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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察、监督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由相关的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汇报。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建立“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的“三位一体”监督考察体系。
4、评价程序。通过监督考察,在期限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进行评价,可通过犯罪嫌疑人汇报、社区打分等形式,由检察机关予以综合评价。
5、法律处理程序。根据评价结果,对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视其情况分别给予处理。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不服管理,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检察机关可决定移送起诉;对愿意回归社会,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告不起诉。
通过上述的程序能够做到附条件不起诉不被随意滥用,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切实体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越。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起的法律冲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保障人权具有积极意义,但与我国现存的的法律制度有着一定的冲突。
一方面,它违反了公诉权的实质内涵,造成对审判权的侵犯。分权制衡是一切权力运作应遵循的规律,司法权本身也有一个分权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问题,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及作出处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从根本上上阻断了法院的有罪认定,形成了诉前认定,造成了司法权之间的冲突。
另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缓刑适用的冲突。众所周知,缓刑又叫做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该制度是经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对被告人的进行的评价 ,而附条件不起诉在诉前就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罚进行评价,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笔者认为,司法制度设计时应当对此进行适当的研究,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同时,也要对司法权利的分配进行研究,形成完备的、系统的司法理论体系。
五、结语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根本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进行了评价,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推动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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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敏远 《暂缓起诉制度探讨》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0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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