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中国 发展和确定(1)(2)
2015-05-08 02:17
导读: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经济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潮中,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便成为推动社会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经济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潮中,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便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被刑法所反映。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体现。根据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决定于经济基础,又对经济基础具有巨大反作用又往往是通过一定的中介来实现的,并且马克思主义还十分强调刑法作为法律规范的特有的性质,即对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调整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是肯定是、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中可以得出下述必然的结论:刑法在通过惩罚违反社会生存条件来保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时候,它是以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典(尤其是刑法典)应该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罪刑法定原则自然是其所应有之义。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罪行法定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是马克思刑法理论的题中之义。
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其意义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确立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保证。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是国家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权力受法律制约,反对人治,不允许个人专断、出言即法,要依法定罪处刑,反对罪刑擅断和出入人罪。要依法治国,就必须有完备的法制并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民主、促进改革、服务四化上担负着繁重的任务。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防止司法擅断,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是实行法制的必然要求,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实行了罪刑关系的明确化、规格化和法定化,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刑法治国安邦的作用,并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与规格,便于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中科学操作。便于司法人员树立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思想观念、职业道德与工作作风,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国家刑罚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法外侵害,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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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障人权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以限制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和枉法裁判,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为其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什么是自由呢?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故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公民只要不施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国家就无权用刑罚惩罚他,从而避免了刑法的意外打击,这样公民的权利就可得到可靠的保障,自由才可达到最大化。但自由本身即意味着限制,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①所以法定应当在事先为公民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标准,在国家的刑罚权与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只有当公民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应受到刑罚。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权应当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也是运用法律来限制国家刑罚权,杜绝法官的恣意、专横和擅断,防止了滥定罪、乱施刑,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所以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典中的确立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行为准则,并保障了刑法的权威性,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自由不受司法侵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言,它实现了法治,保障了人权。
(三)、是立法发展的要求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明确的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我国刑法理念的重大转折和进步,长期以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社会和国家利益,刑法价值取向注重有罪必罚,因此国家整体利益得以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依附性越来越强。当罪刑法定原则确定后人们对刑法的功能产生了怀疑,认为其功能不仅仅局限于惩罚,而同时应具有保护与教育功能。且使二者趋向平衡,甚至应适当偏向个人本位主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体现我国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为价值核心的刑法观的确立,这一观念的确立,可以有力地促进我国刑事立法水平的提高,使我国的立法能够及时地、正确地适应社会实际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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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完善司法制度的要求
在某种程度上讲,罪刑法定原则是排斥刑法司法解释的,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明确化的法律条文,明确化的法律条文是无须解释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基本是不可能的。因为立法者将当前的罪刑情况概括起来表述成法律条文已属不易,更何况社会在不断发展,新情况会不断出现,法律没有预见的或不能预见的事态的发生是必然的,这就决定了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虽然我们承认司法解释存在的价值,但并不意味着对它没有制约,这里就体显出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它制约着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1、对司法解释主体的制约,2、对刑事司法解释范围的制约,3、对解释方式的限制即刑法司法解释方式必须坚决杜绝类推和扩张解释,而只允许当然解释和自然解释。②以上的种种限制使司法解释更趋合理和完善。
(五)、是顺应国际刑事发展的要求
法定原则在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为西方的法典化运动升为刑法原则以来受到各国的推崇,现已成为世界公认的一个基本刑法原则,获得绝大多数国家的确认。罪刑法定原则几百年来的发展始终没有脱离其基本的价值内涵——保障人权。保障人权在世界范围被普遍认同, 故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后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都将此精神作为立法的前提条件,使之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和潮流。而我国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中却规定了类推制度。正是这条规定使我国刑法在国际上倍受指责,也成为西方所谓的人权机构攻击的对象。为了近快同世界立法接轨,在97年刑法典中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我立法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具体表现。
注释:
①、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第6页。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②、周迅:《论罪刑法定原则实施与保障》第2页。
参考文献:
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实用刑法对照表》作者:徐霞 王倩 王宁
河南公安专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刑法释论》作者:王明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刑法论文选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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