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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废除死刑.(1)网(2)

2015-06-26 01:04
导读:(1)死刑侵害了基本人权中的生命权 自16 世纪后半期出现的废除死刑的主张源于生命神圣说, 基督教信徒们正是高举“生命是上帝所缔造的, 除了上帝

   (1)死刑侵害了基本人权中的生命权

   自16 世纪后半期出现的废除死刑的主张源于生命神圣说, 基督教信徒们正是高举“生命是上帝所缔造的, 除了上帝任何人无权剥夺”的旗帜,在生命神圣的绝对理念下,抨

   ①刘志伟 梁剑 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废除死刑的思考 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 — 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04 

   击死刑并对国家的死刑权发难, 从而吹响了近代死刑废止论的号角。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带来了欧洲文化中的理性主义思想的兴起,哲学家们无一例外地赞成“生命权”是人至高无上的权利。

   保障基本人权是当代人权运动的主旨,而生命权是人的一切权利之本,人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而存在。理所当然地,生命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权。而人权的最基本的特性之一在于其普适性,即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人。相应地,罪犯应该与普通人一样地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而死刑恰恰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内容,因而构成对罪犯作为人的最基本人权的生命权的一种侵犯。因上,废除死刑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这就是当代人权论者要求废除死刑的基本立论与逻辑。

   (2)死刑违背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洛克便提出, 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宏伟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组成国家权力时, 所割舍的权利不包括生命, 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 或委身于别的绝对的任意权力之下, 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力给予他人; 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 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权利给予别人。” 国家运用死刑惩罚犯罪的人, 是对刑罚权的滥用。因此,“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

   (二)废除死刑是发展趋势

   废除死刑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即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受此潮流的影响, 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②1962年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目前已有18个国家加入。《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的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权。”第2款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第6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4]很显然,《公约》的精神体现了限制死刑并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

   废除死刑是各国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也不例外。当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废除死刑的条件步骤方法上,存在着差异,在是否废除死刑,先废除哪些死刑罪名,哪些死刑待条件成熟时才废除,什么时候全部废除死刑,都应立足于国情由立法者全面考查本国的价值取向,从有利于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出发做出决定。我国可以分步骤地削减死刑罪名,减少

   ②鲍遂献  论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当代法学 1992,(4)

   死刑,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最终为废除死刑创造条件。

   三、从中国废除死刑的条件出发

   (一)中国废除死刑的现实可能性

    死刑问题是中国在当今世界上最受诟病的问题之一,有人认为,当今世界上死刑的判决和执行最多的国家当属中国,西方指责中国不尊重人权、滥用死刑,有人甚至以全世界已有近2 /3左右的国家废除死刑为例,认为不主张废除死刑有违学者的良心,然而死刑的废除不是振臂一呼就能解决的,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死刑不仅限于司法领域,也关系政治、哲学、宗教、文学等诸多领域。

   近年来,西方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以死刑问题为借口,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横加指责。面对人权浪潮的冲击,中国政府不再沉默,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政府保护公民生命权,加入世界限制、废除死刑的行列,并以《白皮书》的形式回答西方的挑战,对中国的死刑政策和死刑立法作了明确的表述。

   (二)创造条件,从限制死刑到废除死刑

   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是,并非死刑规定得越多,犯罪便越少。可见,靠严刑峻法并不能减少犯罪,相反,还可能增加犯罪。我国97《刑法》对60 余种罪名规定死刑,罪种过多,反而导致死刑威慑力减弱。因此,在向实现死刑废除的最终目标循序渐进的过程中,首先要做的,是限制死刑,以求在现阶段最大发挥死刑的效能。

   (1)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我国刑法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刑法中却没有关于对新生儿的母亲与精神病人不得执行死刑与已达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得适用死刑的规定,而这3 种情况下不得适用死刑是现今国际人权法所明确做出的限制。为尽快在死刑废除问题上与国际接轨,在刑法中增设这样的规定势在必行。

   (2)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与很多国家在死刑复核程序上的严格和缜密相比,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仍有待完善。在我国,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严重影响了对死刑案件质量的把关。它不仅造成适用死刑的案件大量增加,而且一些错误的死刑判决很有可能因此失去纠正的机会。鉴于死刑案件的极大风险性,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应是较好的选择。在严格限制死刑的同时,国家还应积极地创造条件,推进死刑的废止。

  四、结论

   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理事会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报告的统计,截止1999年2月,全世界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有l1个,连续lO年以上或者自独立以来或者已经正式声明在废除死刑前停止适用死刑的国家达38个。这样以不同方式在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的总数已多达123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仅为71个。[5]

   死刑的存废确实是一个非常矛盾的争论。死刑是用一种新的不人道对付过去的一种不人道。死刑一边在惩罚谋杀行为,却一直在做着同样的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合法的杀人犯。笔者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随着历史的发展最终将走向消亡。虽然在现阶段死刑无法被废止,但是它的消亡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是一个必将经历的人类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客观物质条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

   在中国,学者的主流是赞成废除死刑的。学者们应以尊重人的生命权之人道精神,不遗余力地为废除死刑鼓与呼,应以时代精神对法律规范做出新的解释,为限制死刑、废止死刑提供法律理念、理论和技术的支持。在具体的个案上,我们的学者也要施加我们的影响,尽最大可能减少具体个案死刑的适用,应当向决策者证实死刑的弊害,并提出相应的替代措施,使决策者不继续相信死刑是维护治安的有效手段。[6]

   本文认为,我国要深度融入国际社会,作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我们要重塑中华民族的伟大形象, 我们要和世界人民一起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的世界, 从刑法这个角度来讲, 就必须尽快、全面地废除死刑。

   【注释】

   ①刘志伟 梁剑 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废除死刑的思考 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 — 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04 

   ②鲍遂献  论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当代法学 1992,(4)

   【参考文献】

   [1] 贾宇 死刑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赵秉志 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J]  法学,2005,(1) 

   [3] 赵秉志. 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56.

   [4] [英]罗吉尔•胡德,刘仁文  限制与废除死刑的全球考察[J] 人民检察,2005 (5) :15

   [5] 贾宇 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 法学 2003,(4)

   [6] 张明楷 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J]  当代法学,2005(1)

共2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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