于行政合同具有民事属性,所以一方面,在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上需要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尤其是合同法原则。在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时适用合同法原则是很多国家的做法。大陆法系德国和法国分别以法律和判例规定、确立了法院审理行政合同案件适用合同法原则的规范。我国目前虽无类似规定,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主题报告中指出,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由于该条规定的出发点是为限制行政机关裁量权滥用,以防止其单方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利益。但行政合同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意,即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有处分的权力,行政合同的形成就是建立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案件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在合意范围内达成和解。当然,由于行政合同具有公益性,应同时建立相对严格的调解、和解制度,以防侵害公共利益。
此外,同样是基于行政合同的民事属性,行政合同纠纷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解决。尤其在由于诚实信用、显失公平、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原因而发生行政合同纠纷的场合。
因此,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司法解决机制,即行政诉讼制度;二是司法外解决机制,包括协商、政府协调、行政复议三种形式。
注释:
①参见曾繁正、赵向标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02页以下。
②参见王平:“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比较及启示”,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3期。
③参见张文显:《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19页。
④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86页以下。
⑤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349页。
⑥参见曾繁正、赵向标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第252页。
⑦参见曾繁正、赵向标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第99页。
⑧参见曾繁正、赵向标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第100页。
⑨参见马永欣:“完善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的构想”,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9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⑩参见马永欣:“完善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的构想”。
⑾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618页以下。
⑿类似定义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1页,马永欣:“完善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的构想”,等。
⒀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255页。
⒁参见任中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
⒂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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