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补偿(2)
2015-05-21 01:11
导读:1、被害人因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大的医疗费用,而又无力支付的。 2、被害人由加害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的损失,自己和家人生活处于恶劣
1、被害人因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大的医疗费用,而又无力支付的。
2、被害人由加害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的损失,自己和家人生活处于恶劣的条件之下,没有着落的。
3、被害人因侵害丧失劳动力的。
4、被害人死亡,所依靠其生活的家人生活没保障的。
5、加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精神病人的。
6、其它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情况,导致被害人生活极端困难的。
此外,还有些学者提出被害的法人也可以成为国家补偿的申请人。笔者认为,被害法人因其在被害后,可以得到财产保险,因此其不能作为被害人申请补偿。对于外国人是否能作为被害人在我国申请补偿,笔者认为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的管辖范围之内,且被害人的条件也符合我国的规定,我国应当按照有关的程序和标准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四、国家补偿的裁定及执行机构和程序
(一) 国家补偿的裁定及执行机构
在日本,国家补偿被害人的裁定执行机构是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在法国,补偿的裁定由该案件管辖区的补偿委员会作出。在其它一些国家,补偿是由专门的被害人补偿局决定和实施的。
根据我国的
政治体制现状,笔者认为,在我国,关于补偿的裁定权可由人民法院行使。被害人被侵害的犯罪案件在哪一个法院审理就由哪一个法院裁定,并且由审理该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裁定。裁判后,允许申请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审判机关行使补偿金的裁定权,比公安机关、民政机关或专门成立的机关等单位裁定补偿金有其优势。表现在:(1)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它使案件有了最终结果,已确定了被害人。案件在公、检机关时,因它没有最后结果,被害人的构成尚未定论。(2)法院审判人员熟悉案情便于确定补偿的数量。(3)审判机关有审级设置,可采取两裁终局制。这样也有利于对裁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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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裁定可实行以下程序:
(1)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其生前抚养的人在刑事诉结束一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合议庭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被害人的性别、年龄、有无职业及职业种类,月固定收入,有无扶养家属。
——被害性质、被害程度、有无后遗症及种类、治疗费数额,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被害人有无过错及程度。
——被害后的影响:由该犯罪侵害所引起的被害者的职业变化、收入变化、家属生活变化等。
——损害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予以赔偿,赔偿金的数额,是否获取人身保险金等赔偿及保险赔偿的数额。
(3)法院合议庭作出裁定。裁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补偿、
补偿的数量。如果被害人或法定可获得补偿的人不服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同级检察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上诉或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4)二审法院裁定。二审法院合议庭经审查,
可作出以下处理:(1)维持一审裁定;(2)撤销一审裁定,直接作出新的裁定;(3 )发还原裁定法院重新裁定。
补偿案件与原来相联系的刑事案件是两个案件,可分开处理。补偿案件被二审法院发还的,不影响原刑事案件裁判的效力。
8.补偿金的来源及发放机关
补偿金应主要由国库负担,同时也可设立慈善基金来扩大资金来源。补偿金的发放可规定由最初裁定补偿金的法院执行。
五:国家补偿的数额、形式及提出补偿的期限
(一)、偿的数额
当前世界各国对国家补偿被害人的数额的规定均不相同。有的规定了最高额,有的规定了最低额,还有的对具体的补偿方法作了直接的规定。在英国,国家补偿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被害发生时的工资的两倍。新西兰规定,金钱之上的损失及费用开支的补偿,不得超过1000英镑。日本规定:支付给被害人本人的,以被害者在被害前通常收入额的80%为基础额,根据身体伤害的程度,最高级伤害的补偿倍数为1340倍,最低级伤害的补偿倍数为1050倍;支付给被害人家属的,妻子、60岁以上的丈夫、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不满18岁的子女或孙子女,及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定的残疾病人,以1300倍补偿,此外的人以1000倍补偿。再如美国加州规定:国家补偿之最低损失为100美元,最高补偿为25000美元。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规定国家补偿的最高额和最低额,并且根据申请人的不同身份给予其补偿。但是,补偿额的确定应当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水平。在补偿时还应综合考虑下列情况:
1、被害的性质、受损害的程度及被害人的过错大小
2、被害人的家庭状况
3、是否通过其它途径获得赔偿
如何确定补偿数额呢?笔者认为,在具体的补偿标准还未制定出之前,对被害人的伤残补偿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职工公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行政规章来确定。
(二)补偿的形式
对被害人的补偿,是采取现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还是现金与实物形式并用?采用现金形式,是一次性的,还是按年金方式支付?国外一般采取现金补偿的单一形式,补偿金的支付是一次性的,而不采用年金的方式支付。有人认为,我国的赔偿制度具有
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主要是为了使被害人摆脱生活困境。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的国情以及以往社会救济的方式,可以采取现金和实物单独或并用的形式。笔者认为,因实物补偿有一个是否合乎被害人需要的问题,实际操作中,被害人与发放机关会出现规模、样式、价值等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还是采用现金形式为宜。补偿金应一次性支付。
(三)、补偿的期间
关于提出补偿的期间,国外亦有不同之规定。在美国阿拉斯加州,申请人报案限为5天,申请期限为2年,若超过时限,国家将不再受理。在日本,对被害人的补偿是由被害人或其家属在知道犯罪被害之日起两年内或从被害发生时起7年以内提出。《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06条规定,补偿金的请求应当自犯罪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将丧失请求权;提起追究刑事责任时,一年期间应予延长自法庭对刑事诉讼作出确定裁判时算起。但逾期提出请求的人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时,委员会应当接受其请求。笔者比较赞同法国的做法。如前所述,被害人应当在刑事诉讼结束后一年内向我国的法院提出申请,超过时效,国家将不再受理。
大学排名 六、补偿法的体系构想
从国外立法情况看,有些国家制定单行的补偿法,比如日本制定《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有些国家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作一些原则规定,并制定单行法、条例加以详细规定,比如法国在其刑事诉讼法第十四编中对请求补偿金作了规定,并且在该编中还规定,关于补偿金决定的诉讼程序由行政法院的政令予以规定。
笔者设想,我国补偿法应分为实体和程序两部分内容。程序方面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作原则性规定,实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的详细内容可制定单行法,称为《被害人补偿法》,集实体和程序于一身。它规定补偿对象、范围、条件、方式、数额以及程序等问题。
【注释】
(1) 康树华犯罪学通论 [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1991.8版
(2)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 [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4版
(3) 苏惠渔刑
法学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版
(4) 2000年1月28日《北京青年报》,作者:张倩
(5) 康树华 《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
(6) 2002年4月19日《江南时报》
(7) 张智辉等编译:《犯罪被害者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8) 方蔼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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