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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集资诈骗罪犯的决策的经济模型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我们知道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理性人,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会经过理性的思考和分析,总是会把自己的犯罪成本降低到最低而把犯罪收益尽量提高,以使自己的犯罪效益最大化。下面我们将在上述对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成本、犯罪收益以及犯罪效益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图的方式分析集资诈骗犯罪主体是怎样进行其犯罪决策的,以利我们在控制和预防集资诈骗犯罪时能够有的放矢,在实践中能够有针对性的制定刑事制裁措施,以减少集资诈骗罪的发生。
横轴表示集资诈骗罪的严重性
纵轴表示刑罚的严厉性
AB代表实际惩罚线,表示集资诈骗罪的确定刑罚
CD代表预期惩罚线①
OW代表补偿线或最佳效益线
EF代表预期惩罚线②
集资诈骗罪的罪犯可能会逃脱侦捕或拘押,或者虽被拘押但未定罪。因此所受到的惩罚成本是不确定的。作为一个理性的而又经济的集资诈骗罪犯决策者在考虑进行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时,他必定会考虑刑罚惩罚的不确定性和及时性分析其犯罪的成本、收益和效益以决定其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即理性的集资诈骗犯将计算犯罪的收益减去惩罚乘以其概率和及时性来计算犯罪的预期效益价值。在不确定假设下,只要集资诈骗的收益超过预期的惩罚,一个理性的集资诈骗犯将进行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上图的CD线是指罪犯在犯罪之前所要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可能受到的刑罚惩罚的估计值,由于集资诈骗罪犯对其所犯罪行处以什么刑罚通常是不确定的,具有或然性的,存在着可能逃避刑事制裁的可能,因此,罪犯的预期刑罚成本曲线必然位于实际惩罚曲线之下。OW线是指罪犯所预期可获得的效益最大值。我们知道集资诈骗罪犯的预期犯罪效益越高,通常其预期刑罚成本也会越高,即犯罪越严重,罪犯被逮捕、惩罚的可能越大,而且其法定刑也越高,因此,犯罪效益是罪行的严重性的函数。所以其犯罪的最佳补偿线或最佳犯罪效益曲线就是45度线,也叫完美吐赃线。
为了更直观的分析集资诈骗罪犯的经济决策,下面我们结合图3来分析:
当预期的惩罚CD线超过图3中的OW效益线时,预期刑罚惩罚成本高于其犯罪效益,行为人预期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会使其境况变得更糟。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理性的犯罪人,又是经济人,是追求效益极大值的主体,因此,当他判断其预期刑罚惩罚成本高于其预期犯罪效益时,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反而得不偿失,即其实施犯罪将会无利可图。因而集资诈骗罪犯极可能放弃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但如果当预期惩罚CD线下移到OW效益线下方,即变成EF惩罚线位于其最佳效益OW线之下时,情况则不同。因为图3的EF惩罚线与OW补偿线相交所形成的弧形区间是集资诈骗犯罪严重性的起点为x1 和上限为x2的区间。在这一区间中,集资诈骗罪犯实施犯罪所获得的犯罪效益大于所付出的预期刑罚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是有利可图的,这样作为理性人的集资诈骗罪犯最有可能作出犯罪的决策而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意味着罪犯实施任何严重程度的集资诈骗犯罪都可能获得犯罪的净收益,其所实施的犯罪的严重程度必须控制在超过一定的最低限度但又低于一定的最高上限之间,才能产生犯罪净收益。那么为什么在这x1和x2之间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是有利可图的,并且在x1之下或x2之上情况又是怎样呢?并且其获利最大的罪行的严重程度是多少呢?
从图中我们可以精确地看出集资诈骗罪的罪犯可能实施的犯罪的严重性不可能低于图中起点x1和超过其上限x2。因为作为一个理性的而又经济的集资诈骗犯罪主体,虽然预期惩罚成本随着犯罪的严重性的程度的降低而降低,但是,罪犯的预期犯罪效益也随之减少,此外,由于国家为了获得应有的刑罚惩罚效益,其刑罚量的投入水平也一定保持某一最低水平,而不管罪犯的犯罪效益是否极小或者等于零,而且惩罚的概率也并不是随着犯罪的严重性的降低就必然地降低,所以即使集资诈骗罪的危害程度较低的时候,其预期的刑罚惩罚成本仍然维持在相当水平上,并且高于罪犯的犯罪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集资诈骗罪是无利可图的,因此理性的犯罪人是不会实施犯罪的。而上限x2 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存在着最高的犯罪效益上限。因为随着集资诈骗犯罪严重性的增加,必然导致国家刑罚严厉性的加重和惩罚概率的提高和惩罚及时的发生,这样集资诈骗犯罪严重程度的增加就必然会导致预期惩罚成本的增加,在一定情况下一定会出现预期惩罚成本高于预期犯罪效益的情形,从而使预期刑罚惩罚成本的总体水平大幅度提高,即形成上限x2,从而使集资诈骗犯罪的净效益出现负数。[6]那么自然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将是无利可图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集资诈骗决策者将不会进行集资诈骗行为。因此作为理性的集资诈骗犯罪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犯罪效益,必然将其犯罪行为控制在其所导致预期刑罚惩罚成本的增加所形成的新的预期刑罚惩罚成本的总水平低于预期犯罪效益增加所形成的新的预期犯罪效益的总水平之内,即图中的x1和x2之间。
再从图中我们看到直线L是与犯罪效益曲线相平行而又与预期惩罚成本线EF相切的直线,因此其切点所对应的罪行的严重性等于x * 时,这一纵向距离达到了最大值。因为犯罪的预期利润等于完美效益线和惩罚线之间差异,只是由完美效益线和惩罚曲线之间的纵向距离来表示的。[7][7]由此可见,罪犯所实施最佳的犯罪的严重程度一定位于与犯罪效益曲线相平行的曲线L与预期惩罚成本曲线EF线相切点所对应的水平,只有在这一犯罪的严重程度的水平上,从成本与效益的对比关系来说,罪犯的预期惩罚成本最小,而其预期犯罪效益却达到了最大。对于集资诈骗犯罪实施犯罪行为是最有利可图,是其犯罪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理性而又经济的集资诈骗者为获取最大利益会选择x *作为其犯罪的严重程度,此时的犯罪效益时最大的。
四、结论
通过上述对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成本、犯罪收益、犯罪效益以及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的犯罪决策的经济分析,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犯罪主体作为理性人,其行为的动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犯罪之前总是能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之成本与收益进行分析,当他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大于所承担的成本之时,有潜在犯罪意图者就选择实施犯罪行为;反之,如果其在权衡之后,认为其犯罪投入明显大于犯罪效益时,其选择的就是遵守法律,做个守法者。因此要有效地惩治和预防集资诈骗罪,从刑法学理论来说,增加对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的预期惩罚成本直到超过其预期犯罪效益是不可缺少的条件。即刑罚惩罚给犯罪人所带来的损失要大于犯罪投入,是国家对集资诈骗罪配刑和制定刑事政策时应予考虑的。因为,在罪犯角度,在预期惩罚成本与其预期的犯罪效益之间是呈现着负相关的关系,国家提高预期惩罚成本,就意味着降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的犯罪效益,甚至使集资诈骗犯罪成为无利可图的行为,从而在实践以能起到惩治集资诈骗罪犯、遏制集资诈骗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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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人力成本可以通过参与人员的日工作价格和参与的时间(以日计算)的乘积来计算。
[1] [美]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11.
[2] 刘守芬等.罪刑均衡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8.
[3] 陈麒巍,刘金玲.我省经济犯罪经济分析初探[J].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3,(4):102.
[4] 贾宇,舒洪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分析[J].重庆:现代法学,2005,(1):83-85.
[5] 余敬怀,李鹏展.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分析[J].北京: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2):54-55.
[6] 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290.
[7] [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 施少华、姜建强等译.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37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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