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四、抢劫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③。所谓威胁是指以将要对被害人施加暴力,破坏其名誉或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所谓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出财物的借口。例如:行为人骑着自行车,眼见某人驾驶汽车从其旁边经过时,故意向汽车旁撞一下,然后倒地,硬说是司机将其撞倒,要求司机必须赔偿其一笔钱,否则就不让司机走开,这是以要挟方法敲诈勒索。威胁于要挟实际上完全可以概括为胁迫,从而很难区分本罪与用胁迫方法实施的抢劫罪。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四点出发,区别两罪的界限。
(1)抢劫的威胁,只能是以当场实现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而敲诈勒索则是一般以日后实现某种侵害行为威胁。
(2)抢劫的威胁,只能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敲诈勒索可以是当面也可以是通书信或第三人转达的方式发出。
(3)抢劫的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能够实现的,即暴力,敲诈勒索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当场能够实现的,也可以是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
(4)抢劫必须是当场占有财物,敲诈勒索则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日后占有财物。
就定抢劫罪,缺少其中任何一点,就定敲诈勒索罪。具体说下列情形都应定敲诈勒索罪:(1)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要求被害人在若干时日内交付财物,否则届时将对其采取侵害行为。(2)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要求其答应在若干时日内交付财物,并威胁说,若不答应则立即采取暴力行动。(3)行为人自己或者通过第三人,以写信、打电话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在若干时日内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对其采取侵害行动。(4)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要求其当场交出财物,否则日后将对其采取侵害行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根据以上四点,符合全部特点。
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抢劫罪与抢夺罪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相差很大。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与抢劫罪的共同点是:(1)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地。(2)犯罪行为都常有公然性。(3)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是:(1)主体条件不同即已满14周岁的人即可成为抢劫罪的主体,而抢夺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的人。(2)抢劫罪是复杂客体,抢夺罪是单一客体,即只侵犯财产权利。(3)抢劫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夺罪是公然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财物,用力过猛意外的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仍定抢夺罪。其与暴力抢劫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力是用在财物上。而抢劫的用意用在被害人的身上。如果因为未能将财物夺下,转而对人身使用暴力,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定抢劫罪。何为“凶器”?《汉语词典》解释,凶器是指“行凶用的器具”。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据此,执行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时,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只要行为人在抢夺财物时随身携带有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就应以抢劫罪论处,至于其出了什么目地的携带上述器械,都不影响抢劫罪之构成。第二,行为人携带上述器械实施抢夺时,并未使用或者显示将要使用,否则就应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定抢劫罪,不适用上述条款。第三,行为人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只有查明其是为了实施犯罪而随身携带。至于是为了实施何种犯罪而携带,不影响抢劫罪之机构。但是,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只能按抢夺罪定罪处罚。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参考文献:
1、《刑法后论》
2、《刑法学》
3、《汉语大词典》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