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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虚假陈述要求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而新修订的证券法并没有规定相对应的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
三、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维护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为缺乏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对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具有较强的威慑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可以直接补偿受损害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直以来我国法律针对证券欺诈行为法律责任往往规定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行政责任居多。但是直至新《证券法》出台,仍缺乏完善的民事责任规定,这显然是法律责任制度的失衡。这样的立法现状是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的。因此,通过上述对四种证券欺诈方式的分析,笔者拟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关于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探讨。
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是使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是对受害人进行的同质救济即直接救济,具有明显的补偿性。
关于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新《证券法》往往规定为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我们可参考《民法通则》的规定,丰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承担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我国民法实践充分证明,这十种民事责任方式是切实有效的,充分满足了追究民事责任的不同情况的需求。而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完全可以以此为参照,丰富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此满足不同证券欺诈行为中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需求,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责任的自身属性,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在证券法律责任中具有优先受偿性。证券法作为私法,应以赔偿性责任为原则的民事责任为第一法律责任。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属性及功能决定了其在私法适用中的第二位性。在行为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时,首先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如果优先履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则可能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如违法行为人先缴纳了行政罚款或者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就有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不能保障投资人受损害的利益得到补偿。
完善针对投资者的诉讼救济权利。一般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证券欺诈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如果遵循此要求,原告就需证明证券欺诈主体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即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证券交易自身的特殊性,投资者对交易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这无疑是增加了原告完成举证责任的难度。因此在立法上应当加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减轻受损害的投资人的举证责任,加大被告方的举证责任,以此充分保护受损害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拥有监管职权和监管条件。对证券欺诈行为进行调查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在诉讼的过程中,应当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所能掌握的所有资料,为投资者的诉讼提供证据上的支持 。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诉讼支持。
小结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能够达到惩戒和威慑证券欺诈行为人的目的,但是不能解决赔偿问题。当证券欺诈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投资者最关心的往往是自身受损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赔偿,这时就需要有民事责任的相应规定。民事责任是让证券欺诈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或行为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民事补偿是对民事主体利益的维护,是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民事责任是一民事救济和民事赔偿为核心的,这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所不能代替的。
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入宪,以宪法为依据的部门法也应得到体现。完善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具体体现。是确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能够有效的遏制我国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叶林,《证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
3、龚保华,《浅析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载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7月
4、刘玉萍,《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问题研究》,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徐勤夫,《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两个问题的探讨》,载于《当代经理人》,2005年第14期
6、姜梦,《浅析证券欺诈及民事责任》,载于中国法院网
7、方正杰,《由证券欺诈析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载于《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
注释:
1、上海证券报,2005年5月4日
2、徐勤夫,《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两个问题的探讨》,载于《当代经理人》,2005年第14期
3、马涛,《论证券欺诈及其防范》,载于《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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