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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我们看到很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内的法律纠纷, 许多案件由于个别教师和教育管理者法律素质较低, 没能形成良好的师表作用, 而在校内外引起强烈的反响。这直接损害了涉案的学生以及家长的切身权益, 而更多的损害是对校内外的青少年学生法律情感的伤害。消极的师表作用给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严重,而这种负面影响的消除也更为困难。
五、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要注重结合青少年自身特点
虽然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提高对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实践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但并不意味着我们要给青少年灌输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要的是要结合青少年学生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完成培养工作。
青少年学生正处于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 人生观、世界观正在初步形成, 因此, 对其法律素质的教育要以引导为主, 注重法律观念的形成,法律情感的培养, 科学权利意识的确立, 不能急功近利, 强调法律知识的灌输。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要注意与学校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相结合,要在潜移默化中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律熏陶。青少年学生还没有形成更强的抽象思维能力, 因此在培养其法律素质的活动中要抓住典型事例进行宣传, 要使学生更形象、更具体地感受的法律的作用、法律对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在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活动中还要注重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的有机结合, 要注重教师和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交流与配合。同时,全社会也应当更多地关注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教育, 对不适合青少年接触的社会现象要严格限制学生的介入,以保障其健康成长。
六、提高法学教育水平是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的一项重要相关工作
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提高主要通过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来实现, 而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直接决定了其对青少年法律素质培养的社会效果。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质主要是通过法学教育来实现的。
法学“教育是提供系统的、有组织的积累、选择、整理、保存、传输、普及法和法的知识与技能的基本手段,是法得以继承、传递、更新、发展的重要条件”。更是形成高品位、高层次、现代化的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法学教育可分为专业法学教育和非专业法学教育。在中小学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教育活动中, 并不需要大量的专门性法律人才, 而主要应通过非专业法学教育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质。相对于专业法学教育, 非专业法学教育的形式更为灵活、多样, 所承担的社会作用也更为广泛。非专业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继续教育和社会的普法教育, 这两种形式都更适合于已经实际参与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教师。从法学教育的视角进行研究, 非专业法学教育与专业法学教育是彼此相关的, 没有高水平的专业法学教育, 非专业法学教育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因此, 在我国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工作能否很好地开展, 根源上在于我国法学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
应当看到,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 我国的专业法学教育和非专业法学教育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这是我们在法治实践中应当给予更多重视的。为适应法治实践的需要, 我们要提高法学专业教育的师资素质, 改变落后的教育模式, 全面提高、改进教育理念、方式、方法, 对于非专业法学教育我们要以多层次和多种类的教育形式来完成, 要结合教育对象的自身特点, 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素质的培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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