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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就是进行心理疏导时,还必须注意针对不同被害人使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强奸案件对不同的被害人可能产生不同的心理伤害,她们的受伤害程度、表现状况、对心理救助的渴望程度等也往往不一样,如笔者最近承办的一起轮奸案件,该被害人是一名在校中学生,笔者受理该案后,在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时,与该被害人进行了接触。这名被害人由于被几名男性朋友欺骗,和他们一起吃宵夜时被他们用酒灌醉后,被他们轮奸了。案发后,她情绪极不稳定,时常对家人说要去杀了那些欺骗她的禽兽朋友。当笔者看到她时,她的上身包着一件大大的夹克衫,始终低垂着头,总是用一头秀发遮挡住自己的脸庞,眼泪却又在不知不觉中流下来,情绪极其地低落,不太愿意回答承办人提出的问题。而当承办人问到案件的有关敏感情节时,她又情绪激愤,甚至质问承办人员怎么能够询问那样的问题,并且不愿意回答。后来在承办人的耐心解说及劝导下,其才理解了我们的用意,积极地配合我们完成了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核实工作。事后承办人员就针对其是一名在校中学生的这种身份特征,与她进行耐心地攀谈,谈她感兴趣的话题,如兴趣、好爱、理想、学习、校园生活等等,同时让她认识到事情的发生并不是她的错,她只是一名被害者,我们都支持她,理解她,尊重她,鼓励她一定要振作起来,以调动她的生活热情,希望她能继续完成学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攀谈,她也主动向我们敞开心菲,谈了案发后自己的总总精神痛苦和顾虑,还谈了自己的学习情况及对未来的理想。她告诉笔者,发生这一事件后,她再也不相信她的男性朋友了,特别害怕听到他们给她打电话(因为案发前他们是用电话约她出去的),她听到他们的声音都觉得恶心。并且出事后一些同学、朋友(特别是一些女同学、女朋友)反而指责她的不是,帮助那些犯罪嫌疑人说好话,更是让她心寒不已,觉得这世间没有真情。因此当她一开始走进我们办公室时情绪极其低落、沮丧的。笔者便运用自己所了解的全部的关于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尝试着对她进行心理开导。后经过一个上午的耐心开导,使这名被害人在离开我们办公室时,脸上已经没有了那一脸的沮丧,并且临别时还主动与我们道别,走路时身子也直了许多。看到她终于能直起腰身走出我们的办公室,笔者的心里也顿觉宽慰了许多,这也是笔者在以前在办理案件时所没有的感觉。
三、应建立一种长效的心理救助办法或措施
鉴于以上所述,笔者建议:应当司法机关中建立一种长效的对强奸案件(甚至可以扩展到其他类型对被害人具有心理伤害的案件)的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的办法或措施。
一是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一个专门针对被性侵害的女性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的一种办案机制,这种机制要求每一位承办强奸或针对女性性侵害的案件的人员必须对被性侵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和救助,尽力帮助被性侵害者走出心理阴影,这就要求平时对司法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心理知识培训;或者设立一个专门进行心理疏导和救助的小组,由一些政治思想过硬,工作责任心强,富有同情心和爱心又有一定的心理学知识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女性为佳)组成,并对这些人员进行专门的心理疏导和救助的培训,在发生强奸案件时,则专门由他们及时、有效地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并且这种心理疏导和救助的工作还应长期、持续地进行,救助人员要经常与被害人保持联系,随时了解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状况,只要被害人有需要,还应当进行多次的帮助,每个诉讼阶段,都应当进行这项工作,直到被害人的心理伤害得到比较彻底的疏导和救助,真正的从这种恶梦般的经历中走出来。
而建立这种机制或是设立专门小组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那些被性侵害的被害人在被侵害而产生心理问题后,她们一般是不会去找那些社会上的心理咨询机构或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更不愿意与其他人去探讨这个感觉令自己羞耻与难堪的问题,而常常是把自己感情封闭,甚至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痛苦。而由于这类案件因为涉及个人隐私,社会上的那些心理咨询机构或人员也不可能会知道具体案情,更不可能会主动地去介入到对被害人的心理治疗,所以使得这些被害人常常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救助而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近而引起一些新的社会矛盾。但司法机关则不同,只要有刑事案件发生,他们(当然仅指案件承办人员)就必须要介入,必须要接触被害人,也就会了解到被害人的心理受伤害程度、心理状态如何、需不需要进行心理疏导,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救助,因而在司法机关内建立这种机制或者这么一个机构是很有必要的,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是在程序上赋予司法机关在办理强奸案件过程中,可以针对具体案件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于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以认定的强奸案件,应尽量避免让被害人多次重述被强暴的过程(除非被害人愿意),以减少对被害人产生不必要的再次伤害,将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降低到最低的程度,从而在司法程序上对强奸案件的被害人也实行最大化的保护。
三是鉴于强奸案件对于被害人的精神伤害不同于其它类型的刑事案件,其精神被伤害的程度远远甚于其它类型的刑事案件,因而仅仅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早出台一项专门的司法解释,特别针对强奸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情况可以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进行金钱赔偿,法院在审理强奸案件时,同时判决侵害人对被害人进行精神赔偿提货法律依据,从而使得被害人可以在法律上也得到一定的精神慰藉。
最后笔者还要呼吁:我们的社会应该给强奸案件的被害人以更多的同情、理解、帮助、鼓励和支持,给她们以更轻松、更友善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空间,而不应当一在地再往她们的伤口上“撤一把盐”了。只有得到我们社会更多人的关心和爱护,才能帮助那些被伤害的“半边天”们能够尽快地从被性侵害的阴影中走出,以轻松的心态投入到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去,为构建和诣、稳定和美好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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