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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1)(2)

2015-07-18 01:13
导读:(五)农业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
 

(五)农业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表明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同,它无需申请、审查,是以“自动取得”方式获得。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人身权利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在农业企业中,农业科技著作、技术论文、工程图纸、照片、图片等都属于农业著作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本法所称作品”,因此,农业计算机软件编码程序也属于农业著作权。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 “地理标志”作为一类单独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该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由于地理标志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即与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传统工艺有关,所以保护对象往往是农产品和农副产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5年1月统计,自1995年开始受理证明商标以来,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00多件,核准注册1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 。

目前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三种立法例。一是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如法国;二是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采取商标保护的模式,如美国、欧盟;三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如瑞典等国家将伪造、冒用产地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约束和制裁。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综合了上述三种模式,迄今为止,我国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其中,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保护制度,该制度利用现行商标制度中的规则,可以对地理标志起到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重新建立了一套以“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

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制度,强调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私权利的法律地位,可以为权利人提供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而“保护规定”则强调了原产地名称的共有性以及对企业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控制。由于两套制度的同时存在,必将给当事人造成无所适从和资源浪费,甚至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法律的位阶上看,商标制度是通过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建立起来的,而“保护规定”仅仅是一部部门规章,其效力应当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当农业企业在进行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遇到这两种制度的规定直接冲突时,选择商标制度保护自己的地理标志更加稳妥一些。

三、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指当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时,其权利人依法向主管机关请求予以制止的过程。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途径,另外,根据TRIPS的要求,我国也建立了边境保护措施(即海关保护措施)。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所谓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保护,也就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的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又包括民事诉讼保护和刑事诉讼保护,其中农业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保护又包括专利诉讼、商标诉讼、著作权诉讼和商业秘密诉讼等,限于篇幅,本文以植物新品种民事侵权诉讼为例介绍农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保护。
1、 植物新品种权的民法保护
所谓植物新品种民事侵权诉讼就是指他人未经许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是我国法律新近确认的一种民事权利,其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新内容,本文特别介绍如下:
(1)原告
植物新品种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中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或者授权时,可以单独起诉。
(2)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共有十一种类型,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只是其中之一。这些纠纷除了五种涉及行政审批程序的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其他六种案件,包括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均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3)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
下列三种行为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①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③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4)赔偿
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赔偿数额,被侵权人可以按照以下四种方式计算:
①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②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③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
④依照前三种方式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
另外,经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同意,可以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5)侵权豁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农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重要一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假冒专利、假冒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数额较大、侵犯商业秘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行为予以追诉,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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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规定刑事责任。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双轨制”,即采取司法和行政的双轨保护体制。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除了可以采取司法诉讼外,还可以请求相关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对侵权人实施处罚。行政保护的特点是,在有些情况下“程序简便、迅速快捷”,但是不能达到裁决赔偿损失的结果。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譬如商标执法以及商业秘密执法归属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利执法归属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著作权执法归属于地方各级新闻出版部门等。现以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保护和农业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作一介绍。

1、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两类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案件,一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一是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也即前文所述三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品种权人既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该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并可以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对于下列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1)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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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
(3)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4)生产或者销售前3项所标记的品种和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
(5)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
(6)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

2、农业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

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又叫海关保护,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其保护的对象目前仅限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不包括植物新品种权。
取得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第一步是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即权利人附送自己已经取得知识产权的证明,同时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是起3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包括扣押侵权嫌疑货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申请扣押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可以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侵权的货物予以扣留。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四、小结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农业企业应当谙熟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而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参与竞争,维护权益的坚矛利盾。因此,农业企业要想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竞争,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领导人应当具有超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不但是企业资产项下的财富,还是企业参与竞争的利器。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其次,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使用、管理和保护,培养知识产权明白人,建立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再次,应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挥它们在知识产权的申请(取得)、评估、保护和诉讼等方面的专长,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还不长,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在我国才刚刚得到重视,但一些创新型农业企业已经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相信越来越多的企业会主动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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