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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视角下的“零口供”定罪(1)(2)

2015-03-04 01:11
导读:三、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与“零口供”定罪的博弈 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 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人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

  三、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与“零口供”定罪的博弈

  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人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们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犯罪,这也是沉默权的存在的根本意义。承认“沉默权”需要在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两种需要相冲突的情况下维系二者的相对平衡,这种观念是从无罪推定观念的角度对司法工作人员司法理念的考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学理上是不承认“沉默权”的,但实然状态下,对于犯罪嫌人沉默,造成“零口供”的现象是存在的,对于当事人沉默的情形,实际上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没有相关利益交换,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的积极性就不会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实际上就不得不承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了,虽然这在法律上是禁止行使的权利。

  零口供与“沉默权”是密切相关的。当然,对“零口供”的认可,并不等同于对沉默权的认可。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有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义务,对那些主动承认犯罪事实的嫌疑人,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是会酌情给予减轻处罚的。“零口供”不应该仅指“有权保持沉默”,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而被证据链锁定、受到法律制裁。从理论上降低对嫌疑人“口供”的过分依赖性,预防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实现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适用,这是保护人权的需要,从打击犯罪的角度看,也是为了确保不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现在学者们一般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合中国的有限制的、渐进式的“相对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沉默无非是不能顺利得到有罪的“口供”,但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一样可以对其进行有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在选择沉默权权利的时候,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规定沉默权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定能够保持沉默。对于沉默权不鼓励也不制止,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犯罪嫌疑人“口供”认定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规则的严格遵守,实现程序正义下的“零口供”定罪,进而实现实体正义,达到实体与程序正义并存。

  四、证据链条的完整构建与零口供定罪

  现代司法理念对定罪中证据的要求是案件中所有的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个证据链的完整性体现在哪里呢,体现在这个证据链中所有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没有矛盾,通过这个证据链条所能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是排他的。一个犯罪的最终认定,往往离不开被告人的“口供”,但被告人的“口供”并不是证据链条中必不可少的,缺乏“口供”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应该是没有决定性的影响的。

  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司法人员往往习惯由证人证言,物证,和被告人的“口供”形成的证据链条,才觉得正确是确实充分的,在一个证据链条中,完整性不体现在证据数量,而是它的逻辑严密性。实际上这个链条的构建往往不是这样的完整,这个完整也是相对的,如何实现证据链条的相对完整性就是关键,只要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要求,在证据链条中没有其他的可能性,达到足以认定的程度就达到了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而不是需要所有证据种类中证据都应该出现和查明。因此,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证据链条必须的。缺乏“口供”并不能必然影响链条的完整性。很多情况下,刑事司法人员希望从“口供”中得知某些犯罪过程的详细情节。对于司法人员来说,这需要司法理念的转变,需要对证据链条完整的相对性认识和实践。

  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情形下,我们可能不得不对犯罪经过中的某些犯罪情节进行逻辑推理,以获得犯罪的整个过程的推定,这种推理的正确性概率可能不是百分之百。即使推理是高度严密的,仍然还是存在失误的可能性,而犯罪嫌疑人对这种可能性极小的失误可能失去自由甚至是生命。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获得案件的法律真实,是逻辑推理的任务。但这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构建完成的证据链条至关重要。“零口供”定罪的情形下,司法工作人员尤其需要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这也是刑事司法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司法能力。

  只有秉承现代司法理念,才可以对“零口供”案件的被告人正确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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