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防卫过当 罪过形式(1)(2)
2015-05-10 01:07
导读:2、防卫过当可以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虽然间接故意的罪过与直接故意的罪过心理的认识因素相同,但是其意志特征却大相径庭。间接故意罪过心理的
2、防卫过当可以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虽然间接故意的罪过与直接故意的罪过心理的认识因素相同,但是其意志特征却大相径庭。间接故意罪过心理的意志为放任的意志,即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不顾其它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
心理学上,放任不是一种独立的意志形式,而是一种附属的或者派生的意志形式,任何放任的心理都不是毫无情由地自发产生的,它总是依附于一定的希望意志而形成,也就是说放任是希望意志的派生意志,行为人不会无缘无故地放任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在追求某一目的的过程中,才放任了其他危害社会的结果。被放任的危害结果并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它是行为人在追求某种结果的过程中产生的。放任的意志它的这个特点,使得防卫过当行为人在追求正当防卫这一希望意志的前提下,有可能产生放任其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意志特征的出现,也就是说产生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一般情况下,防卫过当的间接故意是由防卫人的法律性认识错误引起的。防卫人出于正当防卫这一希望意志,认识到自己的防卫强度已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强度,将给侵害人带来重大损害,但是,误以为法律允许任意防卫,所以放任了过当结果的发生。罪过形式只以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为标准,并不要行为人是否知道法律是如何评价。这种罪过形式就是防卫过当的间接故意形式。例如:某村果园经常被盗,村里即组织了护园队,并给每个队员配发一根铁棍。一天夜里护园队某甲在巡逻时抓获了赤手空拳正在偷果子的某乙,某乙为逃跑,朝某甲脸上打了一拳,某甲遂持铁棍照某乙头上猛击两棍,致某乙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某甲应当认识到打击某乙腿部、肩部将其击伤就可以制止不法侵害,某甲也明知连续打击某乙头部会使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其误认为法律允许其将某乙打死,而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某甲的行为就是防卫过当的间接故意形式。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因此,笔者认为防卫过当可以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3、防卫过当普遍存在的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过失的罪过形式。这是由防卫过当这一特殊犯罪形式的特点所决定的
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是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学者,从法律规定“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入手,认为应将防卫过当的“明显”解释为:(1)在客观上,防卫行为已经远远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2)在主观上,任何正常人都可以清楚地感觉到防卫行为已经过当而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这一点司法人员和其他人在事后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受到防卫行为损害的原不法侵害人能够感觉到,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也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因为疏忽大意过失罪过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或者清楚地感觉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对于这些学者以这些理论反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认同。
疏忽大意过失的罪过其心理的认识因素中行为人的认识程度的确是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反对者凭此就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却未免以偏盖全。需知疏忽大意过失的罪过其心理的认识因素中还包括行为人具有认识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能力,行为人的意志态度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努力表现为消极不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从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概念出发,防卫过当当然存在疏忽大意过失的罪过形式。因为普遍来说在防卫过当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中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其防卫意图是正当的,只是在防卫的过程中,面对突如其来的具有相当危险的不法侵害,陷入精神激愤的状态中,对正当防卫的限度及防卫的有关情况产生错误的观念,导致其对发生超过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并未预见到。这种错误的观念的出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误解了正当防卫的限度,错将防卫过当视为正当防卫,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据此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防卫过程中实施的防卫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大于其所预想的结果,这种情况下一般都表现为防卫人对防卫应有强度是明知的,但是在防卫时因一时失手,导致了过当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防卫过当行为人所普遍存在的错误观念都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罪过其心理认识因素的要求,同时也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罪过其心理的意志努力特征,即行为人应当注意这些错误观念的出现,但行为人却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以至于行为人未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过当的危害结果。并且防卫过当行为人在意志态度上也与疏忽大意过失罪过相符合即行为人一般都不希望产生过当的危害结果。
因此,笔者认为防卫过当存在疏忽大意的罪过形式,并且是最主要的罪过形式。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4、防卫过当不存在过于自信过失的罪过形式
在过于自信过失罪过的心理中,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的认识内容是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以及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是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努力表现为积极(尽管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是最终发生了出乎他意料的结果。防卫过当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具有防卫性与过当性这二重性。在防卫过程中,防卫行为是持续进行的。防卫结果是集中出现的。无论是防卫行为,还是防卫结果,在理论上都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是有益于社会的。另一分部是制止不法侵害所不应有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人只能对后一部分行为及其结果负罪责,可是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防卫行为人不可能将一个行为划分为哪些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有益行为,哪些是制止不法侵害所不应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行为人也就不可能做到针对不应有的行为采取措施,以达到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认识程度;并且如果防卫人在清楚地认识到其行为已经过当并会发生过当结果的基础上,仍执意要实施该过当行为,可见他不是有意排斥,反对过当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或放任过当结果的发生,此时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合已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罪过形式,而是符合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因此,笔者认为防卫过当不存在过于自信过失的罪过形式。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形式的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行为人希望通过其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实现防卫目的;另一方面,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其防卫行为已经远远超过必要限度并会造成重大损害,但是行为人为了追求防卫效果,对防卫过当结果的发生持满不在乎、听之任之的态度或者行为人虽然具有认识防卫过当结果发生的预见能力,却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没有认识到防卫过当结果会发生,虽不希望其发生,但却发生了防卫过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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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包括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参考文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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