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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志愿者组织、机构、团体中的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与上述两种相比,工作内容相对固定,工作期间相对较长。其报酬形式分无偿和有偿两种,其中有偿劳动中绝大多数领取比外部劳动市场相对较低的报酬。比如日本志愿者团体中全日制职员近40%为无偿劳动,临时职员的平均所得为每小时440日元,大大低于每小时605日元的全国最低工资标准[8]。此外关于志愿者组织中有偿职员的义务加班也属于一种奉献行为,虽然还没有系统的实证研究,但这种现象在欧美已经比较普遍。
然而随着有偿志愿者的增加,使志愿者在纯粹无偿劳动与纯粹有偿劳动之间拓展出了一个中间领域,无偿劳动的程度越大,则劳动形态越多样,劳动时间越自由,报酬越少,社会保障越不完善;有偿劳动的程度越大,则越呈相反态势。
四、有偿志愿者的劳动者性和法律保护
劳动法最初是以对雇佣劳动者的保护为前提而产生和发展的。我国也是一样,《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是指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这里的用人单位,按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主要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也可以称为“用人单位”。志愿者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问题在于,该用人单位与志愿者的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者说没有使用从属关系),劳动时间、频率、强度、内容、标准等等都是有弹性的,志愿者可以自主自愿地有选择地进行,另外也不存在获取相应(等价)报酬的问题,所以显然这里所说的志愿者不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因此不能成为《劳动法》的适用和保护的对象。目前国际学术界争论较大的是有偿志愿者的有偿部分的法律解释问题,更直接地说,是有偿志愿者的与有偿部分相对应的劳动者性的问题,鉴于该课题的复杂性,本文仅从上述志愿者行为的分类和报酬形态出发,对志愿者的法律地位(适用法律的方向性)试作如下简单概括:
1.作为原本意义上的志愿者,提供纯粹的无偿劳动,或者形式上是有偿的、而实际上是无偿的劳动,志愿者与受惠方是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善意关系,而不是纯粹的法律关系,因此这种形态毫无疑问不适用于劳动法规。如果出现有关争议,可以比照民法来处理,比如自然债务关系等。
2.作为有偿的志愿者,得到与自身劳动价值不等价的低于市场价格的的报酬,这种形态同样不适用于劳动法规。但由于志愿者与受惠方是通过志愿者组织进行中介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有偿”关系,因此志愿者组织要履行“中介者”的义务。
3.有偿志愿者的劳动与市场价格等同,这更类似于临时工的劳务形态,志愿者的法律地位与劳动者相似,应尽可能地适用劳动法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偿志愿者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但这不等于说志愿者的行为完全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对于志愿者这种有益的特殊的奉献活动来说,有些方面是可以比照有关法律或通过制定相应的劳动政策加以切实保护的。比如平等的志愿劳动机会的提供和权利的保障,福利制度、医疗制度等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适用,劳动时间的管理规定,有偿劳动者有偿部分的支付的确保,志愿者劳动过程中防止灾害发生的保障制度等等,都可以参考和比照正式劳动者加以保护。拿社会保险来说,志愿者劳动最大的问题是容易发生事故,伤及自己或他人。为此可以实行志愿者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由志愿者组织在进行劳动之前,根据志愿者参加人数的多少缴纳保险金,对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予以补偿;个人保险则是志愿者个人事前加入保险,在活动中本人死亡、受伤、造成残疾等,或对他人的身体、财产等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美国一部分州的法律对志愿者适用灾害补偿予以认可,德国在一定条件下志愿者作为劳动灾害保险的强制被保险者可以得到相关保护,法国、英国在一定条件下志愿者也可以适用劳动灾害保险。[9]
从世界范围来看,劳动法目前最重要的政策课题之一就是如何对应劳动形态多样化的问题,劳动者从事劳动的领域多种多样,劳动的目的千差万别,劳动法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有偿劳动,这在劳动法成立之初是没有疑义的。但如今就有必要对这种限定进一步加以探讨,因为这种限定使典型雇佣特权化了。上图按照劳动关系的从属程度加以对应划分出的四个范围,从雇佣劳动到无偿劳动全部包括在社会法中分层次地加以保护的构想是值得提倡的。人们对社会的贡献方式多种多样,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和从事奉献行为的志愿者,其社会的价值有什么不同吗?这种有益的特殊的志愿者劳动难道不需要劳动法的保护吗?劳动形态的不同导致了对劳动法适用有无的不同,这是不公正的。与劳动法诞生之初的工业化社会相比,在日益脱工业化的今天,在典型劳动和非典型劳动之间,在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之间,在从属劳动和志愿劳动之间,多种多样的劳动雇佣形态应运而生、迅速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和严格限定的适用范围,已经到了必须重新思考和改变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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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12月17日制定实施(42 U.S.C.A§§4950-5091)。
[2]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2007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2007年4月18日)指出“为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实行本方案。
[3]在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志愿者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放两次。志愿者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保,保费为每人200元,险种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团体一年寿险(人身意外险、住院医疗险、基本医疗险)。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支付志愿者体检费。参见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2007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2007年4月18日)。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网站,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5]相关的调查数据见该专家集团的网页
[6] Anheier et al.(2003),p.16。
[7]意大利《志愿者法》中明确规定志愿者是无偿的(gratuitous)。
[8]参见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2003年2月施的《2003年NPO法人活动实态调查》。
[9]日本劳动研究机构[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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