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三、消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难的几点构想
要解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难问题,国家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被执行义务人法律意识。公、检、法三机关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畅通打击途径。人民法院在积极争取党委和人大支持的基础上,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大多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有的甚至就发生在执行案件的现场,能否构成该罪,法院最有发言权。所以,在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程序中,可以人民法院民事处罚为前置。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处罚及复议程序,可以查清并确认被处罚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否存在的客观事实,并根据确认的事实证据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将上述有关材料形成完整的卷宗。当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其他严重后果,人民法院认为构成犯罪时,将有关法律意见和处罚卷宗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转换视角。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过程中,法院应当转换视角,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司法适用。一是法官的视角不能局限于对事实的判断和裁判结论的求证,在结论作出后,更应当关注结论的执行力,执行力的高低是孝量司法裁判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二是拒不执行行为的逻辑起点不应局限于权利人申请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开始,现在的当事人正因为法律信仰的缺失,加之执行通知发出之前的环节之多,在通知发出之前一般的义务人都会对执行标的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追究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的启动程序基本上是由执行法官提意后才予以发起。实际上,拒不执行行为侵害的并不是执行法官的司法权威,而是负责裁判的法官乃至整个法院的司法权威,裁判法官与执行法官应相继监督义务人履行司法裁判义务的行为。三是无论是裁判法官,还是执行法官,一旦发现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行为出现以后,应当及时将此情况作为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予以侦查,并由公安机关采以必要的强制措施。
(三)及时报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发生的,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只有执行人员清楚或掌握,因而该罪立案的途径应是法院执行人员或人民法院的举报或报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交移送函,书明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要经过,行为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随附主要证据,如生效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扣押、查封、冻结手续等材料,公安机关接受后应当审查立案,立案后应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司法拘留,然后移交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惩治犯罪。因此只有被执行人具有偿一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执行措施才有实际意义。如果被执行人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因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公民个人受生理或精神因素的影响丧失劳动能力等,造成暂无履行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就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惩处。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