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条竞合之逻辑形态(1)(2)
2015-04-15 01:10
导读:(二)概念间的交叉关系 从概念间的逻辑关系来看,交叉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具有交叉关系的两个概念中,其中一个概念的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外延各
(二)概念间的交叉关系
从概念间的逻辑关系来看,交叉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具有交叉关系的两个概念中,其中一个概念的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外延各有一部分相交,它反映了客观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特征。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是两个法条交叉重合,但犯罪行为已经超出重合的范围,一般称之为偏一竟合。[9]P1403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也即交互竞合是指两个异质罪名概念之间一部分外延相交以至于发生重合。在大陆法系中将交叉竞合称之为择一关系的竞合。择一关系是指一个刑罚法规的构成要件和其他刑罚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从其立法本意而言不应当同时适用时,就只适用其中的一方。在形式上,两个法条都可以评价某种犯罪行为,但在适用上只能选择其一的情形。交互竞合在理论也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否定说认为:“当一个法条的内容一部分为他一法条的内容之一部分时,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犯。”我们认为,想象竞合犯殖民地法条竞合者的性质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交叉竞合是法条竞合,是法条的现象形态,其不以犯罪的发生为转移;而想象竞合犯是一犯罪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竞合,是犯罪的现象形态。两者的联系在于:法条存在交叉竞合的逻辑关系是想象竞合犯发生的前提,想象竞合犯是法条交叉竞合的司法领域实际发生的客观表现。另外,二者实质上也并不完全相同,交叉竞合的数个罪名概念是相容的关系,而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数罪名之间可能是相容关系,也可能不是相容关系。
(三)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不管是处于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还是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在适用上都具有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其原则为:
1、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之所以如此,是由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
[8].林山田.刑法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6(P273)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9].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原理[M].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P1403)
关系决定的。普通刑法,是在一般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特别刑法,是在特别范围内适用的刑法,特别刑法效力,或者仅及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仅及于特定地域,或者仅及于特定犯罪。国家在普通刑法之外又制定特别刑法,是为惩治特定犯罪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其用意是将特定犯罪依特别刑法论处,从而对特定社会关系予以特殊保护。所以,行为符合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适用特别刑法,而不适用普通刑法。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三、法条竞合的法律形态
这时所说的法条竞合的法律形态是指异质罪名概念诸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所具有的从属或交叉关系在刑法分则法律规范上的客观体现。其以犯罪构成事实为基础,反映的是不同犯罪现象之间的客观关系。剖析、界定法条竞合的法律形态就要以异质罪名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行为手段等范畴对法条竞合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进行具体地概括,可以把法条竞合的法律形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犯罪对象之间的丛书关系,对刑法岔所规定的异质罪名之间在竞合的情形的概括,主要包括: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相关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情形。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因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而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独立出来,产生法条竞合。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交通肇事罪与相关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情形。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由于具有从属关系而构成的法条竞合。
3、重婚罪与相关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情形。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即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其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而从重婚中独立出来,产生法条竞合。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与相关类罪产生的法条竞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分则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其他犯罪具有典型的犯罪对象的从属性,即伪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互、有害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从一般伪劣产品中独立出来,构成异质罪名,产生法条竞合。
5、诈骗犯罪与相关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情形。集资诈骗犯、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和合同诈骗罪反映了行为人利用不同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从而从普通的诈骗独立出来。
(二)、根据犯罪主体的从属关系,对刑法分则确定异质罪名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主要包括:
1、滥用职权罪与相关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情形,么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罪;徇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强令核准公司登记申请罪;非法批准公司设立、登记、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非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及出口退税罪;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因为主体特殊而从滥用职权罪中独立出来,形成法条竞合。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玩忽职守罪与相关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情形。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主体具有特殊性而从玩忽职守罪中独立出来,形成法条竞合。
(三)根据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包容关系,刑法岔所规定的异质罪名概念之间存在竞合的情形。例如,刑讯副供致人伤残,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由此而产生法条竞合。这主要有:
1、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和劫持航空器罪、强奸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暴动越狱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产生的包容竞合的关系。
2、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犯罪和其他一些犯罪中出现致人重伤,残废的情形时产生包容竞合的关系。
(四)由于犯罪的目的包容(反映在犯罪形态上即目的的牵连犯)所出现的法条竞合。即强奸罪和强迫他人卖淫罪的竞合。前者的目的是对被害人非法实施性行为;后者表现为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先实施奸淫行为,迫使其卖淫就产生法条竞合,前罪为后罪所包容。
(五)由于犯罪手段的包容(反映在犯罪形态上即手段牵连犯)所出现的法条竞合,即非法拘禁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将非法拘禁做为其他异质犯罪的手段,所以在法条之间的关系上常被其他异质罪名所包容,构成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由刑事立法产生而又服务于刑事立法,探明其表现出来的逻辑形态,究其内在的客观的逻辑关系,有助于使错综复杂的刑事立法规定有机的统一起来。希望能借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科学立法的完善性,以增强司法实践工作的可操作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参考书目:
[1].(日)福田平、大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2].(台)郑健才.刑法总则[M].台湾:三民书局1985.
[3][10].马克昌.想象的数罪与法规的竞合[J].载法学1982年第1期.
[4].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计1999.
[5].王作富.中国刑法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6].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
[7].王作富.中国刑法形容[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8].林山田.刑法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6
[9].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原理[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