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初探(1)(3)
2015-06-04 02:30
导读: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定案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调
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定案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事实材料只能是一般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定案证据,即使其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并有效树立司法的权威。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反情形。
4、定案证据必须经控辩双方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只有经过控辩双方口头或者书面质辩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定案证据。据此,执法机关在认定定案证据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并且为当事人提供表达意见的充分机会。这是诉讼公正、民主的一个体现。
个别证据经过审查判断以后,法庭应当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象质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验笔录。
但是,经过审查判断以后,下列证据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这些证据是:(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是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印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和证言。对于这些证据必须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形下,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可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对定案在数量上的要求,即证据充分性方面的要求,数量上的要求既不是指每一类证据都要齐备,也不是指证据越多越好,而是指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之间的矛盾都可以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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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衡量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其内容与证明标准一致。这句就要求审判人员应当对案件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执法人员对全案事实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必须达到的目的标准。案件事实清楚以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案件事实清楚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而证据确实、充分是对案件事实的整体要求,它不但要求每个证据都能查证属实,并且要求证据要有一定的数量,能够相互印证。这是对定案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统一要求。《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方面不允许有错误,这是最高的证明标准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适用范围的限制。此标准仅仅是执法人员对全案证据作出最终认定结论的标准,而不是案件的某一个阶段或者部分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
2、优势证据标准。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这种标准使用于采取紧急适用于采取紧急或者临时性措施的案件证据是审查、判断或者案件部分证据的初步审查、判断。例如,《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有犯罪事实”并且符合其他两个条件,司法机关就可以作出逮捕决定,这种措施所确定的证明标准仅仅是一种优势的可能性,而不是完全的确定性。
3、合理可能性标准。合理可能性,是指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可能性。合理可能性标准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学的 “表面证据标准”和日本证据所说的“疏明”标准。表面证据,是指根据第一眼、第一印象、外观、从其第一次出现时即可作出判断、假设的证据,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的情况存在。所谓疏明,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虽然没有达到证明的程度,但是足以促使法官推测大体上确实程度的证据就可以证明标准。法律承认疏明的目的是为了迅速地处理问题,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所使用的证据方法也只限于能够立即进行调查证据方法。
合理可能性标准中适用于部分案件事实的临时性认定结论。例如,在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采取措施之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要做到合理的可能性就可以了;警察在询问某人时,只要有合理的怀疑就可以进行。可能性的大小因案而异,司法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和现有的证据,作出灵活具体的认定。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审查判断证据是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环节。这是因为,已收集的证据是真是假,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是否需要收集新的证据等,要通过审查判断来确定;而已有的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也要通过审查判断来证实。因此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审查判断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审查判断证据是检验收集证据成效的惟一方法。只有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能确定已收集到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只有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能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从而使案件的结论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完成认定案件事实这个任务的必经程序。案件事实的再现不是案件的重复,而是通过收集证据,并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去伪存真,运用证据证明的结果。没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运用证明活动,确认案件事实是不可能的。
2、审查判断证据是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根本手段。某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需要审查判断。对于证据的真伪、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强弱等,必须由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过分析、研究和鉴别才能确定。
3、审查判断证据是完成证明任务的必经程序。三大诉讼均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其实质就是审查判断。离开了证据的审查判断,对证据的查证属实就是一句空话。而且,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经过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提出证据和认证等环节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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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