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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确认”到“正名”: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2)

2015-06-28 01:05
导读:一方面,确认是正名的前提与基础。 如果没有“确认”这个逻辑上的起点,正名的政治功能与政治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因为,“正名”就是要有所言说,
  一方面,确认是正名的前提与基础。
  如果没有“确认”这个逻辑上的起点,正名的政治功能与政治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因为,“正名”就是要有所言说,就是“要说话”。如果无话可说,就谈不上正名。百年中国的宪法话语,就是从确认开始的,并以所确认的历史经验、历史规律作为背景,来达到正名的目标。因此,正名必须从确认开始。譬如,在1982年的宪法序言中,为什么要用那么长的篇幅来确认过去、确认历史,原因就在于,立法者确认的历史事实,经过一番精心的排列与组合,足以转化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当过去的事实上升为普遍性的规律,历史也就变成了逻辑与哲学,这时候,历史就不仅仅是对过去的记录,而是真理的载体,或者说就是真理本身,依据这样的真理而写成的宪法、安排的政治,其正当性就有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与起点。
  假如撤掉“确认”这个逻辑起点,那么,中国百年宪法就会陷于失语的境地。因为,任何一部宪法,总要开口说话。如果不从确认过去、确认历史开始,我们的宪法又该“从何说起”呢?《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一开口,就说“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这样的话语,确认的就是沿袭了数千年之久的“道统、政统、法统”:皇位世袭、皇权至上。无论是赢政这个“始皇帝”,还是光绪这个临近末尾的皇帝,都信服这个道理。这就意味着,《钦定宪法大纲》是通过确认过去来展开自己的言说的。至于现行宪法,正如前文所述,它也是通过对历史的确认作为自己的起点,并从这个起点出发,走向一个更加宽广、更加现实的世界的。当然,与《钦定宪法大纲》不同的是,现行宪法所确认的历史,并非从秦始皇到光绪帝的历史,而是1840年以后的近代史,尤其是20世纪以来的现代史、当代史。尽管不同的宪法所“看到”的“历史”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历史段落、历史侧面、历史事件都不相同,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从确认历史开始起步,换言之,都是把确认过去作为自己的话语前提。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另一方面,正名是确认的结果与归宿。
  如果只有确认,仅仅是对历史与过去的一种认知而已,这种对历史的认知,对历史规律的把握,与政治现实的关系是什么,它在当下的指向是什么,尚不特别清楚。相反,只有从确认历史出发,最终走向正名的政治目标,宪法对过去与历史的确认,才获得了一个逻辑上的结果。还是以1982年宪法为例,如果这部宪法仅仅只有序言部分,仅仅满足于对历史的回顾与确认,那么,它的价值就只相当于一篇“历史散文”,虽有一定的认知意义,但它的政治功能是模糊的。只有在确认过去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现实的政治事实和政治关系,才可能全面实现宪法的政治功能。因此,正名是确认在逻辑上进行推演的结果,是确认过去、确认历史的必然归宿。
  假如取消“正名”这个内在的目标或终点,百年中国也不会制定这么多宪法文本。当曹锟用胡萝卜加大棒两种手段,“要求”国会议员们一定要“通过”那部宪法的时候,曹锟希望得到的东西,就是附丽于宪法身上的正名功能,就是宪法所特有的“正名价值”。如果曹锟手上没有这么一部宪法,他就只是一个掌握了枪杆子的武夫或军阀;但是,如果拥有这么一部宪法,那么,他的武夫或军阀身份,就骤然变成了堂堂正正的中华民国总统。换言之,宪法所具有的强大的正名功能,足以把一个凡俗的曹锟打扮成一个金光灿灿的民国总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百年以来的中国当政者,无论他的政治理念是什么,他都会制定出一部宪法,通过这部宪法,他才能够与现实对话,与未来对话。
  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表明,中国百年宪法内在的逻辑线索包含两个端点:确认与正名,“一个都不能少”。两者之间的区别是:确认针对的是过去或历史,正名针对的是现在或未来,因为,只有现在或未来才需要正名,也只有过去或历史才等待着确认。虽然在确认与正名之间,存在着这些显而易见的差异,但是,它们在骨子里,却存在着相互支持的另一面。可见,在百年中国宪法的背后,实际上贯穿了一条从确认到正名的逻辑线索:确认是起点,是前提,是条件;正名是终点,是结果,是目标。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四、从内在逻辑看中国宪法的外在特征
  
  如果说,从确认到正名,反映了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那么,这个内藏于宪法文本背后的逻辑线索,还有助于从多个不同的侧面,解释百年宪法的外在特征。
  就制宪过程而言,我们可以发现,百年中国颁布的宪法将近20部(注:这些宪法文本主要有:(1)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2)1911年的《重大信条十九条》;(3)1912年的《中国民国临时约法》;(4)1913年的《天坛宪草》;(5)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6)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7)段祺瑞的《中国民国宪法草案》;(8)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9)1936年的《五五宪草》;(10)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11)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2)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3)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4)1949的《共同纲领》;(15)1954年宪法;(16)1975年宪法;(17)1978年宪法;(18)1982年宪法,等等。此外,还有众多的宪法修正案,单是1982年宪法就修改了四次,1978年宪法就修改了两次。),平均每5年左右,就有一部宪法出台。如此频繁地制定宪法,在世界各国的制宪史上,恐怕也是无出其右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一个内在的根源就是:我们的宪法属于“正名型宪法”。百年以来,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先后登场的政治活动家,都有正名的需要;为了“正”自己的“名”,所有的当政者都需要颁布自己的宪法。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宪法才随着政治家的轮番登场而不停地制定与颁布。另一个内在的根源是,我们的宪法属于“确认型宪法”,这样的本质特征使我们的宪法偏爱过去的经验与认识,把主要的力量用于描述已经形成的政治格局;已经形成的政治事实是什么,我们的宪法就跟在后面亦步亦趋地规定什么。相比之下,对于未来的新变化、新发展,则缺乏足够的安排,也没有考虑为未来的新事物留下足够的空间。因此,只要政治事实发生了些微的变化,就会很快突破当时的宪法框架。在“名不副实”的现象经常发生的情况下,要么频繁地修改宪法,要么允许“良性违宪”(注:关于良性违宪的讨论,可以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J]法学研究,1996(4);郝铁川社会变革与成文法的局限性[J]法学研究,1996(6))。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幅奇怪的宪法学图景:这一边在主张“良性违宪”,即使改革实践已经突破了宪法,也不要过于频繁地修改宪法,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那一边又在反对“良性违宪”,因为,即使是良性的违宪,依然是对宪法权威的损害。但在我看来,诸如此类的争论,并没有击中问题的要害:为什么会有“良性”的违宪?为什么又会有频繁的修宪?表面的原因是:既有的宪法无法包容新的政治现实与改革实践。本质的原因是:在客观上,宪法所确认的“历史并不是凝固的,它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认识手段的科学化,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面相。不同的人,甚至同一个人在其不同的阶段对历史也会有不同的理解。”[5]由于百年中国的宪法在根子上属于“确认型宪法”,它以确认过去为归依,它对过去的政治事实、政治经验“确认”得越具体,它对未来的包容性就越小,它就越容易被不断变化的现实“撑破”。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就宪法内容而言,百年中国颁布的宪法大多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政治宣言重于法律规范,政治性大于法律性。以现行宪法为例:宪法的序言部分长达1800多字,几乎都是政治宣言;总纲部分大部分也是政治性的表达;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有关国家机构的规定也只有授权,没有对权力的限制,更没有关于权力越界的矫正制度,等等。宪法文本中的这些具体内容与表达方式,虽然与宪法本身的宏观性、原则性有关,但主要还是出于中国宪法的文化个性:从“确认”到“正名”的内在逻辑。正名的目标,在于“言顺”,而不在于法律性,更不必在乎程序性、可追究性、可诉讼性;确认的起点,也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则,更不必包括假定、处理、后果之类的逻辑结构,而是以往的经验与认识,或者说,主要依赖于对过去或历史做出的归纳与提炼。因此,中国宪法文本所具有的外在特征:偏重政治性、偏重意识形态,并不是某个宪法起草人的个性所决定的,而是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所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关于“中国宪法的法律味不浓”的判断与指摘,虽然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这样的评判并没有看到问题的症结,没有看到从确认到正名的逻辑线索对于宪法内容的规定性、支配性。
  就行宪后果而言,百年中国的宪法几乎都属于“没有牙”、“不咬人”的宪法。譬如,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几乎没有人因为违反宪法而被追究相应的违宪责任;在法律程序中,没有宪法诉讼法;也没有严格实施的、例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等等之类的宪法实践,其实都可以用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来解释:我们的宪法以确认过去作为它的精神前提,以实现正名作为它的现实目标。这样的逻辑线索决定了宪法的外在特征:只要把一部宪法制定并公布出来,尤其是通过宣传、讲解、张贴,让这部宪法广为人知、深入人心,这就基本上实现了宪法的政治目标:正名。在当代中国,为什么宪法的宣传受到了广泛的重视,而违宪审查制度却迟迟不能建立起来,原因就在这里。最近20多年以来,中国宪法学界有一个颇受关注的主题,那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学者们希望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让中国的宪法“长出牙来”;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学者们设计了多种违宪审查的具体路径,譬如,由最高法院来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查,由全国人大新设立的宪法委员会来审查,由新设立的宪法法院来审查,等等。这些颇见功夫的“微观论证”虽然不乏学理意义,虽然令人感动,但它们普遍忽视了中国宪法的文化个性:在中国宪法的骨子里,是始于确认、终于正名的。在现代西方的语言哲学中,有“以言行事”之论,它意味着,言说就是做事。套用于中国宪法的实施状况,它恰恰描述了中国宪法的一个外在特征:宣传宪法、讲解宪法、有关宪法的言说,就是实施宪法的基本形式。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参考文献:
  [1] 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N].人民日报.2004-03-09(2).
  [2]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37
  [3]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五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6
  [4] 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2007:406
  [5] 谢维雁.论宪法序言[J].社会科学研究,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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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喻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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