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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立法是根本途径。
我国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由于执法者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宽容理解错误,往往将“必要”情形忽略,很少执行收容教养。而基于青少年“合群”心理,一旦团伙成员有机会相聚,家庭管教很难奏效。因此,笔者以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这才是防治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根本途径。
(二)净化生存环境是重要手段。
社会学经典理论认为没有人能够不受他所在的生活环境影响,人的社会化就是他不断适应现实社会的过程。作为青少年,周围环境对他们的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以为,整个社会应该联合起来净化青少年生存环境。一方面注重预防、提早预防,降低对犯罪的治理成本,树立从小预防,从细微处预防观点。譬如青少年生活的社区,需要营造一种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给青少年一个清净文明的活动场所,苏缓环境给他们造成的压力,让其远离犯罪和不良组织的干扰。另一方面,不能放松对团伙中青少年的矫正,以及对团伙犯罪的打击。执法部门可以与青少年社会工作组织、心理治疗组织开展合作,共同挽救失足青少年。
(三)构建良好家庭环境是基石。
正如上文所述,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良好的家庭教育、父母影响是防治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基石。父母应该给子女从小灌输正义、道德思想,教育子女懂法知法,并身体力行。但是,父母要避免教育方法上的误区,比如给孩子观看战争大片,传播正义理念,但孩子的特定年龄阶段是否能够从血腥中看到正义、理解正义而不是对表现为对血腥与暴力的麻木了?因此,对于子女特别是年幼的孩子,传播正义、道德的方法应该更多体现得直观易懂。此外,父母应该多与子女交流沟通,与子女一起开展积极健康的活动。在青少年心理出现矛盾、人生遇到困难的时候,家庭应该成为一个暂歇和重整的港湾,但是不能成为其逃避责任、窝藏罪行的场所。
(四)发挥学校作用是保障。
青少年将在学校渡过漫长的一段时间,学校对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青少年一般以同学为对象发展团伙势力,学校应该积极预防,充分调查了解,开展健康有益的班级活动、团组织活动,适时组织法制教育专题讲座,转移青少年注意力。而对于教师,应该时刻关注学生心理状态,对于情绪突然低糜的学生,要积极开导、体现关怀;对于已经参加团伙的学生,切不可态度蛮横,要切实感化、循循善诱,逐步地使学生醒悟。此外,取法发达国家和港台地区经验,可以在学校设置专业的学校社会工作者活动办公室,接受不良青少年的心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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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文献
[1]范明林编著,《社会工作实务》,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
[2]徐永详主编,《社区工作》,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孙克雄,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的关系,安徽青少年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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