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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国特色的地域隔离制度(1)(2)

2015-02-18 01:25
导读:●即使是暂住,公民仍享有其基本人权 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的广州收容站,在没有基本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将于此暂住的中国公民孙志刚予以收容。 然而

●即使是暂住,公民仍享有其基本人权

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的广州收容站,在没有基本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将于此暂住的中国公民孙志刚予以收容。
然而,即使是暂住,一个人仍享有其基本人权。
早在1945年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我国也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可是,作为中国的公民,孙志刚未经法律明定的程序,就失去了人所最为珍贵的人身自由。而且莫明其妙地失去了年轻的生命。
我也一直在想,为什么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收容制度”至今还在实行?为何未经基本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授权,一个小小的公安派出所就可以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
我也一直在想,“人”与“公民”这两个词的区别。
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早在1789年就强调,所谓人权是“人”的权利,只要是一个人,就应享有若干种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不受非法剥夺与侵犯,非依正当程序并由中立公正的法官裁决,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更不用说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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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孙志刚不是公民??这一法律上的概念??即使是一个无国籍人,或者是外国人??他也会因为首先是一个人??一个叫作人的生物??而享有国际公约的规定的基本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固有尊严。而并不是只有成为一个公民才有的权利。
而从孙志刚案,我们看到,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执法者缺乏对于人的尊严的最起码的尊重。
所以我也理解了那么多的人不守法的理由。试想,一个不尊重人的法律制度,作为主体的人还有什么理由守法呢?除非是慑于强力。
我也理解了中国人为何总是体现为两面人格的缘由。在强制的领域,人们表现的那样冠冕堂皇,而在私下的领域,则表现的那么自私自利。
试想,人的公益心怎么可能在一个不尊重人的基本尊严的法制下培养出来呢?

●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由孙志刚,我想到了我自己,如果那个人是我们中的一个,又该怎样?
不是孙志刚,也可能是李志刚、张志刚、王志刚。
不只是大学生,或者所谓的民工??其实民工是共和国经济繁荣的功臣??大学教授不一样会毁灭在丧失人性的制度的冰水里吗?44岁的武汉大学教授程树良不也是死于警车之中吗?
一方面,制度的缺陷可能不是针对我们其中的某一个人的,但另一方面,它又是直接针对我们每一个人的,因为无论是谁,都是生活在制度的框架之中,谁也保不准以后哪一天的孙志刚一定不是自己。
林肯有一句名言:我不愿被奴役,这就是我反对奴隶制度的理由。
一个人的权利被侵犯,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被侵犯。
作为与孙志刚一样的中国公民,我们能做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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