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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制度建构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第119条的规定和民事审判实践,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2)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3)认真审核诉讼材料;(4)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其他准备,包括追加当事人,移送案件,预收诉讼费用。然而这还不足以建构一个独立的审前程序并实现其本可具有的功能和价值。从建构和进化我国审前程序的角度考虑,我国应建立以下民事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失权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要使审前准备程序发挥整理争点和证据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体制下,必须建立答辩失权和证据失权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答辩与否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因此,就证据方面而言,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立法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变革。第33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41条通过限缩性解释方式,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的“新的证据”范围作出严格界定。据此,在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务中已改采“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但是,该规定仍是之粗糙,可操作性仍不强;而且存在有待解决的法律效力上的问题,因为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从法律位阶上仍没有对抗我国民诉法第113条的充分理由。因而,在立法上对失权制度进行规定使之上升为法律的地位,并加以细化以方便操作,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 齐树洁:《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厦门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屈广清,郭明文:《法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当代法学》2001年第7期。
② 刘荣军:《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③ 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
④ 李汉昌:《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值得借鉴的几个问题》,《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⑤ 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⑥ [日]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
⑦ 齐树洁:《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厦门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⑧ 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
⑨ 参见[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⑩ 汤维建:《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足性审前程序 ———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并立的改革观》,《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⑪ 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厦门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屈广清,郭明文:《法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当代法学》2001年第7期。
3、刘荣军:《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李汉昌:《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值得借鉴的几个问题》,《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6、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7、[日]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8、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
9、[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汤维建:《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足性审前程序 ———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并立的改革观》,《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1、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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