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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1)(2)

2015-11-26 01:09
导读:在预先做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限制了国家利用其特殊地位可能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从现代宪法的规定来看,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关于私有财产权的

在预先做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限制了国家利用其特殊地位可能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从现代宪法的规定来看,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私有财产权不得侵犯;二是对私有财产权征收的制约条件是有利于公共福利;三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平或正当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征收、征用私有财产。简而言之,不可侵犯条款、限制条款与征收、征用补偿条款共同构成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二、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
    1.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依旧过分强烈,平等保护不够充分
    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财产权价值。在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保护上,过去长期采用的原则是不平等的,在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政策,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则显得消极和被动,不仅如此,在具体保障力度上也明显向公共财产倾斜,导致两种财产权保护的不平等。由于保护原则的不平等,客观上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私有财产的拥有者缺乏安全感等。从宪法角度看,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中公益与私益之间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一定程度上讲,可以说与对公民私有财产缺乏有效的保障有关。
    2.没有凸显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
    当前的宪法修正案虽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做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改变该条规定在宪法中的位置。修正后的宪法仍然将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规范被安排在总纲的根本经济制度下,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未曾涉及。而按照世界各国宪法文本规定的惯例,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都是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中,强调其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侵犯。但在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割裂了公民人权体系的完整性。私有财产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价值,没有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完整。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3.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规定较为模糊,并缺乏正当程序规定
    我国宪法中缺乏明确公正的征用补偿条款。宪法虽规定了可依法给予补偿,但是对补偿的原则和标准缺乏一般性的规定。无法确定究竟是采用正当补偿、完全补偿还是适当补偿标准,可能造成具体部法和实践中补偿标准的混乱。不仅补偿条款模糊,我国宪法还缺乏征用补偿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看,首先做出补偿规定的是美国宪法,美国宪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财产。尽管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把正当法律程序当成实质性的或程序性的法律原则,但20世纪5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在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上大都试图引进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限制政府滥用权力。遗憾的是,我国宪法对此仍然缺乏基本规定。
    4.“公共利益”的范围难以界定
    经修正后的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0条第3款);“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征收或征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因此,公共利益的界定至关重要。
    那么,谁来界定“公共利益”呢?美国的经验可以带给我们部分启示。首先,“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很大和难以界定的概念,因而不太可能得出一个普遍接受的明确标准。第二,应由人民代表而不是政府来界定“公共利益”,因为议会相当于一个“公益机器”,而代表是“公共利益”的最可靠的保障者。第三,法院应该对政府的征收行为施加一定的司法控制,但其工作重点是保证被征收者获得“公正补偿”。第四,中国宪政所面临的任务是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合理地界定不同政府部门的职能与义务,使征收的“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都得到有效保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对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考
    我国现行宪法在财产征用制度上对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不完善,既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又是宪法理论与实践不发达的反映,需要通过进一步修改宪法和实现宪政民主予以弥补。
    1.明确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主体范围
    私有财产权的主体范围应当包括所有国民,而且应当不分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居住期限、城乡户口、性别、民族,一律平等。这是各国宪法所通行的原则,尽管不一定写在条文里面。
    2.明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
    “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制度为主体,这就必然使宪法规范体系中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仅仅处于从属于公有财产权的地位。这与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在人权价值体系中所具有的地位是不相称的。”在宪法中明确划定公民和国家的权利界限、限制和防范国家权利的无限膨胀、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基于财产权是个人自由权和生命权的基础和重要的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应纳人公民基本权利范畴,这样我国的人权体系也将更加完善。宪法规范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明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将是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基本物质保障,使整个人权具有扎实的根基。
    3.明确确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原则
    在我国,除土地征用外,大多数征收、征用均无程序控制,或程序规定非常简单,不利于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美国宪法文本中有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修正案第5条、第14条),它并非从一开始就是对行政机关的拘束,而是应现实需要衍生出的功能。正当程序原则所表达出的理念即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认知和尊重,也正因如此,人们对程序的正当性的关注才会经久不衰。宪法中应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私人财产。不仅如此,我国还可以在征收、征用中实行公民参与制度和听证制度等公民权益保障制度,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与此同时,公民还可以通过行使这些程序抗辩权和防卫权,制约和抗衡政府的征收、征用权,以有效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权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4.重新界定“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虽规定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征用,但判断公益性(及其合理限度)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政治领导人和行政官员手中,宪法规定的公益要件实际上也是比较模糊的。如能将注意力从“公共利益”的理论界定转移到制度建设,让全国和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能够对土地征收和补偿方案的决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那么,

目前困扰中国社会的征收问题将得到很大好转,且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也将得到相当的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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