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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理不用法律术语。如有一份判决书是这样说理的:“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目无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48.559克,数量极大,影响极坏,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治安……”像这样不用法律术语,不运用刑事法律规范和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为何构成犯罪,而只堆砌标语口号套话的判决,尽管是个别现象,但也表现出说理不用法律术语也相当于完全不说理的判决还存在,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二)说理没有针对性。刑事案件,由于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导致个案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案件,也存在犯罪主体(如特殊主体,犯罪时的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主体是否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如累犯,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从犯、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等)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情形(如故意伤害案的犯罪结果是重伤﹖轻伤﹖伤残等级如何﹖犯罪手段是否属特别残忍等)以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如何等个案特点。判决书的说理只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这个中心并抓住特点进行论述,可以说判决书就起码具备了说理的针对性。然而,以下的“说理”在判决书中却比比皆是。如有一判决书对盗窃罪的表述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和林小某,乘他人不备之机,盗窃他人财物20500元及存折一本,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样的“说理”姑且不谈它只对盗窃罪的四大构成要件之一的犯罪客观方面作了论述,且就这一点论述而言,也混淆了盗窃罪与抢夺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即行为方式上的区别。这一“说理”如果能围绕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中的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这个中心,并抓住盗窃的数额特点进行论述,应当说是具有针对性的。如: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和林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某人(应当将被害人具体化)财物价值人民币20500元和存折一本(存入金额人民币×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两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又如一判决书对贪污罪的表述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虚开报销发票11张,侵吞公款11236.7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这样的“说理”尽管也围绕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论述,但漏掉了构成贪污罪的另两个主要要件即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论述也不能笼统叙述为“利用职务之便”,而应具体例举犯罪行为属利用职务之便三情形(主管、经手、管理)中的哪一种情形。只有清楚地阐明了个案犯罪构成的特点,判决书才具有针对性的说理。另外,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有:1、在驳斥被告人辩解时,应着重证据的说服力,而不是像有的判决书所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也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害人的陈述均是两种不同的刑事诉讼证据,它们在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某一部分时也许是相同的,也许是不同的,法院(法官)是否采纳被告人的辩解并不以其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相符而定。2、大部分的判决书,在叙述被告人的抢劫、盗窃、诈骗、强奸犯罪行为时,往往不列出具体的被害人,而泛指“他人”。如“劫取他人财物”、“窃取他人财物”、“骗取他人财物”、“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等。一般而论,案件的被害人在判决书的首部和经审理查明段落已经非常清楚地写明了其姓名,然而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却隐去姓名而代之以“他人”,这是非常不妥的。这样不仅使被害人在整个判决书中不连惯,而且个案中具体的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也缺乏相对应的被害人。3、“补充通知”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在理由部分中明确要求“结合庭审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轨迹,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然而所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判决书均没有这一有针对性的原因剖析。
(三)说理没有充分反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特点。“样式”明确规定,在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时,首先必须论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是否成立,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必须论证被告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应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最后再写明适用法律的依据,即判决所依据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条款。在检查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说理没有充分反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特点,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的判决书在论证应予追究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后,对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应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的论述为“被害人李某某因此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应予支持”这段论述首先是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这一诉讼主体称之为被害人,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混淆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是不符合“样式”的规定的。其次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因何事由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不加阐述,只用“因此”两字带过,这不仅不符合“样式”的要求,且在文理上也是不通顺的,当然就更谈不上对被告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说理了。又如“被告人吴钟某应承担被害人吴斌某的经济损失”这段论述也是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成被害人,没有分清诉讼主体与诉讼参与人的区别。同样不阐述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理由。又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参照《关于2001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除去已赔偿的数额,被告人继续赔偿下列款项……”这段论述一是不阐述法院支持和为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理由。二是将最后才写明的适用法律的依据,写在了论证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段落里面,使说理部分层次不清,条理不明。
综上,要制作好一份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必须纠正如本文所述的制作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弊病,要使这些弊病得到彻底的或最大限度的克服,其一,必须严格按照“样式”、“解答通知”、“补充通知”的要求制作裁判文书;其二,切实夯实制作裁判文书的法理和文理基础。只有这样,一审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才能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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