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1)(3)
2016-01-03 01:02
导读:我国在建国初期,许多合同债务发生了情事变更问题,当时的立法、政策和司法实践对货币贬值、地主富农所欠农民债务以及银行被接管前的债权、债务等问
我国在建国初期,许多合同债务发生了情事变更问题,当时的立法、政策和司法实践对货币贬值、地主富农所欠农民债务以及银行被接管前的债权、债务等问题,按照情事变更原则做了处理。社会主义改造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要求合同遵守指令性计划,故实践中采取法律外的行政手段来解决情事变更问题[7]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合同中的情事变更问题日益突出。1981年通过的经济合同法第27条“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规定,被学术界认为是我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做出的明确规定。我国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了情事变更问题,它当然对作为缔约国的我国发生效力。由于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情事变更问题,为了使司法机关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来处理某些合同纠纷案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座谈会上,也进一步直接明确了确立我国情事变更原则的精神。会议纪要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我国虽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中出现了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但是一直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学者们一直努力呼吁立法对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规制的背景下,1993年开始制定的统一合同法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在最后通过合同法时却删掉了此项原则。在合同法上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的理由是:(1)情事变更主要适用于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激烈动荡情况,如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目前我国经济尽管缺乏秩序,但并没有出现严重的动荡。(2)如果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可能会出现强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从而对
其它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以致于引发经济领域的普遍不平衡。(3)情事变更原则过于弹性化,授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随意扩大此项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正确地行使其裁量权,将会导致司法腐败。如混淆正常的商业风险与异常情事变更的界限,使许多交易当事人不再承担交易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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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最终放弃了情事变更原则,其理由在表面上也很充分,但这一切都不能说明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没有生存的空间,更不能说明情事变更原则已经失去了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获得规定的希望。如前文所述,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在合同法的很多条款中做出了广泛的规定,从而增加了合同法的开放性和灵活性,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的自由裁量权是现实合同领域中的公平正义目标的体现。笔者不能赞同中国现在由于条件还不成熟,不在《合同法》中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完全可以援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观点[8]更何况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如“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之调整”、“债务分期清偿”等问题,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利用情事变更原则来处理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有必要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具体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确立和完善我国情事变更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还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依靠经济杠杆作用来管理经济。财政税收政策、价格政策、金融政策的重大变化,紧缩银根以及利率重大调整等,都可能产生情事变更的情况。由于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引起的作用,市场竞争激烈,商品供求关系的矛盾,会产生价格偏离价值的情形出现,可能导致物价暴涨或暴跌、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以及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其它不稳定因素。市场活动主体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会因市场情事剧变产生履行严重困难或丧失履行基础。如按原合同效力履行,将导致履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显失公平。而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对这些显失公平的社会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变更或解除原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因此,确立情事变更法律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第二,确立和完善我国情事变更立法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的市场经济,在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往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事变更事件。例如,国际市场价格意外暴涨狂跌、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或经济制裁、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限制或禁止某种商品的出口或进口等。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外国商品的大量输入、我国商品出口的猛增,可能对我国市场造成重大的影响,将会产生许多情事变更的事件。如国家为保护新兴工业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为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明令禁止或限制某种商品的进口或出口,采取非关税壁垒的手段调整外汇利率或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价格等。这些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导致原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履行严重困难或履行不能,如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而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有效调整这些显示公平的涉外经济关系。
总之,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时期,国家的经济政策对经济活动产生剧烈影响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全球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尤其中国已经加入WTO,国际经济、
政治的风云变化,也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内经济活动的开展。因情事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将会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法律应当借鉴外国法律的先进经验对其予以规范,以避免法律不足的现象重演。实践证明,情事变更原则赋予法院以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更好地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经济流转的正常秩序。因此,情事变更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合同法上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并以立法的形式尽快做出规定,以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注释: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19.
[2]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326.
[3]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29.
[4]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52.
[6]王传丽.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176.
[7]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732175.
[8]谢怀木式.合同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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