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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1)(2)

2015-04-03 02:34
导读:三、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看法 鉴于以上原因,对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本人有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在立法方面: 1、借
三、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看法
鉴于以上原因,对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本人有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在立法方面:
1、借鉴国外立法,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条款
[3]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对应当到庭的证人发出传票,对拒不到庭者,可以逮捕或以藐视法庭罪给予处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8条规定:传唤证人时应当同时对他告知如果应传不到的法定后果。该法第51条规定: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和不能缴纳罚款时易科秩序拘留。对证人也准许强制拘传;在再次应传不到的情况中,可以再一次科处秩序处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0、161条根据证人拒绝提供证言情节之轻重,并处罚金和拘留;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如果证人没有到庭,预审法官可以对拒绝出庭的证人采取传讯措施,通过警察强制其到庭,以传讯通知书并处罚款”;[4]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34、36、37条规定,法庭可通过签发证人传票或者证人命令来强迫证人出庭。传票至诉讼结束前一直有效。当证人传票或命令送达到证人后,如该证人没有正当的理由而不服从证人传票或命令,他会被视为犯了藐视法庭罪,发出传票或命令的法庭可以用简易治罪程序来处罚该证人,法院也可以签发逮捕令,把证人拘留及羁押,以确保他出庭作证。另外,在美国,许多证人出庭作证并非出于主观自愿,但是“那些不自愿的因为法庭所发出的传唤书具有强制性质,也不得不到庭,否则会按蔑视法庭论,被追究起诉”。因此,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影响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视其情节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目前我国刑法典中尚无藐视法庭罪的罪名及相关规定,故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完善,使这类犯罪能得到及时的处罚,维护法律的尊严。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制定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首先应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明确规定人身方面的保护措施:(1)对侵犯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行为,应严加处理。[5]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刑法》第308条追究刑事责任,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住室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不应公开证人的住址及其工作单位。(3)在证人作证时,应采取使证人外貌、声音和身份不被暴露的措施。(4)在证人作证后,为证人变更姓名和居住地。
3、平衡证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从法律上明确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强制义务,而非可选择义务,并且明确证人拒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法院可另行确定开庭时间后直接采取拘传措施;证人故意藏匿或带至法庭后仍拒不作证的,或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可构成藐视法庭罪。同时,在完善证人各项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有正当理由可不到庭的情形予以严格限制,这种权利义务的平衡会使证人不再将出庭作证视为负担,并通过宣传,逐渐培养公民出庭作证是维护法律尊严,是协助法官主持正义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之成为督促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动力。
权利、义务、责任三者是相辅相承,互为联系的有机整体,如果只规定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明确证人应享有的权利,那么这种义务的履行就缺乏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应明确规定证人的主要权利:(1)对所询问的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有权拒绝回答;(2)有权阅读其本人的证言笔录,对记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更正;(3)对因作证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4)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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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和完善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
证人保护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对依法履行义务的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应当提供法律保护的制度。对证人切实保护不仅关系到证人能否出庭,刑事诉讼能否正常进行,证人出庭制度能否得到民众的支持,而且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此,我们应该做到:
(1)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护,不仅体现在侦查、检察、审判的各个环节,而且应当包括事前提供必要的保护和事后对打击报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必须以事前保护为主,做到事前认真保护,事后认真监督,尽力消除证人出庭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
(2)明确证人的保护范围,受到保护的证人范围应当是一切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不论该证人是属于控方或是属于辩方。
(3)细化保护证人的具体内容,不但要突出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障,而且要将保护的涵盖面扩大到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5、规定证人因作证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制度
对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例如,在英国有证人酬金制度。证人酬金是指向证人支付的,补偿其来去审判地点及居留期间花费的款项。在美国,无论是以政府的名义传唤证人,还是根据无经济能力的被告人申请传唤证人,证人都可以获得由政府支付的费用,即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在德国,则专门制定了《证人、鉴定人补偿法》,对出庭证人的费用补偿规定的非常具体。我国也可设立一项证人出庭作证的基金,由法院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对补偿对象、范围、条件、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使司法机关在对证人补偿时行之有据,便于操作。具体规定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支持公民出庭作证,不得因作证扣发本人工资;二无固定单位的证人因作证而减少正常收入的,法院从基金中应予适当补偿;三因作证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从基金中予以补偿。同时,还可作出必要的限制性条款: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证人可以请求预支交通、食宿等必要费用,这样,既可以增加公民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获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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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司法方面:
1.进行必要的司法改革,当务之急是要进行司法人员乃至整个社会观念的变革
首先要强化亲历意识。我们知道司法权有几大特征,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它的亲历性,即司法活动要求裁判者亲自经历裁判的全过程。一是要直接审理,要求裁判者亲自在场,去接触离原始事实最近的材料;二是要以口头方式进行审理,就是要求裁判者必须以口头方式审理案件,听取双方以口头方式提供的证据。我认为这两点非常重要,因为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走到极端就会成为裁判者单方面的书面审理,而使审判活动演变成为一种行政活动,而非司法活动。其次是要强化质证意识,要牢固树立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的意识,这种质证必须是实质上的质证,有效的质证,而非流于形式的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证人的信任和配合。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法,严格执法,询问证人时采取的态度、方式要适当,减少证人对司法机关抱有的严重抵触对立情绪和反感态度。正确地对待证人,尊重证人的自尊心,注意避免因个体形象不佳而致司法权威整体受损,最终抑制证人出庭协助查案的愿望。作为司法机关本身,还要切实提高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认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也要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收集证人证言,对证人出庭作证不够重视的做法。
3.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
在这方面,要大张旗鼓地开展普法教育,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减少畏惧心理,从而使他们从心理上消除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增强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变被迫作证为主动作证和自觉作证。并形成一种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社会风气,使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国家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钱、权、势所动,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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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本文经过对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现状的简单分析,结合国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特点,认为目前,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主要原因是立法相互矛盾,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平衡,对现行法律进行完善是时代发展的主流趋势,我们有理由呼吁在立法上要设立证人出庭之义务,以贯彻现代审判之诸如辩论原则、言词原则,直接原则等基本原则,实现法律之正义和司法之公正。同时期望通过立法对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尤其在保障证人作证的权利方面,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通过一系列配套的措施和制度如证人人身安全和自由的保障,证人的经济补偿等,以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注释:
[1]、刘宋芳、黄丁全著:《刑事法律问题专题研究》,群众出版社1998年4月; P19。
[2]、陈光中著:《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P354。
[3]、夏立彬著:《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4]、夏立彬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分析》网站收藏。
[5]、吴 鹏著:《 证人缘何难以出庭作证 》,中国检察日报社网

 

参考文献:
1、陈光中著:《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P350-356。
2、刘宋芳、黄丁全著:《刑事法律问题专题研究》,群众出版社1998年4月; P17-26。
3、夏立彬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分析》《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4、吴 鹏著:《 证人缘何难以出庭作证 》,中国检察日报社网 web@jcrb.com.cn 。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5、郭少聪著:《怎样从制度上保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

共2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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