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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1)(2)

2016-01-18 01:02
导读:第一种情形的代表案例是Wayne Tank & Pump Co. Ltd. V. Employers’ Liability Assurance Corporation Ltd.。在该案中,被保险人负责为一套设备安装管道,火灾发生前的晚上
 

第一种情形的代表案例是Wayne Tank & Pump Co. Ltd. V. Employers’ Liability Assurance Corporation Ltd.。在该案中,被保险人负责为一套设备安装管道,火灾发生前的晚上,被保险人需要开动设备预热,以便第二天测试,但没有留下人员看管设备和管道。因此,也没有人发现安装上的部分管道存在不适用的问题。结果,夜里这部分管道熔化并造成起火燃烧。被保险人投保的是责任保险单。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除外责任,夜晚没有适当的人员巡查属于承保责任。[6](P. 148)从常识性原则的角度来分析,火灾的发生是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与夜晚没有适当的人员巡查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两个原因中,无论缺少哪个原因,保险事故都不会发生。但是其中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除外责任,按照常识性分析,如果没有管道本身质量问题这一除外责任的作用,保险事故是不会发生的。因此,在本案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的典型案例是某人的汽车因为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遇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但没有附加自然损失险。[1](P. 158—159)根据常识性原则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车辆的损失,是在自燃和冰雹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但是自燃和冰雹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以虽然自燃不属于承保的范围,但对于冰雹的损失,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在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场合下,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由于新的独立原因的介入,使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复杂。根据常识性原则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案例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新的独立原因为除外责任,由此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赔,但对前因所导致损失扔应该赔偿。第二种类型是新的独立原因为承保风险,由此所产生损害由保险人赔偿,但对连续中断了的前因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在第一种情形中,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15]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发生火灾,投保人不会将财产放在露天的地方,其财产也不会被偷走了。所以火灾的发生与投保人的财产被偷走之间存在着近因,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被偷走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根据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在该案中,虽然抢救财产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发生了火灾。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的环境中,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相反,如果投保人将财产抢救出来后,放在安全的地方,不会发生财产被盗的结果。退一步说,即时将财产放在露天的环境中,如果派专人看管财产,也不必然发生财产被盗的结果。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火灾仅仅是被烧毁的那部分财产损失的近因,并非被盗财产损失的近因。因此,对被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第二种情形中,例如,某一地区发生了地震,使房屋遭受了损坏。由于地震又引起了火灾,将房屋烧毁。按照保险单的规定,火灾属于承保危险的范围,而地震则属于除外责任。按照常识性原则的判断,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承保范围,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地震造成的损失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四、结语

任何理论无论多么高深、多么抽象,其科学性的最终判断标准之一,就是要看它能否最终被还原为常识,或者用常识性的语言表达出来。[16]具体到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也应该遵循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界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实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注释:

[1] 张洪涛, 郑功成.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57.

[2] 约翰·斯蒂尔.保险的原则与实务(中译本)[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40.

[3] Vasileios S. E. Tsichlis,Causation Issues In Barratry Cases,Journal of Maritime Law and Commerce,2004,v. 35,P257—258.

[4] 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4.

[5] Howard N. Bennett, The Law of Marine Insurance, Claredon Press. Oxford, 1996,p.450.

[6] 陈欣.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5.

[7] 林增余.试论近因与因果关系[J].保险研究,1992,(3):43.

[8] Malcolm A. Clarke,何美欢,吴志攀等.保险合同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83.

[9] David Howarth,'O Madness Of Discourse, That Cause Sets Up With And Against Itself!',Yale Law Journal,1987,v. 96,P.1391—1395.

[10] 周晓亮.试论西方哲学中的“常识”概念[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3):6.

[11] 邱本.重视常识在法律中的地位[N].人民法院报,2005-08-17.

[12] 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1.

[13] [美] 哈特和霍诺雷.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M].1985.92转引自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2.

[14] 沙银华.日本经典保险判例评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2—133.

[15] 吴庆宝.保险诉讼原理与判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5.

[16] 蔚乱.让经济学回到常识[N].中国图书商报,2005-05-20

共2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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