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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完善(1)(2)

2015-05-15 01:29
导读:第二、我国一些严重犯罪的洗钱行为猖獗,危害很大。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受贿分子利用各种渠道将自己的非法所得“洗钱”并转移出境外

  第二、我国一些严重犯罪的洗钱行为猖獗,危害很大。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受贿分子利用各种渠道将自己的非法所得“洗钱”并转移出境外。《新民周刊》曾列举了贪官洗钱的六大绝招:临阵磨枪术、李式自欺术、跨境操作术、敛洗并举术、筹码换金术和黑金变绿术。这六种所谓的“洗钱术”无一不是利用我国没有将贪污、受贿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而为犯罪分子所利用。

  第三、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国际社会的共识。2002年作为国际反洗钱组织的金融特别行动组把包括敲诈勒索、贩卖人口及偷渡、性剥削、伪造货币在内的20种严重刑事犯罪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美国更是将百余种犯罪行为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而反洗钱又必须由国际社会密切合作、共同打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十分有必要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四、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立法建议

  就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范围而言,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也缺乏统一的标准。比如美国,其《洗钱控制法》不仅涉及典型的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收闪,如贩毒、《反黑社会影响和腐败组织法(RICO)》所指的或一定触犯州法的犯罪(state offenses),还包括范围很宽的其它刑事犯罪,如间谍罪、对敌交易罪和故意从事违反《美联邦税法》的金融交易行为。[6]可以说美国立法和司法过程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做扩大解释,涉及的罪名也众多。而我国台湾地区《洗钱防制法》将洗钱的上游犯罪限定为重大犯罪,其范围之广甚至涉及到拐卖人口、组织偷渡、组织卖淫等。[7]

  笔者认为,在近阶段出于打击洗钱行为的考虑,可以由立法部门出台相应的补充就以下几点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第一、贪污贿赂犯罪。这也是目前打击洗钱罪的当务之急,也能从一定程度上抑制贪污腐败分子通过洗钱途径转移财产。

  第二、重大的侵犯财产罪。比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这类犯罪要以重大为标准,这是因为洗钱行为通常是涉及大额黑钱,小额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缺乏操作性。

  第三、重大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类犯罪中某些犯罪涉案金额往往巨大,而且洗钱相对较为便利且隐蔽,比如金融诈骗罪、伪造货币罪、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犯罪。还有危害税收征管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

  第四、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主要是针对间谍罪、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分子通过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获取的非法所得。

  第五、其他应确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比如:偷越国(边)境罪、组织卖淫罪等获利较大的犯罪。

  注释:

  [1] 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561页

  [2] 同上,第560页

  [3] 陈芳、张云龙:《打击洗钱行为力度要加大》,载于《北京青年报》2004年3月14日A2版。

  [4] 邹明理、宫万路:《论洗钱犯罪的特征及法律对策》载于《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5] 陈芳、张云龙:《打击洗钱行为力度要加大》,载于《北京青年报》2004年3月14日A2版

  [6] 马克斯。考夫曼、亚当。列维斯、布鲁斯。米勒、王大东译:载于《外国法译评》,1998年01期

  [7] 唐若愚:《海峡两岸洗钱罪之简要比较,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3期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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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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