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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部崛起与竞争法律秩序(1)(2)

2016-01-17 01:13
导读:各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加以禁止也不是采用一种僵死的标准,而是适用灵活性非常强的合理原则。可见,《反垄断法》对企业结合行为的控制是一个
 

各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加以禁止也不是采用一种僵死的标准,而是适用灵活性非常强的合理原则。可见,《反垄断法》对企业结合行为的控制是一个权衡利弊的结果,而这种权衡利弊的过程也是进行政策选择的过程,因而其灵活性和不确定性比较明显 。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在制定之中,在未来《反垄断法》的适用上,特别是对企业的合并控制方面,中部地区应当严格区分规模经济和垄断行为,适用灵活性非常强的合理原则,积极培育中部地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正确处理垄断的适用除外和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立法上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行为或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对某些特定内容的行为赋予法律适用的豁免权 。《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出去 。适用除外和豁免制度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exception)一般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是合法行为,没有明确的范围,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在立法阶段就受到保护。而豁免制度(exemption)虽然也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但它是违法行为,有确定的范围,而且要适用《反垄断法》,只是由于其合理性,所以在司法阶段会得到承认。  

为了协调一国竞争政策与其他社会经济政策的关系,维护社会整体和长远的利益,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设有适用除外和豁免制度。适用除外和豁免制度一般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从《反垄断法》的社会性出发,为避免在特定的经济部门进行不必要的竞争而造成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降低;另一方面是从《反垄断法》的本意出发,保护那些弱势行业或弱势群体的利益。因为这样的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但究其实质则是为了实现自我保护,并未同《反垄断法》的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本意相违背。中部地区一定要明确这两个制度,运用好这两个制度,这样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中部地区的利益,保障中部地区的经济安全,维护一种实质上的公平的竞争秩序。  

四、地方政府是促进中部崛起的核心力量 

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政府是否应该起作用,应该起什么作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争论的话题。认清这个问题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完善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地方政府介入市场的身份和目的  

地方政府也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其介入市场的身份是多种多样的。  

1.政府在市场上如果是作为一个合作者,那么它就拥有顾客的身份 政府这样的顾客需求广泛,这些需求的满足使它可以执行其职能活动。在交易中,政府以顾客的身份与合作者建立关系。比如政府需要建设办公场所、购买办公用品等等。在这种身份背景下,政府由于考虑到自身部门的利益,可能会在参与市场时,从自身利益出发,这种自利性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特别是对于中部地区,市场秩序还不健全,部门利益、地区利益的思想仍然存在,如果不能约束地区的自利性,中部崛起将很难实现。  

2.政府如同企业一样参与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 良好的市场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所以;方面需要政府为市场的有秩序运行提供基础设施,如铁路、公路、通讯、废物处理、水处理、能源生产和销售等;另一方面需要政府提供制度方面的基础设施,如法律法规、法院、警察和监管机构等。相对而言,制度方面的基础设施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关系到市场环境的法律法规和公正、廉洁的司法队伍。中部地区的市场环境建设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中部地区的政府作为主导,提供市场竞争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制度,为中部崛起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  

3.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政府在市场上所起的最后一种作用就是作为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它确定了市场活动的行为者所应遵守的准则。比如,在与市场有关的方面,它规定了哪些行为应当被禁止。作为国家权力,它还会采取执行规范的必要措施。政府通过执行竞争法律的方式行使这种职能,可以在市场机制不能良好运作时重建市场机制,也可以在市场所产生的效果不十分令人满意时起到补充作用。如果中部地区的政府能够履行好这一职能,将极大地促进中部地区的市场建设和经济发展。  

(二)正确处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  

我国是单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各个地方都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地方之间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在我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以及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地方之间的利益发生了冲突,要想获得更多的利益,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地方之间的竞争就必然会出现。地方政府经常通过公共政策和行政力量来进行竞争,很可能导致其不计成本,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  

这种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竞争,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从狭隘的地区利益出发,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的竞争或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的竞争,进而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的统一、开放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符合这一要求。然而,如果地方政府从狭隘的地区或部门利益出发,人为地割裂市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其结果往往是形成地区经济封锁或部门经济割据,直接破坏全国市场的统一和开放。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集中体现在破坏市场环境,阻碍地区间的商品和要素流动,使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资源,扭曲价格,排斥竞争,抑制企业的竞争优势,阻碍规模经济的实现以及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等方面。  

此外,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竞争还可能带来非正常的价格大战。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常常在招商引资时并不强调市场环境建设和制度建设,而是强调本地区的价格条件,特别体现在对土地价格的处理上。这种一味强调地区吸引投资额度的短期行为,忽视了吸引投资的实际后果,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很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出现。目前,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并不是中西部地区特有的现象,在东部地区也存在着通过破坏市场竞争来获得短期利益的现象。  

基于以上情况,要实现中部崛起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途径,指导地方政府竞争的制度设计,促进地方政府之间的良性竞争。国务院于1980年10月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0年11月《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以及2001年4月21日颁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都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努力。在送交人大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也有关于规制地方保护主义的相关条文,这都为规范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综上所述,要实现中部崛起的伟大战略,就必须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途径,建设良好的市场竞争法律秩序,切实保障经济安全。中部的崛起,离不开本地区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我们应适当地运用竞争法律,特别是竞争法律中所确立的合理原则,培育中部地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这也是中部崛起的必由之路。当然,在促进中部地区的竞争时,我们还应避免地方政府之间的地区封锁和恶性竞争,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优势,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最终实现中部经济的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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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区域经济,又称地区经济,是在经济结构关系或经济空间的地域分异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具有地方化特点的地域经济综合体或地域生产综合体。参见张军洲.区域金融分析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31.  

[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89.  

[3]何梦笔.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文集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4. 

[4]比较优势(comparative advantage,也可译作“相对优势”或“比较利益”)原则认为,如果各国专门生产和出口其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产品,就会从贸易中获利。或者反过来说,如果各国进口其生产成本较高的产品,将从贸易中得利。这一简单的原理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不可动摇的基础。参见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 .l6版.北京:华夏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社,1999:556.  

[5]王瑛.经济安全——中国面临的挑战 .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4:12.  

[6]卫新江.欧盟、美国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比较研究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7]王继军.市场规制法研究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66-169.  

[8]王先林.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0.  

[9]杨紫烜.经济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78.  

[10]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58. 

[11]上述是笔者的观点,在目前国内学界,还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详情请参见许光耀,合法垄断、适用除外与豁免 //竞争法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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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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