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1)(2)
2015-05-21 01:11
导读:3、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数额 首先应当明确,被害人损害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和对其损害的福利性补偿,而不是赔偿其所有损失。因此,对于被害人的
3、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数额
首先应当明确,被害人损害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和对其损害的福利性补偿,而不是赔偿其所有损失。因此,对于被害人的补偿金额,就不可能同其实际所遭受的损害相对等。其次,补偿金额多少,既要看被害人的被害性质,也要考虑实际受损害的程度以及被害人的其他状况,如被害人是完全的无辜者,或是有责任的被害人等。再次,对于在被害过程中对自己的被害负有一定责任的被害人要分清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其损害补偿。一般来说,对于责任很小的被害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而对于那些本身责任等同于加害人,或者本身责任大于加害人和负有完全责任的被害人,不能给予他们损害补偿。最后,对于那些已经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获得部分损害赔偿的被害人,不再给予损害补偿。
从各国实践看,对补偿金额应有一个最高限额的规定。无论被害人的被害程度有多么严重,补偿金额不能超过这个最高限额的规定。例如,新西兰的补偿法规定,金钱损失及费用开支的补偿不得超过1000英镑,精神痛苦补偿不得超过500英镑。英国补偿法规定,最高补偿限额原则上为被害发生时平均工资的两倍。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补偿总金额为10万美金。当然也有例外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 1990年7月6日的法律取消了赔偿的最高限额并提出了金额赔偿的原则 。考虑我国国情,目前国力暂时仍不强盛,国土幅员辽阔,各省市区情况不一样,对补偿金额也应有一个最高限额,并且该限额应授权于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4、被害人补偿的机构和程序设置
刑事被害之补偿金由国家支付,因此国家要设立相应的补偿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支付经过补偿法庭裁决的补偿金额。美国大部分州成立了被害补偿局或被害补偿委员会专门负责刑事被害人的补偿事宜。一般的申请程序为:先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请求补偿的申请,法院由三人组成补偿合议庭,然后进行审查,审查后由合议庭做出是否补偿的裁决,然后将决定交被害补偿局执行;在法院作出裁决前被害补偿局也可以参与诉讼、发表意见,决定做出后若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经过审理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被害补偿局在支付补偿金后将取得受补偿之被害者对第三人所有的民事上之权利,其用意在于避免被害人获得双重给付;若补偿局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大于补偿金额的,其超过部分仍归被害人所有。 在日本给付的裁定机关是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领取给付金的人须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公安委员会提出申请,接受裁定。公安委员会对申请做出是否给付的裁决。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就我国而言,有人认为,没有必要再成立一个专门的补偿委员会或补偿局,因为刑事被害人补偿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救济形式,所以由本身就具有主管社会行政事务职能的民政局来负责就可以了,因此可以在民政局下设一个刑事被害人补偿处,专门处理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金的给付工作。但民政局是行政部门,而对刑事被害人补偿金给付审查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社会救济对象,除了审查被害人自身的生活境况外还必须先对刑事人的经济状况或其赔偿能力进行审查,而对刑事人经济状况及赔偿能力的审查显然超越了民政部门的职能范围,因此应由具有一定司法权的机构来负责补偿金给付的裁决工作。由此也有人认为可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补偿委员会来受理对补偿案件的审查工作。
笔者认为可由最初审理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来负责对刑事被害人补偿案件的审查工作,因为该合议庭已经审理了刑事案件,而且可能参与了被害人一方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对刑事人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以及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有较全面了解,由其继续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查效率,无需再另外增设一个机构。另外,我国中级以上法院内部设有赔偿委员会,其职能主要是处理国家赔偿事宜,可以考虑将对下级法院审理的补偿案件的复查工作交由该委员会一并处理,也可将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与补偿委员会,这样也没有必要再去另外设立一个补偿委员会,以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补偿的程序为:首先由被害人及死亡的被害人的遗属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补偿申请;然后由原审理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对补偿案件的审查工作,合议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30 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被害人及其遗属补偿的裁定,申请人对补偿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的次日起 10 日内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与补偿委员会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做出终局裁定。补偿金的给付由民政局下设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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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害人补偿金的资金来源
对此,各国、各地区的做法不尽一致,其中美国国家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对罪犯的罚金和国家税收。1985 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正对待因刑事和滥用权力而受害的被害人的基本原则宣言》第 13 条提出应当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的做法,在适当情况下,还应为此目的设立其他基金,包括受害者本国无法为受害者所遭受伤害提供补偿的情况。日本则设立了刑事被害人救援基金。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补偿金的来源为法务部编列预算;监所作业者之劳作金总额提拨部分金额;犯罪行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财产经依法没收变卖者。
目前我国可采如下做法,设立一项对刑事被害人补偿的专项基金,基金来源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1)政府财政拨款;即政府在每年的财政税收预算中纳入刑事被害人补偿的项目,单独列支,专项拨款。但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需要补偿的被害人数众多,资金负担沉重,如果把基金的来源统统推到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一级,都是不可行的,因此可考虑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列项,共同承担,以县级为单位层层列项,级级拨款,设立被害人补偿基金;(2)将罚金收入的一部分注入该基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级法院上交的罚金数额按一定比例注入被害人补偿基金。(3)社会各界的捐赠。
【注释】
付剑锋:《最高人民检察院力推被害人补偿立法》,载《南方周末》2007年1月18日第1197期。:“国内最近发生的特大凶杀案件中,如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杀死17名少年)、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杨新海流窜杀人案(26起杀死67人)、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杀死12人伤5人),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即使曾经抢劫金铺的张君死前也只剩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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