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对此,可能不少人难以接受。因为一般认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客观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是主客观相统一了,从而应该定罪。
关键仍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学者们一致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成立犯罪不仅要求符合主观与客观方面的要求,而且要求这两个要件之间是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现实化、客观化。就故意犯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换言之,故意的认识内容是符合客观要件的事实,而客观要件的事实不过是主观认识内容的客观化。行为人在认识的指导下行为的过程,就是主观体现在客观方面的过程,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只有行为人所认识或控制的条件,即只有包含于犯罪主观要件内容中的条件,才可能成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否则就阻却故意,因而也就缺少主观构成要件,这个行为也就不成立犯罪。
因此,对数额犯定罪处罚的最基本的条件是行为故意必须包含对“数额要件”的认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说明行为人认识到了其行为的犯罪内涵。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概括故意、对象错误与主客观相统一
这里还应注意对客观要件没有认识与概括故意的本质区别。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性质的认识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13]例如某人在公交车上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扒窃行为,其明知自己对不特定多人的扒窃会非法获取大量财物,仍要进行犯罪活动。至于盗窃所得财物的数额,则是“多多益善”,不论是多是少,是否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标准,都包含在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之中,在行为实行时不会有明确的认识。可见,“概括”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范围与性质有一个大体的了解,这一基本认识是认定概括故意的关键。尽管行为人的认识是概括的,尚不具体,一样成立犯罪故意。概括故意同样表明行为人“明知故犯”的心理实际,是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而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的数额不一致的场合,行为人主观内容中的“数额”尚未达到法定定罪标准,从而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属性,行为人表现在外的客观行为也就没有刑罚当罚性。所以,两者的关键区别还是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方面的构成事实是否统一。
刑法上的对象认识错误,简称对象错误,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14]如案例一中李某之妻吴某将赝品当成真的张大千的作品出卖,案例二中万某、文某二人把兔毛当作棉花偷,都是属于对象错误。行为对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同一性发生了认识错误。这里区分的关键是要进行判断,在行为人认识正确的情况下,刑法评价是否会发生变化。只有当错误的对象构成要件与目标对象不在一个层次上,对象的错误才能构成客观要件的错误,而作为排除行为故意的根据。这反映在数额犯的认定中,就是如果行为人实际所侵害的数额与其主观上作为目标的数额不在一个层次上,而且“目标数额”达不到定罪数额标准,那么,客观要件的错误就构成了,就应该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对象错误与行为对象偏离有质的不同。比如行为人意欲谋杀某甲,但因为对象偏离而误杀了某乙。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某甲还是某乙,其生命作为刑法保护对象没有任何差别,无论杀谁都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象错误可能构成客观要件错误,从而成为排除行为故意的根据,而对象偏离则不是客观要件错误,不影响行为故意的成立。这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必然结论。
客观要件错误成为排除故意的根据,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任何时候都必须查明主观罪过内容后再去认定行为的性质。行为只能是体现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的行为,当行为人由于错误而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无认识时,结论自然是阻却故意的成立。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四、小结
应该深信,并不是任何明知、应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状况,都包含了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中的认识状况,即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对象特征和结果性质的认识。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的认识状况要以刑法所要求的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对象特征和结果性质为其内容,如果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不具备刑法所要求行为的客观性质、对象特征和结果性质,这种认识状况就不是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认识状况。所以,数额犯主观故意的认定,只有认真运用刑法理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谨慎分析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状况,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从行为的主观方面划清犯罪行为和其他行为的界线,从而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要求以数额大小或者数量多少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犯罪约有70余个,与数额或者数量相关的犯罪规定有20多个。(高铭暄.新型经济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53.)
2参见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1]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05.
[2]陈兴良.定罪之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3]唐世月.数额犯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9.
[4]刘宪权.刑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52.
[5]陈忠林.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22-123
[6]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314.
[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39.
[8]胡学相,许枚.定罪的根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贯彻——兼评“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2006-02-15.
[9]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90.
[10]王昭振.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J].法学论坛,2006,(3):57-63.
[11]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J].法学研究,1999,(3):22.
[12]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70.
[13]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67.
[14]刘明祥.刑法中错误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99.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