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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毒品案件的特点可以看出,毒品案件具有隐蔽性、流动性、复杂性。客观反映出毒品案件的侦查难点,难就难在证据收集难,从而造成对毒品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力。“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经常是不了了之,抓起来又无罪放了,既起诉不了,也判不下去。这类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我们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往往造成了放纵贩毒分子。这个问题是惩治毒品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难点。”
二、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理论探讨与实际运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的日益复杂化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新型犯罪,诸如毒品犯罪、伪造货币、有组织犯罪等等。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以及高超的反侦查手段,对传统的侦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于是特殊侦查手段应运而生。在毒品案件侦查运用的特殊侦查手段,主要包括电话监听、诱惑侦查、卧底、控制下交付等等。毒品案件的诱惑侦查应当是为了侦破隐蔽性极高的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案件,侦查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人“货”俱获,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手段。当前,毒品案件的诱惑侦查一方面是理论界在理论上探讨研究;另一方面实战部门在案件的侦查中边实践、边总结、边提高。犯罪手段的变化促进了侦查方法的发展: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一)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理论探讨
诱惑侦查,实践证明是破获毒品犯罪等高难度案件的有效措施之一,倍受许多国家侦查机关的青睐,并早已存在于我国的犯罪侦查实践。但是,由于诱惑侦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其合法性一直受到争议和探讨。
1、概念性分析探讨
所谓诱惑侦查,可以理解为:为了侦查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手段。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设计合理、运用得当,这种“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的侦查行为是一种成功的谋略;反之,就可能出现诱人犯罪的阴谋陷阱。因而,在毒品案件诱惑侦查中,以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倾向或犯意,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机会提供型,即对被诱惑之前已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手段,以强化被诱惑者固有的犯罪倾向,促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二是犯意诱发型,即对原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以引诱被诱惑者的主动犯意,并促其付诸实施。
2、法理性分析探讨
诱惑侦查是否合理?是否有悖于法律?是探讨研究的焦点。有人认为诱惑侦查从性质上说是一种任意侦查,不适用“法定原则”;有的提出诱惑侦查从实体法上看,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原则。目前,我国尚无诱惑侦查制度,也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这里的技术侦察措施是否包含了诱惑侦查。此外,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的章节中,也无诱惑侦查的制度规定,但在证据章节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从字面语义来看,以引诱手段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故以“引诱”为主要特征的诱惑侦查, 自然是有“违法”之嫌。但是,无论理论界如何评说,随着各种新型犯罪特别是象毒品案件这样无被害人的犯罪,诱惑侦查已是广泛应用。
3、合理性分析探讨
从犯罪的行为态势来说,犯罪行为必取一定的形态和趋势,这是符合客观唯物主义的物质运动原理的。象毒品犯罪,受到利益和贪欲的驱使最容易反复作案。但是,毒品犯罪不仅因缺乏被害人,而造成控诉主体缺位,并且它又与犯罪群体具有天然的亲和性,直接涉及几乎所有与犯罪人员有关的共同利益。所以,在毒品案件的侦查中,这些人员都会极力庇护犯罪行为,使犯罪的实施变得更加隐蔽。通常表现在通过现代化通讯和交通工具单线联系、人货分离,并且交易双方往往不使用真实姓名,甚至互不见面,这些均给出侦查人员发现犯罪行为、收集犯罪证据带来极大的困难。“允许侦查机关在一定规则下有限制地使用诱惑侦查,诱使犯罪分子上钩,在交易毒品时将其抓获并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它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必须要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原则上讲,应该存在。这些年来,确实有很多缉毒部门利用诱惑侦查来破获毒品案件。”
(二)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实际运用
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毒品犯罪不仅损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诱发诸多刑事犯罪,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直接影响经济建设,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隐患。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公安机关在毒品案件的侦查中采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侦缉毒品犯罪等“无被害人之犯罪”案件常用的特殊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对于侦破毒品案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1、大宗毒品贩卖中的运用
毒品犯罪打击的方略之一:破大案、打团伙、抓毒枭、毁网络,有效遏制毒源。作为缉毒破案的主攻目标,就是力求打“大”,打“多”、打“深”、打“远”,将斗争的锋芒指向隐蔽性强、贩毒量大、有组织、有计划,分工明确的集团贩毒案件。破一起案件就要打掉一个团伙、摧毁一个网络、截断一条贩毒通道。在大宗毒品贩卖案件中,通常是在掌握了被诱惑人的犯罪线索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使用,为的是引诱“上线”毒贩出洞以深挖毒源。以笔者曾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当时,通过侦查抓获了贩毒人员李某,缴获毒品海洛因100余克,李某自知罪行重大,不仅交待分数次在广州的“上线”王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2000余克,而且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上线”王某抓获。如果仅以李某的供述将王某抓获,要是王某拒供,显然是一对一的证据难以将王某绳之以法。于是,我们设计再次创造机会让李与王在广州再次进行毒品交易时,人赃俱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500余克,并从王的住处搜查缴获毒品海洛因7000余克,一举打掉了以王为首的10人贩毒团伙,彻底摧毁了一个广州到南京的贩毒网络。
2、零星毒品贩卖中的运用
毒品犯罪打击的方略之二:适时打击与及时打击相结合,有效遏制“市场”。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刺激着毒品犯罪日益严重。“毒品消费与毒品的生产贩卖之间,也存在有类似的互动关系。现时期,我国毒品非法使用者的逐渐增多,已成为各类毒品犯罪的一大动因。”[3]零星贩毒实际上是大宗毒品的分销,是毒品的生产、加工、贩运到吸食全过程中与吸毒密切关联的关键环节。因此,有效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活动是切断毒品供应渠道,摧毁吸贩毒网络,遏制毒品危害和毒品消费市场的有效措施。零星贩毒具有隐密性强、交易过程灵活快捷、犯罪证据单一的特点,在打零包的过程中,利用吸毒人员诱惑“上线”零星贩毒分子,一般是为了人赃俱获,查实证据。使用这种方法,既打击了毒品犯罪,又遏制了毒品市场的蔓延。
(三)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运用弊端
毒品案件诱惑侦查在查破毒品案件的实际运用中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不得不被采用的侦查手段。但是从考察诱惑侦查手段本身存在的利弊来看,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些弊端:
1、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孕育出诱使本无犯罪倾向的公民犯罪的危险,使国家执法机关违背其打击防止犯罪的职责和义务,使公民丧失对国家司法权的信赖。
2、有可能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来罪轻的被告人被判以重刑,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背离刑事诉讼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3、有可能被好大喜功、追求名利的侦查人员所利用,既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司法的廉洁性。
侦查手段本身并非亘古不变,其种类应当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充的,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毒品犯罪日趋严重,并呈蔓延发展之势,同时,毒品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对侦查的对抗更强,传统的侦查手段难以适应打击的需要。因而,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在毒品案件的侦查中,更显得其必要性,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实效。但是,诱惑侦查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难免有合“理”不合“法”之嫌。
三、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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