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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制度的必要性
1、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有助于实现刑事辩护的目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模式,目的在于通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控辩,让法官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认定事实,辨别是非,作出公正的判决,从而达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刑事诉讼目的。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是控告方,代表国家控告某人有罪、罪重,就必然需要一个辩方(当然这里的辩方不仅仅是律师,还有嫌疑人自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而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避免法官只听一面之词,避免错判。设立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也就在于此。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控方(检察院)和辩方(律师)权利的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律师的权利在很多地方都受到控方的限制。这使得律师在庭审中很难放开手脚替被告人进行辩护。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有利于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制约控方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从而达到保证司法公正,维护保护人权的目的。
2、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长期以来,中国律师从事刑事诉讼业务一直面临着诸多困难,在诉讼中受到刁难、打击现象并不鲜见。据全国律师协会统计,自新刑法实施以后,近几年来已有两百多名律师被冠以辩护妨害证据罪,伪证罪而拘留或逮捕,尽管绝大多数律师被无罪释放,但后果很惨痛,负面影响极大,使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诚惶诚恐,如履薄冰。从而导致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急剧下降,越来越多的律师把办刑事案件视为畏途。这种结果最终是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使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不受追究,最大限度地保护律师的权利。只有律师的权利得到保障,律师才会愿意出庭进行刑事辩护,才能在法庭上放开手脚进行辩护,也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3、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我国社会的发展必将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大的影响。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律师也越来越将成为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目前,我国政府根据我国入世时所做的承诺,已经放开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很多律师事务所也走出了国门。世界各国律师行业的联系也越来越来紧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做法,为了使我国律师和他国律师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也有必要赋予律师以刑事责任豁免权。如前所述,我国已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法律文件上签了字,如果从履行自己承诺的角度出发,也应当赋予律师以刑事责任豁免权。
四、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构建
前面已经讨论了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必要性,那么法律如何具体规定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权,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也必须针对中国律师业发展的现状,针对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笔者认为,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构建至少需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内容
1、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这里所说的“言论”,既包括口头形式的,也包括书面形式的。对律师刑事辩护言论的豁免,是赋予律师一种法庭言论的特权,比《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更宽泛得多,使律师可以没有顾虑地发表辩护意见。
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只要不是其故意伪造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就是刑法典第306条第2款所规定的内容。即:如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虽然失实,但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属于伪造证据。从该条款规定看,律师不因过失使用失实证据而负刑事责任。
3、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人身自由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非法拘传、拘留、逮捕而使刑事辩护工作中断。
(二)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限制
在肯定律师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这一权利的必要限制。就是说,律师在享受刑事责任豁免权利的同时,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这也是律师的义务。如果律师超出了这一范围,就不再享有该权利。律师行使刑事责任豁免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对律师援引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限制。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抵毁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不得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律师在辩护时的发言不得侮辱法官,捣毁法庭,扰乱法庭秩序;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或者明确指示其委托人从事上述妨害作证的行为。
2、对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制裁。既然法律赋予了律师以刑事责任豁免权,那么法官便不能直接对律师进行制裁。对于轻微的违法尚不够成犯罪的,可以由法官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可以由法官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予以查处。
参考文献:
1韩福东,《“律师伪证罪”有望取消》,中国律师网新闻栏目
共2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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