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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建立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构想(1)(2)

2015-03-04 01:10
导读:(4)有可能使侦查机关和人员陷入道德困境 法律和司法伦理都要求侦查机关和人员正大光明,正当合法地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证据、抓捕罪犯,而不应当

  (4)有可能使侦查机关和人员陷入道德困境
  法律和司法伦理都要求侦查机关和人员正大光明,正当合法地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证据、抓捕罪犯,而不应当采用非正当方法,包括诱惑侦查方法,尤其禁止对嫌疑人采取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得口供。当侦查人员布下陷阱,诱人犯罪或诱惑罪轻的人犯重罪时,会使公众或嫌疑人对侦查人员高大、公正、诚实、守信用的形象产生疑惑。而且公民仅仅因为人性固有的弱点而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本来就十分孱弱的 “孤立个人”更加诚惶诚恐、防不胜防,使其陷入不得不以弱者的正义呼唤来促进法治化进程的轮回。
  (5)诱惑侦查一味迷恋惩罚犯罪,是一项“收效甚微乃至负值的司法资源耗费活动,而且有可能妨碍采用正当、合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效率
  诱惑侦查因获得证据的途径不当性常常会导致被告人无罪释放,无功而返与艰辛的付出难以匹配。“那些本来能够而且应该用来降低国家高犯罪率的资源,却用在几乎没有任何社会效果的先诱导犯罪接着进行惩罚的活动中”[7];同时诱惑侦查手段的不当性,极易造成冤假错案,陷入“制造错案,国家赔偿”的怪圈,必然浪费本来就十分稀缺的司法资源,增加诉讼参与者的利益冲突。诱惑侦查制度的设计中天生的功利性决定了其在价值的取向中更侧重于经济效益,往往为达到快速破案,把资源消耗降到最低的目的,忽视司法程序的公正,摒弃伦理效益。因诱惑侦查违法取证而导致错误的刑事判决和刑事处罚,耗费的不仅仅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造成了道德成本的无形耗费。一旦背离了伦理道德,违反了程序正义,“最大的效率也就意味着最多的司法暴行”。并且按照程序公正的要求,对付狡诈的犯罪分子归根结底要依靠具备良好素质,并掌握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手段的侦查人员,依法正当地进行侦查活动。过多地依靠诱惑侦查会影响采用正当合法方法查获犯罪的效率与努力。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立法构想
  诱惑侦查是一柄双刃剑,既有其实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何使诱惑侦查在一定限度内依法进行,关键在于对这种手段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阻却其实施中的违法性,消除其弊端。然而,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迫切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1、对诱惑侦查的主体进行确定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诱惑侦查的主体主要确定为三种,分别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及其他侦查协助者,其中侦查协助者还包括了一些戴罪立功人员。本人认为这种方法确定的主体范围过大,很容易造成权力过大或滥用,而且很容易会造成冤假错案。所以本人认为诱惑侦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而隶属于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和必要的侦查协助者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严格审查并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才能成为合法的诱惑侦查主体。而在现实当中,也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主体纠纷,例如某地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在“打黄扫非”行动中,通过“暗访”发现有人在出售淫秽光盘。他就假装成“大买?quot;,与对方讨价还价,先要500盘,后来又增加到2000盘。谈妥交易的时间地点之后,他通知了公安局,后者遂派便衣警察隐伏在交易地点。当两名犯罪嫌疑人带着大量淫秽光盘来交易时,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在审判中,辩护律师指出,本案文管人员的行为不仅有诱人犯罪之嫌,而且超越职权,行使了本该由公安人员行使的侦查职能。所以为了避免下次再发生类似的事情,我们必须对诱惑侦查的主体进行立法确定。
  2、对诱惑侦查中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定
  (1)禁止对未成年人(18岁以下)﹑精神病人实施诱惑侦查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完全,即自身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强不宜对其适用诱惑侦查,否则可能会强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意识,甚至产生消极心理不利成长发育。精神病人同未成年人同样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强的特点,所以同样禁止诱惑侦查的使用。
  (2)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
  诱惑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知其将实施的行为的违法性,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因实施诱惑而不当的情节,他在此案案发前有同类的犯罪前科,或已经实施过同类的犯罪行为,或虽无同类犯罪行为但已有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倾向或犯意,并进行了一定的犯罪准备。
  (3)诱惑侦查适用案件的范围应该严格控制,不宜过宽
  诱惑侦查是侦缉狡诈犯罪而不得不予使用的权宜之计,不能泛化、滥用,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对象和范围。在我国,应限制在已被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但难以收集证据,难以抓获罪犯的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如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犯罪;在时间地点上有较强规律性的恶性系列犯罪。换言之,不能对那些本无犯罪意图、无犯罪倾向的人使用“诱惑侦查”,同时,对于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途径侦破的案件也应当禁止进行“诱惑侦查”。
  第一,侦查机关“诱惑侦查”行为只能对公诉案件。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律已经直接赋予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获取证据的途径,因而侦查机关不能对这类案件实施“诱惑侦查”。
  第二,侦查机关只能对“无直接被害人的公诉案件”设置“诱惑侦查”。不应当对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进行“诱惑侦查”,因为“诱惑侦查”可能会产生使犯罪嫌疑人又实施新的不法行为,或者说被诱惑对象的行为可能会超出侦查机关的控制的范围和局面而难以预见。侦查机关只能在不伤及、损害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施“诱惑侦查”。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4)诱惑侦查的程序限制
  “诱惑侦查”的程序应包括提请(呈请)使用诱惑侦查、批准诱惑侦查、执行和监督三部份的动态组合。提请(呈请)使用诱惑侦查的机关是具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侦破刑事案件的需要或者有必要使用诱惑侦查这一特殊制度时提请(呈请)有权审批的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结合我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实践经验,应将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有权审批侦查机关提请(呈请)诱惑侦查和对其进行监督的机关,以保证这一制度实施和执行的有效性。同时,也应当充分注意侦查中的实际情况,如果情况紧急,侦查人员可以先进行诱惑侦查,并应在一定期限内补办相关的审批手续。侦查机关提请(呈请)使用诱惑侦查的申请时,应提出具体的诱惑侦查方案,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同时核发批准文件,并对侦查机关执行诱惑侦查方案进行监督,以利于这一制度的运用及合法性的监督。
  五、结语
  诱惑侦查是侦缉狡诈罪犯,查明大案要案事实真相经常使用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对此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而,其实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何对诱惑侦查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关系到此方法的合理应用,同时也关系到刑事诉讼法公正、正确的实施。因此我们必须对诱惑侦查完善立法,一方面以阻却其实施中的违法性,消除其弊端,另一方面扩大其积极作用,以适应犯罪手段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
  参考文献
  [1] 刘芳,干朝端。对毒品犯罪案件中陷阱侦查问题的探讨,《人民司法》,1999年第7期
  [2] 吴丹红。论诱惑侦查, http://www.law-lib.com/lw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
  [4] 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5] 马明亮。世界的眼光,中国的问题——我们何去何从, www.sohu.com 2002年7月19日
  [6] 马明亮.法律是否必须承认诱惑侦查,中评网 2002年7月13日
  [7] 黄京平。诱惑侦查应当慎重合理使用.《检察日报》,2002年12月28日
  [8] 王超。诱惑侦查的是与非。《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5期
  [9] 马滔。诱惑侦查之合法性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
  [10]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
  注释:
  [1] 刘芳,干朝端:《对毒品犯罪案件中陷阱侦查问题的探讨》,载于《人民司法》1999第7期。
  [2] 吴丹红著《论诱惑侦查》,载http://www.law-lib.com/lw.
  [3] 吴丹红:《论诱惑侦查》,载http://www.law-lib.com/lw.
  [4]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9页。
  [5] 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版,第261页。
  [6] 马明亮:《世界的眼光,中国的问题——我们何去何从》,载于www.sohu.com,2002年7月19日。
  [7] 马明亮《法律是否必须承认诱惑侦查》,载于中评网,200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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