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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途径
(一)“宽”的贯彻
1、扩大不起诉范围。
不起诉是“宽、轻”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反映。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三种不起诉类型,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相对不起诉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起诉制度在实践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了从实质上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应当扩大不起诉范围。
2、大力推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全新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宽、轻”的刑事政策思想,为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大力推行社区矫正。
3、引进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刑事和解制度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之参与地位,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它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它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因此,贯彻“宽大”的刑事政策,应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引进刑事和解制度。
(二)“严”的贯彻
近年来,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的数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对于这些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应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基础上,“依法从重”,“依法从快”。要做到“依法从重”一是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其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二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要做到“依法从快”就需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侦查、及时逮捕、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批捕、起诉,不能久拖不决。
(三)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济”,在此有相互渗透、补充、结合的意思,宽严相济就是宽大与严厉相结合,就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大以严厉为底线,严厉中又要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就是宽与严的对立统一,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我国当前正在进行重大社会变革与体制转型,在司法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实行严、重的刑事政策已刻不容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将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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