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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的划分和行政法的地位(1)(2)

2015-02-16 01:41
导读:三、利益的科学界定与部门法体系 利益,是人类为求生存及更好而通过一定活动所追求的事物。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利益,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利益关系。
   三、利益的科学界定与部门法体系

    利益,是人类为求生存及更好而通过一定活动所追求的事物。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利益,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利益关系。

    利益是人们发生联系的中介。人是为生存而存在的,是为自己的生存而从事追求利益的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进而形成社会关系的。如果不是为了生存及更好,人就不可能从事物质和精神生产,也就不能有社会及其历史,更无从谈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抓住了利益关系,就找到了分析人类社会行为及相应的社会关系的金钥匙。

    人类自从生成以来,就始终是宇宙环境的一部分,与宇宙环境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在人类为求生存及更好的过程中,与宇宙环境既对立又统一。在人类内部,人与人之间也既相对独立,又密切合作,这种关系的实质即是利益关系,包括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为防止两类利益的冲突,则产生了对利益予以规范的需要,这种规范以对行为的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其中个体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群体利益。11 群体利益则指某一个人类群所有的利益,包括向社会成员提取或征收的部分、未被特定社会成员占有的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以上两部分的孳息。12
  
    利益分为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后,利益也就在质上分裂为群体利益间的关系,个体利益间的关系,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部的关系三种。同时,利益关系又在量上分成了三个层次。这样,一定层次上的利益关系就构成了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对每一种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就构成了相应的部门法。13其中第一层次利益关系都由道德以及尚未被国家法律认可的习惯等调整,也可称为道德法 (伦理法),而且,不论实在法,道德法都要服从和遵守宇宙之所以存在的规律或内在必然性的制约 (或可称为自然法,规律法,必然法)。

    四、行政法在部门法体系中的地位

    由以上分析可知:行政法在调整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基本的部门法。

    需要补充的是:部门法是对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依其本质属性而作的法的分类。这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在思维中的正确反映。但部门法一旦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即成为法学界研究的对象,从而形成不同法律现象的研究相应的法学学科。这些法学学科因其研究的角度、方法各异而各具特色。这些各具特色的法学学科的统一即构成一国的法学体系。部门法和部门法体系,法学学科和法学体系是性质各异的两组范畴。也即,在实际中,部门法的存在及其划分是客观的,而部门法学、交叉法学等则是人们在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因不同视角所造成的,是法学研究的分类,而非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的分类。

    注 释:

    1.12见叶必丰讲课笔记。

    2.吴大英、沈宗灵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9 页。

    3.4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教出版社,1994年版,第324页、325页。

    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84页。

    6.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1995 年版。

    7.10.11.13叶必丰著《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页、502页。

    8.参见 《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63页。

    9.[英]戴维·从·沃克《牛津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64—2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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