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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1)(2)

2016-01-08 01:09
导读:2、有助于检察队伍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日常检察事务。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
 

  2、有助于检察队伍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日常检察事务。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之一,站在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立场,就会有不同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求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代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正确看待现有法律及法律现象;正确理解和解释现行法律的含义;全面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稳妥的处理好打击、处理与预防刑事犯罪,惩处犯罪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应有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尽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辨证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3、有助于检察官养成依法理思维、以法言法语办案的思维定式。不同的理念,有不同的思维、行为定式和习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促进检察官刻苦钻研法学专业理论,提高检察官自身的法学造诣,以精深的法理知识准确认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为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4、有助于检察官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意识支配行为,意识要付诸于行为才能变为现实,而行为成为需要深厚文化理论底蕴和修养为基础的、依法办事的习惯,需要坚定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为检察官养成言、行、举、止依法约束的行为习惯,提供坚实的意识形态基础。

  5、有助于检察官明确正确的服务方向,和公正的美德,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和谐、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小康生活,将我国建设成世界上繁荣、富强、民主、文明的强国是最大的道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这个道理。公正是一切和谐的基础,所以,希腊人将公正命名为第二种美德。⑽只有懂得公正的人,才会尊重所有人的权利,才会忠诚的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和谐服务。检察官的一切法律监督活动都必须坚持公正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强化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观念,坚持“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操守,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工作发展的关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法律监督是法治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的质量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日常法律监督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检察机关正确、全面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从法律适用监督入手,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法治的前提是法律制度的统一。我国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国情及利益格局复杂,所以法律授予立法资格的主体多,法律层次及其效力比较复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拓展法律适用选择视野,从社会主义宪政角度审视现有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效力的合法性,理性的甄别监督对象所适用法律的合宪性、效力的合法性,保证法律制度的统一实施。

  2、从执法活动监督入手,保证法律实施统一。法律的统一实施,既包括法律在我国领土内得到统一、有效的贯彻落实和遵守、执行,又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和违法行为平等的受法律追究。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徒法不足以行,法律需通过人来实施。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受执法理念、法律意识,利益驱动等各种因素影响,有可能使法律在有些地区、对有些人的贯彻、落实大打折扣,甚至被歪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有利于检察机关拓展监督视野,站在维护宪政的高度,坚持平等的执法观。在我国领土内,无特殊的地域、党派、群体和个人。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法人;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个体及其他所有制主体;无论是曾经为国家和人民做过多大贡献或有多大能耐、多高地位的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检察机关都有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的责任和义务。

  3、从执法环节监督入手,保证程序实体并重。法治的核心就是公正,但公正的结果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一步一步实现的。无公正的程序,很难有公正的结果,最起码很难使人相信结果的公正性。所以,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有助于检察机关在监督实体法的执行之前,首先要监督程序法的遵守情况,延伸监督视野,深入执法前沿,细化监督环节。从立案到执行,使每一个诉讼环节都做到法治化、规范化,使每一道程序的公正为结果的公正奠定一个令人信服的基础。

  4、执法效果监督入手,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通过对法律的实施,达到法律规范预期追求的、规范社会秩序或调整社会利益的效果。由于法律规范的高度抽象性、调整范围有限性、滞后性等特点,及人们受文化知识、传统习惯、宗教信仰、民族习俗、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影响,法律的实施有时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有助于检察机关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以法治的视角,提高执法能力与工作艺术,找准执法切入点,兼顾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准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公正与效率的辨证关系。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又真诚悔罪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罪犯,切实体现轻缓的刑事政策,通过不起诉及量刑建议等司法程序,使其依法从宽。延伸检察职能,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利用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途径,做好犯罪预防尤其是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建立检察机关应对社会治安的预警机制,及时分析某一时段、某一地区的治安形势,为当地党委和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改革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庭公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尽力减少社会对立面;要充分行使检察职权,拓展监督视野、强化法律监督力度(包括职务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导致群伤群死的公共安全犯罪的立案监督),对严重的刑事犯罪,依法坚决从严打击;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好务。

  中央政法委决定对政法队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是为依法治国打好坚实的基础,又是因为执法人员的行为本身就对社会有示范作用,这支队伍的意识形态引领社会关于法的意识形态,从而奠定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这是高屋建瓴之举,我们检察人员不仅应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应通过检察业务的开展,推动全社会成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这才是教育活动的最终目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注释①、1999年《法学》第7期,《从“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6),李步云、黎青文章,第2页。
  ②、2004年《法学》第9期,《中国法治建设里程碑式的党的文件》,李雅云文章,第10页。1999年《法学》第7期《从“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6),李步云、黎青文章,第3页。
  ③、1984年《法学词典》增订版第605页“法治”条。
  ④、——《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十六大报告专题读本》第32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⑤、《欧洲史》,德尼兹﹒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等著,海南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9页。
  ⑥、《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出版,修订本,第1609页《政治》条。
  ⑦、《社会契约论》——卢梭著,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1页。
  ⑧、《法学》——1999年第5期,第2页,《人权禁区是怎样突破的》——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4)郭道辉、陶威著,
  ⑨、《检察日报》2006年3月20日第3版,《每个人都可能改写法治的历史》高一飞文章。
  ⑩、《你拥有哪几种美德》——利科纳文章,2006年3月10日《汉中日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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