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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严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在现行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刑法理论中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加重处罚情节,在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从严量刑情节中只有从重处罚情节一种,刑法中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和行为加重犯属于定罪或罪数问题,不属于刑罚裁量范畴。因此从严量刑情节竞合的问题也变得比较简单,只有从重情节与从重情节的竞合。同时从重情节又均为单功能从严情节。那么,当从重处罚情节竞合时如何适用,或者说能否改为加重处罚,即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刑法对法定加重刑作了严格限制,如果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升为加重处罚,则必然扩大法定加重刑的适用范围,而这是违犯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等基本原则的。因此,对从重情节竞合的适用,只能采取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适当增大从重处罚幅度直至“顶格判”的办法,而不能改为适用法定加重刑。
二、逆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
逆向量刑情节的竞合是指同一案件具有若干作用相反的量刑情节。如同一案件中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与从严和从宽这两种方向对应的情节纵横交错,必然会对量刑产生相互矛盾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逆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历来是审判人员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人认为,当逆向量刑情节中的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相对应,但数量不等时,可先将两者相减后再将所余情节按一情节或同向数情节的适用原理适用。如当犯罪人具有两个从轻情节和一个从重情节时,可按一个从轻情节对其量刑;如果具有两个从重情节和一个从轻情节时,则相减后按一个从重情节对其量刑。我们认为,这种方法过于机械。首先,这种“情节相减”或“情节抵销”的方法,是以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功能相对应”为前提的,而“功能相对应”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中,只能发生于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之间。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在从严处罚情节中则没有相对应的情节。因此这种方法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其次,即使“功能相对应”的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竞合,也不宜简单地予以相减或抵销。因为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本身均具有层次上的差异,如从重程度大于从轻的程度,或与之相反,若相互抵销,则不尽合理。因此,将两个对量刑影响存在程度上差异的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机械地予以相减或抵销,很难保证罪刑相适应。再次,从刑法规定来看,从轻情节中“可以”情节居多,“应当”情节较少,而从严情节均为“应当”情节。由于“可以”和“应当”的法律含义不同,故具体适用时也应有所区别,不能相互抵销。
对于逆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应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对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出整体评价。具体犯罪较轻或一般的,在适当兼顾从严情节的同时,应多体现从宽情节的作用;反之具体犯罪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在适当兼顾从宽情节的同时,则应多体现从严情节的作用。因为,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往往会使从宽情节或从严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受到一定的抑制。因此,必须根据具体犯罪的轻重程度来考虑逆向情节竞合的适用。第二,对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分别作出整体评价。这种评价实际上是对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对量刑作用程度的总体比较。如果从宽情节的程度大于从严情节的程度,应对全案进行从宽处理,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从严情节的程度大于从宽情节的程度,应对全案进行从严处理,则从重处罚;若二者的程度相当,则既不应从严,也不应从宽,按照同类案件正常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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