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1)(3)

2015-07-19 01:09
导读:1、实行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必要性。 第一,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在我国由来已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有利于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和

1、实行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必要性。
  第一,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在我国由来已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有利于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的减少那些未补办登记事实婚姻关系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但事实婚姻仍屡禁不止并没因此而减少,不承认事实婚姻意义不大。
  第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符合我国国情。一方面我国历史上是长期实行仪式婚制的国家,人民群众普遍重视结婚仪式而轻登记,许多人并不了解结婚登记的重要性,认为结婚仪式是必须要办的,而办理登记手续则是可有可无。并且这些未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其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的认同;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单位以提倡晚婚为由,不给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也有以未到晚婚年龄不给登记的情况;也有的是因父母或他人的不正当干涉所致;特别是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规避法律的审查和监督;国家主管部的宣传和工作力度较低,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等等也是导致事实婚姻的原因。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不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三、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减少违法婚姻发生,有利于对婚姻弱势群体的保护。我们把那些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法律效力,就可以使其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防止一些违法分子和道德败坏之徒利用事实婚姻来玩弄他人感情。那些认为承认事实婚姻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的讲法是没有根据的。世界许多国家都承认事实婚姻,可她们的政治、经济、文化、民主和法治程度都比我国发达。在强化婚姻登记制度的同时也不能以牺牲事实婚姻为代价,而是如何做到实事求是的对事实婚姻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谈虎色变,一律不予承认。

2、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备结婚实质要件。这类婚姻当事人完全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国家对结婚程序的规定其实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结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其目的无非有三方面:一是为了国家对人们的婚姻关系进行监督,维护健康有序的婚姻秩序;二是为帮助当事人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防止由于婚姻而给当事人家庭带来的不必要的痛苦;三是进行结婚登记有利于促进婚姻当事人的感情和婚姻关系的稳定。一般来说这类婚姻当事人的结婚时间都已较长一段时间了,其之间的婚姻关系也都为公众所公认,有的还生有子女,夫妻感情也较好,家庭和睦,如果不承认其效力,既不符合情理,也有违法律的宗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对欠缺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也不应一律不予承认,而应从事实求是的原则出发,根据其所欠实质要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不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主要有如下几种:
  a:违背男女双方意愿所形成的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由于违背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婚姻,但这种不符合实质要件的情况是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是随着当事人的意愿的改变而改变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婚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可按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处理。若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没建立起夫妻感情,并要求解除的,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应从有利于保护善意一方的权益出发予以解除。
  b:未到法定婚龄所形成的事实婚姻。对这种婚姻原则上应一律不承认其效力,但在处理时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的,可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对待。
  C:重婚所形成的事实婚。这种婚姻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且有关当事人还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这类事实婚姻应一律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当然在有关当事人已离婚或配偶死亡的情况下应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对待,因为其违法状态已不存在。
  d:近亲事实婚姻。由于其不利于子孙后代的繁衍,法律规定禁止这类当事人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但当事人能够采取绝育措施,切实保证终身不育,又不违反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可按符合实质要件事实婚姻看。
  e:有禁止结婚疾病的事实婚姻。禁止这类人结婚是优生优育的需要,也是保障婚姻当事人自身利益的需要。对他们应以科学的态度和依据事实求是的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但所处理时如所患疾病已消除或治愈的,应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处理。

第二、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或外部条件。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a:有法院裁判确认。从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
关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起诉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关系负举证责任。法院经审查对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事实婚姻应予以承认,当事取得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b:有婚姻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文书。做为婚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婚姻状况的监督和管理能力,对社会事实婚姻的现状进行有效调查和监控。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达一定期限的男女,应督促他们及时进行结婚登记,对于不听劝告的当事人有权依结婚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对处罚没有异议的或其异议不能成立的,婚姻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事实婚姻的现状进行确认,承认其夫妻关系,建立婚姻关系档案备查。必要时婚姻登记主管部门也有义务上门为之提供登记服务。
  C: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众所周知的。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条件并互认对方为自己的配偶,社会上也无不认可其夫妻关系,且当事人之间感情较好,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婚姻关系无效,若法律上仍视其为同居实无必要,也会与社会现实相脱节,说不定还会招来公众的非议。
  d: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已为其他相关部门所确认,在一定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均无异议的。群众基层组织、公安和计划生育工作等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对有关事实婚姻当事人已以其夫妻关系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在一定时间内无人异议,应确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这样既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事实婚姻的管理,也有利于婚姻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行使。如前述所说的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本上已登记其为夫妻关系的,也可视为是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方式之一,视为其已进行登记,承认其法律效力未免不可。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e:建立事实婚姻自动转正制度。对同居达到一定年限或在同居期间已有子女出生的,均视为自动取得合法婚姻的效力。至于同居的年限,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应根据各地区的不同实际来规定不同的同居年限,一般来说二年较为符合实际。当事人同居二年后,其双方的关系一般已较为稳定,感情较融洽,转正也有利于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同居期间已有子女出生的,不管其同居时间的长短都应视为合法婚姻关系,这不但有利于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子女都已出生了,若不承认其夫妻关系,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只能给一些心怀恶意的人占了便宜。
  3、建立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制度和恶意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制度,促进相关当事人守信自爱。从立法上规定事实婚姻一经成立,行为人均有义务清除其婚姻关系违法状态的义务,并同时丧失与他人再行结婚的权利。若任何一方不履行这一义务或单方解除双方之间事实婚姻关系的,除应当承担规定的责任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如何承担,应允许当事人双方在事前进行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其它形式的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事实婚姻当事人在同居前或同居期间对另一方有明确承诺的(人身关系的除外),该承诺内容可以用来作为处理双方关系的依据。婚姻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纵观世界婚姻史,其越来越具有契约的特征。○23婚姻可视为平等主体的男女之间就其人身关系所达成的契约。一方在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理应承担违约责

注:○23夏凤英作:《论婚姻是一种契约》,载于《法学家》2001年第2期。

  任。当然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首先应当继续履行。如果一方恶意阻止的,也可确认其之间的婚姻关系成立并有效。事实婚姻在被依法确认前,其婚姻效力待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期待权,第三人的恶意介入或一方的违背都是对另一方期待权的侵犯,让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不无道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这样不但可以增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责任感,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第三者的恶意介入,维护婚姻诚信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当事人在事实婚姻期间为对方所作的投入和所付出的时间损失,以及当事人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而减少的收入和精神损失等。
  综合上述,由于受传统文化因素的制约,我国对事实婚姻先采承认主义,后采不承认主义,以期切合中国的实际。两种主义各有其道理,但也有欠妥之处。采承认主义,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着重于对事实婚姻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而不利于国家对婚姻秩序的管理,从而对当事人无视婚姻登记制度的行为过于迁就和放纵,客观上无异于使婚姻登记制度形同虚设。采不承认主义,完全否定事实婚姻的效力,过于重视婚姻的形式要件而轻视当事人的婚姻幸福,从形式看似乎强化婚姻登记制度的功能,但其在客观上无视中国的社会现实以及传统习俗对婚姻家庭的积极作用,反而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且会遗留下大量的社会问题。两种态度都有顾此失彼之缺陷。因此,我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形势的发展,在司法上应对事实婚姻采取有条件的承认其效力,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只要其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在承认其效力的同时也应对其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一定的制裁。这样既保护了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能促使当事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在立法上应建立起事实婚姻自动转正制度和有效性确认制度,使事实婚姻能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合法婚姻的法律地位。从而在我国建立起以登记婚为主,事实婚为辅的婚姻制度,以实事求是的解决我国事实婚姻普遍存在的现实。


参考资料: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
2、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
3、蓝承烈著:《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群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4、王 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5、贾凌、曾粤兴作:《重婚罪解读》,中国法律刑事网实务专题
6、沙阳作:《一男同日娶二女法律咋办?》, 离婚网焦点新闻,2003年4月20日报道。
7、《市长颁发证书,总统建议禁止》,新华通讯社主办,《参考消息》2004年2月27日第16449期,第6版。
8、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9、于海涌作:《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总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3月第1版。
10、巫昌祯、杨大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11、李元双、王海浪作:《无效婚姻制度设计的反思》,浙江社科网:《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一期,法学研究。
12、柳经纬主编,蒋月、何丽新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
13、杨大文:《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9月第2版。
14、夏凤英作:《论婚姻是一种契约》,载于《法学家》2001年第2期。
15、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16、夏吟兰作:《事实婚姻的承认与保护》,载于《中国妇妇报》妇女论坛,2001年1月30日第3版。
17、唐德华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卷(总第6卷),2001年11月第1版。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18、曹建明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卷(总第9卷),2001年11月第1版。
19、杨遂全等著:《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
20、杨宇冠著: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年4月第1版,第367-374页。
21、高言、郑晶主编:《婚姻家庭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