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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打击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2)

2015-04-03 02:36
导读:(四)监督制约不到位。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购销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督,客观上也是造成医药回扣现象泛滥的原因之一。从近年来查处医药购

  (四)监督制约不到位。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购销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督,客观上也是造成医药回扣现象泛滥的原因之一。从近年来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存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出现漏洞,单位或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内控不足,对掌握权势的人员的约束还不够,或者权力行使的时候缺乏监督等问题,而且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药品的采购多停留在浅层表面,出现诸如形式上进行招标、实际上暗箱操作,表面上有监督检查、实际上流于形式的现象。如从广东省疾控中心主任罗耀星受贿案件中了解到,2000年,广东省卫生厅曾召集所有向广东供应疫苗的厂商座谈,并在会上明确表示,必须采用各基层防疫站向上订购,广东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采购的方式。采购疫苗的数量、价格、生产厂家要由广东省预防生物制品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而罗耀星是该委员会委员之一,并担任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该所又承担着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供应、应用效果监测和评价的职能。这就意味着,罗耀星对广东全省疫苗的采购、推广和质量评价起着“一锤定音”的作用,这就使其成为疫苗供应厂家、商家的重点“公关”的对象。权力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腐败就产生了。

  四、 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存在的困难

  (一)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致使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较难。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仅限于财物,法条中有“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的”等规定,但如果不是给钱或物,而是投其所好提供其他机会,如学术支持、性贿赂、帮助其亲属获得好处等等就不好界定了。另外,其具体数额的起点是多少,是由司法机关内部掌握的,现在很多医药企业都了解这些规定,可以此打擦边球,和法律捉迷藏。这样就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其次,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界定,规定行贿罪要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本来对于贿赂犯罪的侦查就比较困难,如此规定不利于对行贿犯罪的查处,直接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再就是2006年刑法修正草案虽然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使原来不好界定罪责的医生们也被纳入了犯罪主体中,这是一大变化,但医院的商业贿赂往往被推脱为集体行为,依然不好对个人适用刑法来操作。

  (二)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取证比较困难。在执法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过程中,最大难题在于取证困难。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多采取“一对一”的操作方式,局外人很难知悉内情。而且,由于行贿者和受贿者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一般情况下很难做到“堡垒从内部攻破”;近年来,由于加大了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行贿者不断变换新的贿赂方式,手段越来越隐蔽,致使商业贿赂与正常的商业活动往来难以区分;会计制度不健全将商业贿赂埋藏得更深,不少企业通过虚开劳务费用发票或者购买假发票,虚增企业销售成本,冲抵红包、回扣所花费的商业贿赂费用。

  (三)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还遭遇到“专业障碍”。医药购销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商业领域,有其特殊的运作程序和规范,专业性较强。执法部门在查办医药购销等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时,由于对该领域的商业运作、特殊规范等不了解,很难从这些领域寻找切入点。

  (四) 由于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花样繁多,如手续费、劳务费、咨询费等,有一定的迷惑性,且贿赂行为又相当隐蔽。执法人员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存在着模糊认识,查处该类犯罪时较难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但更重要的是执法、司法机制的问题,法律没能被很好地执行,造成对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五、 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完善有关法律。一是要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纷繁多样,但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表现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按照现行管辖分工,属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属于刑法第三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而一般性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等部门负责,不利于整治商业贿赂犯罪。为此,应该尽快将《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内容进行修改,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的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二是对有关法律规定和法条进一步细化,提高可操作性。比如将“医生”明确规定为贿赂犯罪的主体;把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提高贿赂犯罪的刑罚处罚等。

  (二)探索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笔者认为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效机制。一是健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成立独立于医疗卫生系统之外,由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负责本地区医保定点医院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二是落实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公示制度,让全社会对招标药品零售价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要完善药品政府定价管理体制,建立灵敏的价格反馈机制。物价部门在定价过程中,应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切实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做到质价相符,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的虚高价格。四是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把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药品供销企业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切实加大惩罚力度。五是加强对药品生产厂家财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医药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的行为。六是要建立合理的医卫系统薪酬体制。医务工作者大都是专业技术人员,但并没有纳入公务员体系,而按照事业单位编制,他们的福利待遇并不高,因此,医院、卫生院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挂钩,从而导致了医生开大药方增加收入,收受回扣等。因此,建立一个合理的薪酬体制,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也可以减少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总之,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使医药购销商业活动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处在严密的监管之下,使不法分子无空可钻。

  (三)加强合作,提高打防合力。一是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双重功效,一方面加大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办理一批震动大、有影响的案件。另一方面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系统的作用,加大对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定期向社会公示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情况等,从而做到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二是对医药购销领域中的贿赂犯罪的预防不是一个部门的事,纪检、检察、公安、工商、审计、药监等执纪部门既要各司其职,更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促进医疗体制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对医疗购销领域的贿赂除了采用刑事手段外,加大经济制裁也是值得考虑的尝试。可以对涉及贿赂的药商和厂家进行经济处罚,并大幅度提高额度,可以增加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贿赂的发生。同时,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对其下属医生监管失察所应承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等,如此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管方可以起到有效治理医药回扣问题的作用。

  总的来说,治理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但我们相信,有中央的支持,执法、卫生部门的通力合作,还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医疗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是最终能得到遏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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