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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打”刑事政策发展时期的特点
第一,“严打”刑事政策继承了20世纪五十年代的“严打”镇反刑事政策,同样表现出了典型的政治性、阶级专政性、行政性,但军事性与全民参与性逐渐弱化。
第二,“严打”刑事政策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最重要的政策。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在长期的打击犯罪斗争中,我国刑事政策逐渐形成了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为总战略,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为基础,以“严打”刑事政策为首要环节的刑事政策体系。但由于“严打”刑事政策自身的政治性、行政性、阶级专政性的目的决定了在这一体系中,它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科学品格因此被异化了,我国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效率性的刑事政策体系因此需要重新建构。
第三,“严打”刑事政策在发挥对刑事法的解释和引导功能时,也受到了1982年宪法和1997年新修订刑事法的极大制约。但刑事政策是刑事法灵魂的所谓“灵魂论”观念潜在地使“严打”刑事政策极力突破刑事法的约束。加之,1997年新修订刑事法关于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的观念尚不完备,以至“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发展成为了政府解决经济犯罪和社会治安违法犯罪问题的长期性的政治性运动。但同时坚持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立足“保护法益,保障人权”的“双保”机能的刑事司法理念也逐渐成熟,并成为了制约“严打”刑事政策的学理通说。
第四,“严打”刑事政策下的死刑扩张问题逐渐引起极大关注。国民要求扩张死刑的呼声与刑事法理论界要求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倡议同样高涨。“严打”刑事政策下的死刑扩张问题已经引起中共党中央、立法者与司法者的重视,最高法院统一复核死刑已经实现。
三、“严打”刑事政策的未来:“重重”与“迅速公正审判”
(一)“严打”刑事政策尴尬的原因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的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严打”既不可能对所有的犯罪“一网打尽”,也不能从根本上制止犯罪的增加,甚至它对阻止犯罪过快增加所起的延缓作用也是极为有限的。
犯罪发展有一定规律,面对犯罪高峰,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这可以说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实施的刑事政策。但中国的“严打”刑事政策与国外不同,国外的“严打”可以称为“重重”,即由司法部门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打击。而中国特色的“严打”有鲜明特点:“严打”变成了实现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斗争、阶级斗争和军事斗争。司法仅仅成了实施“严打”刑事政策的工具,这深深体现了20世纪镇反“严打”的烙印。在“严打”刑事政策的高压下探索现代刑事法治治理模式,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现代中国对法治的理想与不懈追求以及认真践履的态度,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面临的各种综合性、全局性的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处理违法犯罪手段的单一,追求短期功利效应等因素促成了“严打”刑事政策处于欲罢不能、欲说还羞的尴尬状态。实施了多年的“严打”刑事政策已经使这一政策所能够发挥的优势作用发挥殆尽,其之所以尴尬,根本上是因为这一政策本身以及其所依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用专业术语表达就是“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与现代刑事法治理念不合。
20世纪80年代“严打”之后,出于对“严打”的反思以及伴随我国经济和法治进程的加快,90年代初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也逐渐拉开了帷幕。罪刑法定的刑事实体法观念、建立在无罪推定、程序法定、证据主义、辩论主义、公正审判基础上的“正当程序”的刑事司法观念开始逐渐深入人心。1997年两部重要的刑事法的修改和实施,虽然其中罪刑法定的刑事实体法观念、“正当程序”的刑事司法观念体现还不够充分,但打击犯罪,保护法益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刑事法“双保”机能有一定体现。这标志着我国朝刑事法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严打”刑事政策的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也因为新的刑事法的约束而逐渐减弱,“严打”刑事政策本身以及其所奠基的“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与新的刑事法所体现的刑事法的理念有一定的冲突,因此,“严打”刑事政策已经难以发挥其对1997年刑事法的解释与引导功能。
现代刑事法治视野下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认为:打击、控制和预防犯罪主要是法律部门的任务,不必采用军事化、政治化的战役手段;对犯罪的斗争主要不是阶级专政式的政治斗争、军事斗争和阶级斗争;打击犯罪应该力争刑事法“双保”机能统一,即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罪犯、囚犯的人权;任何刑事政策尤其是“严打”刑事政策都应该在宪法与法律规定下运行。
(二)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严打”刑事政策?
笔者认为,目前我们所坚持的中国特色的“严打”刑事政策应该转变为“重重”与“迅速公正审判”的现代刑事法治视野下的“严打”刑事政策,继续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全面实施科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重新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作出解释,尤其是改变“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要环节”的政策,赋予“严打”以“重重” 与“迅速公正审判”的科学内涵,重新建构我国刑事政策新体系。
传统的“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应当变更为“重重”与“迅速公正审判”,使政治性的、行政性的、军事性的“严打”向法治化的“严打”演进。“严打”应当确立司法权的权威地位,同时应该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
“重重”是指在强调对轻微犯罪轻缓处理的同时也十分重视集中有限的刑罚资源严惩严重犯罪。其出发点在于通过加大严重犯罪付出的代价迫使犯罪人在利益冲突中放弃犯罪以达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通过个别预防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它的特点是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特定情况在立法、司法、行刑上从重、从严打击,是有目标、有范围、 有对象的重刑化。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对严重的暴力犯罪、跨国境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犯罪等采取从重的刑事政策态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取消对当事人的某些权利保障,在行刑上则适用强化监禁的方式,在监禁上予以高度警备并有关于禁止缓刑和假释的规定。[12]
“重重”强调了刑罚的报应功能,同时也没有忽视刑罚的个别预防与特殊预防作用,对严重的犯罪在立法、司法、行刑上从重、从严,不违背刑事法基本原则,同时,“重重”仅仅是适用刑事法的法律行为,与政治性的“严打”有本质区别。
在宪法性刑事诉讼视野下,接受“迅速公正审判”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和诉讼权利。传统“严打”下的“从快”往往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协同作业,甚至合署办公,迅速将嫌疑人、被告人加工成罪犯,因此,过于强调行政治罪的效率而忽视了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辩护权、会见权、证据保全请求权、不服申诉权等防御性诉讼权利,同时也忽视了检察权、审判权的独立性以及对侦查权的制约作用。“迅速公正审判”是指在实行“重重”的同时,必须在保证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防御权,确保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在法定诉讼期间内迅速审判,防止未决羁押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嫌疑人、被告人不必要的痛苦。
“重重”与“迅速公正审判”的“严打”刑事政策区别于我国长期来实施的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与阶级专政性的“严打”刑事政策,体现了“保护法益,保障人权”“双保”机能的刑事司法理念,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合理选择。新的“严打”刑事政策将导致我国刑事政策体系的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是总战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基础性的刑事政策,新的“严打”刑事政策是普通的司法对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将重在预防而不是重在“严打”,传统“严打”刑事政策不再是最主要的刑事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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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真文选(1941-1990)[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407
[4] 张模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纲[Z].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7:38
[5]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34
[6]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72 [7]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4[8] 彭真文选(1941-1990)[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407
[9] 彭真文选(1941-1990)[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09
[10] 彭真文选(1941-1990)[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09
[11] 彭真文选(1941-1990)[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13
[12] 李素颖 刘虹妮.“轻轻重重” 的趋势与我国刑事政策的取向[J].河北科技大学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3(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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