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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性犯罪立法规定的缺陷及法律重构(1)(2)

2015-04-14 01:01
导读:三、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的性犯罪立法缺陷主要在于对犯罪主体的限定,而这种限定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已显得过时。本人认为,在我
 

    三、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的性犯罪立法缺陷主要在于对犯罪主体的限定,而这种限定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已显得过时。本人认为,在我国今后的性犯罪立法中应该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应把同性之间的性犯罪行为列入刑法打击的对象。

    (一)对强奸罪立法的立法完善建议

    其实,国外立法对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以及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健全的,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同性性侵犯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和普遍性。许多国家的刑法已经对同性性侵犯作出了明文规定,规定男性也可成为强奸的对象,规定对男性强迫实施肛交、口交等性交行为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相比较而言,国内立法薄弱,在同性性侵犯日趋增多的今天,国外立法值得借鉴。西方国家最初基于宗教传统,禁止所有同性性行为,20世纪中后期,随着对同性恋的态度发生改变,在成年同性之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再被禁止和处罚,但同性性侵犯仍然被视为一种严重犯罪,并加大打击力度。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在这方面就做得比较全面,他们在强奸罪的主体、犯罪对象的界定上已取消了性别上的限制。如意大利刑法规定:“以强暴胁迫强制他人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与未满14岁的人相奸者亦同”;法国刑法典第2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出其不意的手段实施任何性质的性之进入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此外,瑞士刑法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刑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将此罪定义为,“强奸罪是指行为人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或者与未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发生性行为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切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和女性。犯罪对象“他人”指已满14周岁的人,同样包括男人和女人;“少年儿童”则包括男童和女童,针对少年儿童实施强奸的应从重处罚。

     (二)对组织卖淫罪立法的完善建议

    同强奸罪一样,国外和我国台港地区对组织卖淫罪的规定也和我国大不相同。其共同特点是都没有规定卖淫者以及卖淫对象的性别,也就是说同性之间,异性之间都存在卖淫关系。而只要他们之间产生了性的交易关系也就构成了卖淫相关的罪。而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八节规定了七个与卖淫相关的罪名,而根据李宁案的定性,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男子提供性交易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相应的犯罪。我们仍然可以从“两高”1992年作出的司法解释中找到法律性依据,该解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此外,我们有理由进一步对《刑法》第358条第一款第二项“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提出修改建议,因为,不满14岁的男孩的性权利同样也应当得到保护,从法律的公正性价值分析,这一项应当修改为“强迫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才是科学合理的。同样,《刑法》第359条的“引诱幼女卖淫罪”也应当相应地修改为“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罪”。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其它性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就此罪而言,我国刑法将其定义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增罪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罪名也显示出了它的不足。在当今女性地位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再完全强调维护女性的利益已不公平,法律的天平也应该向脆弱的男人这边稍微倾斜一下了。基于男性在社会及家庭中可能遭受到“强女人”的凌辱,建议将此罪中“妇女”二字改为“他人”。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1.符合社会现实。如上所述,在当今社会,男女均有可能受到他人的凌辱。2.有国外、境外立法例可以借鉴。如日本、瑞士法律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周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韩国刑法》第298条规定:“以暴力胁迫强制他人威胁行为者,处10年以下劳役或…”。《德国刑法》第178条、《瑞士刑法》第188条、我国台港地区修正刑法第244条都作了类似的规定。3.刑法学者的最新观点。如张明楷先生就曾将此罪定义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罪名改为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同时指出男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以及同性之间的强制猥亵行为都构成犯罪。本人十分赞同张老师的观点,因为它适应了国际性犯罪立法的形势,同时也符合我国当今的国情。同时建议将刑法中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删除掉。将其和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合并为一。

    此外,如嫖宿幼女罪等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急需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 欧阳涛.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5

    [2] 吕世伦、范季海:《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述评》,《法律科学》[J],1998第1期总第85期,第81页。

    [3] 赵小平、朱莉欣.:《性骚扰的法律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J]2001年第4期,第23页。

    [4] 各国刑法汇编(上册)[M].1980第283页

    [5] 张明楷. 刑法学(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第713页

    [6] 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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