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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刑求刑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财产刑正确判处和有效执行的需要。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附加刑,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随着我国刑法的修正,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从财产刑适用的犯罪类型的范围和处罚的幅度都得到了证实。1997年刑法规定的财产刑的条文就从原来的20条增加到139条,占全部刑法分则条文的39.7%.[8]但是,财产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空判”严重和“执行难”的现实问题,严重挫伤了财产刑适用的威信和从经济上制约犯罪的价值。原因在于:
1、财产刑适用法律规定的笼统性和模糊性,使得法官在量刑时随意性较大。我国刑法对财产刑的适用规定了“并处”、“可以并处”、“单处”三类型,同时对判处罚金的数额规定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财产刑的适用标准主观性较强而客观性不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判处财产刑时往往不能“罚当其罪”,轻则有损法律威信,重则易造成上诉和“空判”。财产刑求刑制度检察机关在充分举证的基础上,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包括刑种和金额)可以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庭审中,追诉机关首先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接着进行辩护,利于程序的完整和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
2、侦查机关重犯罪事实轻经济能力(财产状况)的片面侦查使财产刑的适用和量刑不能建立在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无事实依据。法官的主动侦查又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财产刑侦查过程中,只注重犯罪事实,不注重财产状况,并且庭审中也往往只注重“证罪”,而不在意“量刑”,认为量刑是法官的事,因而,法官在财产刑量刑时往往没有犯罪分子经济状况方面的证据的支持,使得财产刑量刑想当然。而法官主动取证又违背了权力分立和“不告不理”原则,使得财产刑量刑缺乏必要的事实证据。
3、财产刑的执行缺少事先的财产保全制度的保障。财产刑求刑制度的缺失,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只注重犯罪事实不注重经济状况,往往会忽落对犯罪分子财产的侦查和保全,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应当判处财产刑时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分子的财产”,[9]但等到庭审中,犯罪分子及其亲属往往对犯罪分子犯罪性质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逃避财产刑的执行往往会事先转移隐匿财产,法官这时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往往错失良机。
二是公诉权完整的需要。财产刑仍然是一种刑罚,需要追诉机关追诉权的行使。追诉机关即请求定罪,又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是完整追诉权的必然要求和正当行使。
四、财产刑求刑制度的可行性。
1、财产刑是一种刑罚,而刑罚的判处必须基于求刑权的行使,财产刑求刑权的建立符合刑罚理论的要求。追诉机关拥有求刑权。建立追诉机关求刑权制度,是追诉机关求刑权的当然要求。
2、追诉机关拥有侦查权,可以侦查犯罪事实,并可以保全犯罪证据,从而查明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犯罪分子的财产有时往往是犯罪的基础,其本身就是一种证据,追究机关可以保全证据因而可以保全犯罪分子的财产。另外,保全犯罪分子的财产是量刑的要求,是追诉权完整的体现。
3、追诉机关即请求定罪,又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是完整追诉权的必然要求和正当行使,因而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五、财产刑求刑制度建立应注意的问题。
1、财产刑量刑建议权行使的方式。方式采取起诉书的方式。目前由于求刑权量刑建议权的缺失,量刑建议权各地试行的检察机关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和格式。有量刑建议书、求刑意见书、求刑建议书等。笔者认为,量刑建议不必另行制作单独的法律文书,量刑建议应直接在起诉书中反应。一是因为量刑建议权本来就是公诉权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两个方面完整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二是量刑建议用其他文书体现不如起诉书效力强。起诉书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直接作出,是指控犯罪和请求量刑的正规法律文书,法院对起诉书必须予以重视,起诉书的内容法院不论采纳与否必须逐条予以回答,并体现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三是起诉书是检察机关长期延用并习惯长用的法律文书。因此,直接在起诉书中体现量刑建议的内容,既体现了公诉权的完整性,又体现了量刑建议权的权威性,同时又照顾到了法律文书的习惯性。
2、财产刑的求刑范围。笔者认为求刑范围既要提出财产刑的请求,又要提出具体的数额或较小的量刑幅度。应包括犯罪的种类、财产刑的刑种、数额等。“求刑既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精神,也要综合考虑如何更好地体现刑事政策;既要追究被告人的罪责,又要考虑到为被告人今后的改善或更生创造有利条件。求刑的范围,不仅包括主刑,同时也包括附加刑。求刑一般要求有具体的刑名、刑期、金额、没收物、价格等的明示。另外,如果检察官认为执行犹豫(缓刑)对改造被告人更为有利,也应当在求刑中明确提出。”[10]
注释:
[1]徐清:《小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来源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网》。
[2]冀祥德:《为什么要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载于2006年2月28日《检察日报》。
[3]小山人家:《检察机关求刑权的理论解说》,来源于《法律博客网》2006年5月8日。
[4]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台湾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1969年增订第4版,第340页。
[5]小山人家:《检察机关求刑权的理论解说》,来源于《法律博客网》2006年5月8日。
[6]蒋熙辉:《论求刑权与求刑制度》,来源于《江苏监狱网》2005年1月28日。
[7]林俊益:《程序正义与诉讼经济—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台湾月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8]高鲁军邱芳:《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调查报告》,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10]冀祥德:《为什么要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载于2006年2月28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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