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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讯逼供的产生根源及防治对策(1)(2)

2015-05-20 01:26
导读:(四)现实原因 首先是因我国目前财政收入总体水平还较低,还不能满足办案财力所需,国家能够给予侦查机关支配的资源很有限。逼取口供与其他侦查

   (四)现实原因 
    首先是因我国目前财政收入总体水平还较低,还不能满足办案财力所需,国家能够给予侦查机关支配的资源很有限。逼取口供与其他侦查措施相比,其成本和耗费更低,于是有些侦查人员甘冒违法风险,“撬开嫌疑人的嘴巴”在一定时候就成为最现实的破案手段选择;其次是破案率的高低一直都是侦查机关政绩考核的一项最重要指标。案件不能破获,罪犯不能被绳之以法,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命案不破,当地侦查机关必将受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指责,侦查人员也往往背负着巨大的压力。当侦查人员已经付出艰辛努力而成效不显时,则容易导致其铤而走险,试图毕其功于一役,对嫌疑人刑讯逼供。报载:2002年8月,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在全局干警中实行“命案招标”,对上半年发案但一直未破的两起命案,进行招标破案,专门划拨办案经费,破案后节余归己,超支自负,中标人提前交纳办案经费的5%作为保证金,两个月内不能破案的,只发基本工资并扣取保证金,如如期破案的,探长提升为刑侦副大队长。可以想见,这两起案件的侦查人员所承受的压力是多么巨大。正因为如此,就出现这样一种局面,一面是社会不能容忍案件不破而放纵罪犯,一面是限于许多客观因素一时不能破案甚至不可能破案,当二者间不能寻求到平衡点时,侦查人员有时会采取刑讯逼供以求破案也实属无奈之举;再次是确有少数侦查人员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或者业务素质低不能胜任侦查工作。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犯罪者对抗侦查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客观上要求侦查人员不断提高侦查技能,而如今的侦查队伍中,不乏业务素质差的南郭先生,面对稍微复杂疑难的案件则苦无良策,只有采取最简便、最省事也是最无能的方法--刑讯逼供,“严杖之下,何求而不得”。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刑讯逼供的防治对策 
    (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1、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进一步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其实,一段时期以来,已经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零口供”办案,实质上是对沉默权在一定程度上的认可,沈阳市检察院还专门出台了《零口供办案规则》,可以说,沉默权意识正逐渐被人们接受认同,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小荷初露尖尖角”。考虑到沉默权还是一柄双刃剑,有可能放纵罪犯,笔者以为,我国尚不宜确立“米兰达规则”式的明示沉默权,而以确立默示沉默权为宜,即在立法技术上不明确提出“沉默权”,只是规定犯罪嫌疑人有陈述的自由,可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修改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回答,也可以拒绝回答。不得因为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讯问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和认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在我国当前司法环境下较为稳妥的立法选择。 
    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区分不同情况,对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实行核实后有限排除,而对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绝对排除。这一规则的确立必将使刑讯逼供者无法从刑讯逼供中最终获利,从而使其不得不放弃刑讯企图。实际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规定: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已经是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现。当前,一方面要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真正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另一方面还要建立与之配套的操作规程,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是比较典型的直线型结构,侦查与起诉两条线,检察院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几乎不介入侦查过程。由于侦查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又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由检察院批准外,其他事项均可自行决定、自行执行。尤其是拘留,大多数违法行为包括刑讯逼供恰恰都发生在拘留期间,待检察院发现查处时,刑讯逼供已成事实。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尝试检察院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派员参加某些强制侦查活动,检察院可以确认违法侦查或者从保证起诉质量的角度考虑,对明显不当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察监督建议的侦查行为无效,要求其更换人员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自行侦查,以警戒未来的侦查活动⑤。 
   (三)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予以规定,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司法实践中除造成嫌疑人死亡、重伤及真凶落网等偶然因素致“事情闹大”使刑讯逼供行为得以浮出水面外,绝大多数的刑讯逼供行为都没有被发现或是被内部消化,没有得到查处,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往往是侦查机关自身认为刑讯逼供是不得已而为之,侦查人员并未谋取私利,如给予处罚必将挫伤侦查人员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既然有法律条文规定理应得到切实执行,对此,不仅要查处刑讯逼供行为人,对包庇纵容的负责人也要予以相应追究。此外,对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还可适当放宽,量刑也可适当加重,让刑讯逼供者清楚地意识到刑讯逼供得不偿失,从而有效地自我约束,不越雷池。 
  (四)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管理和讯问程序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的内部分工,刑事侦查与羁押管理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侦查部门不能越权行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管理。但现实中,侦查部门或侦查人员时常超过法定期限将犯罪嫌疑人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刑讯逼供一般就是发生在此期间。为抑制此现象,可在刑事诉讼制度中严格区分拘留、逮捕的实施与羁押这两种不同的职责权限,实行羁押与讯问严格分离。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在羁押场所的讯问室内进行,同时要严格讯问程序,如限制讯问时间,明确对被羁押人员连续讯问的最长时间界限,若需两次讯问的则限定两次讯问之间的最短时间间隔。讯问过程采用录象监控,讯问时安排法律监督机关人员或者律师到场等等。 
   (五)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完善的立法控制,健全的制约机制,终究只是“他律”,侦查人员的“自律”才是最佳境界,只有侦查人员理智地自我防范刑讯逼供行为,刑讯逼供现象才真正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所以要大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严格把好进人关,按照《警察法》规定的准入条件选人进人,把一些品格不良、业务素质不高的人坚决挡在侦查队伍门外。要不断加强现有队伍的刑侦技能培训,提高刑事司法能力。 
    三、结语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由来已久,它不是哪一个社会形态的特定产物,也不是哪一种政治制度和诉讼模式所能完全革除的。一向自诩民主、自由,人权高于主权的美国,其警察的专横和滥施暴力也是屡见不鲜,丑闻迭出,美国司法部的调查表明,仅1980年至1995年间,先后有125名平民被警察虐待致死⑥。所以刑讯逼供又是一个世界性的现实难题,它的彻底根治还有赖于刑事诉讼机制的完善、诉讼价值观的转变、人权保障理念的形成与巩固、司法制度改革等一系列系统工程。为此,我们既要尽力减少和消除刑讯逼供,又要正视刑讯逼供现象还将长期存在的事实。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78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767页。1991年人民出版社出版。 
    ③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④托克维尔《人权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⑤宋英辉、张建港《刑事程序中警、检关系之探讨》,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⑥刘启恩《美国的孪生怪胎:警察暴力与种族歧视》,载《现代世界警察》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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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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