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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刍议(1)(2)

2015-06-30 01:11
导读:(2)民营企业主私有财产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不明确。在改革开放初期,许多私营企业主害怕受到歧视,纷纷将企业产权挂靠政府主管部门或采取集体控

  (2)民营企业主私有财产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不明确。在改革开放初期,许多私营企业主害怕受到歧视,纷纷将企业产权挂靠政府主管部门或采取集体控股的模式。这种名为“国有”、“集体所有”,实为个体的经济组织导致司法机关对该类刑事犯罪案件定性困难,争议极大。
  (3)对政府侵犯民营企业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私有财产所有权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无法划出明确界限,这可能造成政府权力无限膨胀的恶果,甚至出现“依法“侵权现象。因此,只有保护民营企业私有财产所有权,才能构建安全的投资环境。才能真正实现“身份刑法”向“契约刑法” 的转变。
  
  三、完善刑法对我国民营经济保护的建议
  
  为彻底体现刑法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地发展,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值得注意:
  1.完善刑事立法,消除不平等因素
  (1)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实行同罪同罚,打破主体的差异性带来的异罪异刑。各种经济组织中,不论公有制的还是非公有制的,只要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受贿、挪用行为的,一律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同时,为加强保护力度,适当提高这二个罪的法定最高刑。笔者以为,在死刑存废争议较大的今天,参照国际惯例,上述二罪的最高刑定为无期徒刑较为适宜,这其实是降低了对侵害公有制经济合法利益的惩处力度,同时提高了对侵害非公有制合法利益的惩处力度。
  (2)弥补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的立法空白,打破主体差异带来的罪与非罪区别。对刑法中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应把其犯罪主体扩大到所有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即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也构成犯罪。把“私分国有资产罪”修改为“私分公司、企业资产罪”,把私分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产也纳入到该罪中,严厉打击经理阶层私分非公有制企业资产的不法行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在刑事司法领域,改善司法环境,转换司法主体的观念和思想,真正实现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
  由于历史的影响,一直以来部分司法人员潜意识里视公有制经济为正统,视非公有制经济为“异己”。对“异己”不关心,不支持,甚至有排斥和敌视心理。这种思想导致司法主体工作起来不积极、不主动,能拖则拖、能压则压,这一正一反的两方面,都极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因此,需要转变司法主体的观念和思想,树立市场主体一律受平等保护的理念。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
  [1]刘周: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现实缺失[J].江南论坛,2004.9(28)
  [2]张天虹:论《刑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平等保护[J].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3(95)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刘湘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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